引言
书本上的法与实践中的法存在差异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这种现象在中国刑事诉讼领域更是经常发生。我国自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以来,已经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三次修正,从立法上来说,国外法治国家的一些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规定。然而,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稍有了解的人就会发现,《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完全发生效力,一些规定被规避,一些规定甚至发生了异化。1 正如法社会学家科特威尔所言:“论及法律的作用,可能根本就与其当初得以颁布的原始目的不相一致。”2黄宗智的说法更为形象:“在中国,法律是一回事,实践是一回事,两者结合又是另一回事。”3对于《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已有一些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例如,四川大学左卫民教授带领的研究团队对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所进行的实证研究,其中,郭松博士对审查逮捕制度进行了实证研究4;王昕博士对公诉运行机制进行了实证研究5;肖仕卫博士以S省C区法院为中心6、兰荣杰博士以三个基层法院为样本7,分别对刑事判决的形成过程进行了实证研究;等等。
笔者于2008年7月底进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庭工作,从书记员工作做起,开始接触刑事司法实践。此后,笔者在工作时对刑事司法实践进行观察,下班后阅读大量与刑事审判、司法制度相关的书籍,包括前述左卫民教授等人的著作。笔者发现,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很多做法与立法规定并不相符,与笔者此前所阅读的国外刑事诉讼制度的情况更是不同。对此,笔者没有武断地将这些现象归结为司法的落后或者部分司法人员素质的低下。相反,在与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交谈的过程中,在参与实践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一些看起来不太合理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自有其道理;而一些看起来合理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根本不具有可行性。
带着“同情式理解”的心理,笔者试图对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现象进行归纳并解释。带着实践感悟,在作为一名刑事司法实践参与者的同时,对实践进行观察,并对一些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研究,最终形成了数篇论文,这些论文便是本书的主体。笔者曾在法院系统工作近七年,以“承办人”身份办理了近400件各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在办理案件、参与讨论案件的过程中,对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处理”案件,有着非常深刻的体会。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在此期间撰写的论文与前述郭松、肖仕卫、兰荣杰等人的成果不同,笔者是以“参与式调查”的方式进行研究,且集中于个案研究,即解剖麻雀式研究。
笔者在此期间写作的论文,主要是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现象进行解读,这些现象要么属于立法规定在实践中的异化,例如“逮捕中心主义”现象、“审辩交易”现象,要么属于立法没有规定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的问题,例如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的影响。 2010年以来,我国出台了大量与刑事司法有关的立法规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然而,在这些新规出台的同时,笔者发现上述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现象,要么一直存在,例如“逮捕中心主义”现象;要么随着新规的出台而出现,并且在可预期的将来仍会存在,例如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的影响;要么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推进可能会加剧,例如“过度起诉”现象和“审辩交易”现象。因此,这些现象值得关注,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由于学术兴趣的原因,本书主要讨论五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基本上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主要依据的是笔者的地方性经验。具体内容如下:一是刑事检察权的运行情况,具体来说,即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现情况,主要通过对“逮捕中心主义”和“过度起诉”两种现象的描述,来说明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局限性。二是刑事审判权的运行机制,根据立法规定,法定裁判主体是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而实践中的情况则较为复杂,法院系统内部有一套控制刑事裁判权的方法,由此造成立法与司法的脱节。三是刑事诉讼中的审辩关系,主要是对“审辩交易”和“辩审冲突”两种现象进行实证考察。四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深层次问题,主要讨论两个立法没有规定的问题,即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的影响和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威慑效果问题。五是刑事案件处理模式的二元化,区分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对于认罪案件,可以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处理,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确立和完善则面临一定的争议;对于不认罪案件,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有三种,即有罪、无罪和证据不足的无罪,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疑罪的处理,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均有规律可循。
针对上述五个方面的问题,笔者曾经撰写了10篇文章,且均已在《现代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刑事法评论》《证据科学》《法治研究》等刊物发表过,其中有6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全文转载。以上10篇论文的写作时间跨度大,最早的写于2011年,最晚的写于2017年,对于论文涉及的主题和内容,有些在立法上已经修改,但问题仍然存在,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问题变得更加隐蔽,有些则尚未引起关注。因此,在对上述文章进行整理出版时,考虑到时效性,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及时补充相关的资料或者文献,对于已经修改的内容予以删除或者在注释中予以注明;二是每章的结尾增加“回顾与展望”,“回顾”是对之前论文的总结,“展望”是对相关问题的后续情况以及将来发展予以描述和预测。
1 有学者将这种立法者所确立的法定程序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被规避和搁置的情况称为“刑事程序的失灵”。参见陈瑞华:《刑事程序失灵问题的初步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第141页。
2 〔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79—80页。
3 〔美〕黄宗智:《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4 参见郭松:《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四)——审查逮捕制度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6—210页。
5 参见王昕:《公诉运行机制实证研究——以C市30年公诉工作为例》,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27—275页。
6 参见肖仕卫:《刑事判决是如何形成的——以 S 省 C 区法院实践为中心的考察》,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28—152页。
7 参见兰荣杰:《刑事判决是如何形成的? ——基于三个基层法院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2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