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风险规制的法理与方法:以环评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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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评审批之实践

严格说来,环评法的行政执行涉及环评对象筛选、环评文件审批、环评书的实施监督等全过程,本章在此无法一一穷尽;而从前述制度轮廓对比来看,环评审批在大陆和台湾地区所确立的制度框架中均具有关键地位,故在此选择环评审批环节来考察其实际执行情况。

(一)我国大陆环评审批情况

从统计数据来看,《环评法》实施以来,我国大陆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数量巨大,而且总数不断上升,从2002年的23万件上升到2012年的接近43万件,几乎翻了一番。从执行率来看,整体很高,历年均在98%以上,2008年和2010年,甚至为99.9%。详见下表。

表1.2 2002-2012年间中国大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概况

(自制表)

数据来源:表中环评文件每年总量和各类文件占比为自行计算。其他数据源于2003-2013年《中国环境年鉴》,参考补充了原国家环保部(现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全国环境统计公报》上的数据。2012年执行环评项目数、2011年和2012年执行率数据缺失,2008年和2011年审批文件数量与执行项目数不一致,原出处数据如此,故仍保留。

不过,具体看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案类型,就会发现,内容和程序均极简略的登记表类,从最开始的超过七成,到近年来的过半,始终是三类中比例最高的;而内容相对详细、程序相对完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类比例,从百分之二三逐年上升到百分之五六,但最高的2012年,也不到7%。由于《环评法》第21条有关征求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的要求仅限于报告书的制作,因此下表中的这些数据也意味着,只有不到7%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应当包含实质性公众参与内容。

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过率,目前尚无官方统计资料。本研究选择可得数据相对完整的2012年和2013年统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现生态环境部)官网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公告,发现其年度审批通过量占其全部公示审批件数量的比率在90%以上,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1.3 原环保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公告统计

(自制表)

至于地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状况,经查询比较广东省、山东省、湖南省、浙江省、广州市、深圳市、长沙市、济南市等地方政府官网可查询到的环评审批相关情况,选择相关信息披露较为完整的广州市为例进行了统计。结果如表1.4所示。

表1.4 广州市原环保局官网公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结果统计

(自制表)

数据来源:广州市原环保局官网—公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结果公告。

注:其中“通过”,包括了同意批准和同意报上级审批;“结果不明”指网站公告中只提供了审批文件案名而未显示审批结论。

接近百分百的通过率,显示地方环保机关与中央环保机关一样持有倾向于让开发项目通过审批的态度。结合中国环境污染随着经济发展而日趋严重的现状,让人不能不怀疑环保审批并未真正发挥立法所设定的环境风险预防功能。[61]

(二)我国台湾地区环评审批情况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环境保护事务主管机关官网上公布的信息,从1995-2013年,台湾地区环境保护事务主管机关审批环境影响说明书共864件,其中通过和有条件通过合计607件,决定应进入二阶环评的114件,不通过的(含认为不应开发和作其他处置)143件。详见下表。

表1.5 中国台湾地区环境保护事务主管机关历年环境影响说明书审批情形统计汇整表

(数据来源:中国台湾地区环境保护事务主管机关网站。)

可见,在我国台湾地区,从1995年到2013年以来,环境保护事务主管机关所审批的开发行为大多数于第一阶段环评即获得通过,通过率(含通过和附条件通过)比例总计达70%。其中附条件通过的项目总量远多于无条件通过的。历年加总后,台湾地区一阶环评审批中未获通过的比例为17%。这些情况被研究者视为环评审批并未对于开发案起到阻挡作用的证据。[62]但是,从前述表3可看出,大陆环保部环评审批中未通过的比率不超过10%,比台湾地区更低。

而且,环境保护事务主管机关审查环境影响说明书之后决定开发项目应进入二阶环评者,多年在百分之三四徘徊,台湾地区研究者普遍认为这一比例过低。因为只有在二阶环评才有实质性公众参与强制要求,进入二阶环评的比例过低也意味着公参不足。但是,如上表所示,台湾地区进入二阶环评的比例在有些年度超过三分之一,最高时还曾达到50%,历年合计也有13%,对比表1.2大陆原环保部审批环评文件的情况,程序要求更严格且内容更详尽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占比例徘徊在5%左右,最高也未超过7%,比台湾地区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