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团体法:法理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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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家庭法的理性化倾向及其与财产法的趋同

20世纪以来,家庭法领域经历重大变革,甚至超越财产法而成为私法改革和修订的重心。由于男女平等思潮的影响,善良家父和夫权在家庭的内外事务中所具有的单方决定权被取消,妻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被废除。[38]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扩张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家庭结构的方向性趋同,个人的流动性与专业化导致传统大家庭逐渐解体。[39]相应地,少子化现象与核心家庭大量形成,职业女性的人数在近几十年大幅度增加。[40]传统的“家庭主妇”婚姻模式逐渐消解,“职业妇女”婚姻模式演变成重要类型。传统家庭在诸多方面呈现去功能化的趋势,如生产、经营活动就由效率更高的市场或其他组织取而代之。[41]传统的大家庭结构与超个人主义的家庭观相适应,形成家庭成员之间生存相互依赖和家长制决定的并由法律加以保障的以强权和暴力关系为内容的自然伦理秩序。[42]当大家庭结构本身已经瓦解时,超个人主义的家庭观已经不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家长制家庭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一方面,随着个人主义的勃兴,氏族、宗族等逐渐衰微,家庭关系的范围逐渐缩小至核心家庭,并成为社会的细胞和基本单元。在家庭关系之中,夫妻团体成为家庭关系的主轴,是家庭与社会相互联系的路径。[43]另一方面,家庭所肩负的社会职能大大缩小。除了农庄和一些小型家庭企业外,家庭和工厂已彼此分离,家庭逐步失去其作为生产单位的意义,而成为纯粹的消费单位。可以说,个人的工作和职业已经基本上从家庭中剥离出来,只通过间接方式和家庭发生联系(如扶养义务)。[44]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由于“福利国家”的兴起,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又替代了原有家庭的部分功能,使家庭的负担大大减轻。同时,家庭社会功能的缩减正好强化了家庭作为个人之处所的特征。夫妻团体主要是因为人的原因而不是功能的原因聚集在这一处所。[45]诚如学说所言,个人主义之所以取代了家庭本位,是因为传统社会中许多家庭功能已被现代社会中市场和其他组织所取代,而后者则具有更高的效率。[46]

个人主义的家庭观适时地取代了家长制的超个人主义家庭观。在个人主义勃兴的背景之下,家庭显得比从前要开放很多。虽然夫或妻是家庭共同体的成员,但是和外部的联系变得日益重要和多样。在意思自治原则之下,夫或妻作为自然人能够与外界形成法律关系,并以其个人财产对外承担个人责任。由于市场力量的持续发展,其已由经济领域侵入到非经济领域,大有占领整个社会生活领域之势。麦克弗森据此将该现象称为“全盘的市场社会”,而哈贝马斯则称之为“目标理性对生活世界的殖民”[47]。个人主义在整体上正在转变成一种人类的唯一性的现代观念,而大多数当代法律都直接地体现了这种观念。[48]尽管个人主义与目标理性的急剧扩张导致团体主义与价值理性的贬抑而值得深思,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前者不可能从家庭领域被完全驱逐。在私法领域,财产法臣服于目标理性,家庭法则深受目标理性的影响,目标理性成为沟通民法的一般品性。[49]个人主义和目标理性对家庭法的渗入致使传统的自然伦理作为家庭法权威来源与基础的式微。然而,自“二战”以来,随着人权哲学理论的兴起,人权和宪法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如男女平权、自由权、尊重个人和家庭的生活等,取代自然伦理秩序成为家庭法新的价值基础。[50]

与家庭法在20世纪深受个人主义渗透及形式理性化趋势相反的是,自19世纪晚期以来,财产法上自由平等的“抽象理性人”假设在现代生活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人与人之间实际的强弱差距和不平等现象,在私法领域产生难以忍受的结果。[51]尤其是在社会群体日益分化为雇主与雇员、经营者与消费者之后,这种现象致使意思自治的实现面临极大的障碍。[52]为了应对财产法所面对的社会危机,立法者从实质理性出发,强调对“弱者”的保护,所有权、契约自由、过错原则均受到制约,试图矫正自由主义的流弊。[53]在财产法领域,民法不再将人作为“抽象人格”而平等处理,而是依据“具体人格”作必要的区别对待,消费者/生产者、劳动者/雇佣者等差异化处理即是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