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济与请求:健康权的司法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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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 健康中国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健康权

第一章 健康作为权利的法理展开1

一、导言:框架、问题与思路

本章聚焦健康作为权利的法理,从健康权这一具体的制度现象出发,探讨和澄清健康成为一种权利形态的历史演进(历史事实)、规范内涵与价值取向。在上述三个法理问题展开之前,有必要交代一下背景与思路。这里所讨论的健康权,准确而言应称为公民健康权,即作为基本权利或人权意义上的权利,以区别于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健康权。2 公民健康权主要指公民享有宪法或公法意义上的医疗保障请求权,国家为保障公民健康而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发展医疗事业、提供药品和治疗服务、建立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等,且这种权利会因为司法机制的存在而得以救济。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健康权已然成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公法权利。这是一个具有重要法治意义的事件,不仅意味着我国首次将所谓的社会权实证化,同时也意味着我国确立了以行政法来保护公民健康权的模式3,此举深刻影响着我国医疗领域的法治进程。

然而,与健康权实证化的立法快节奏相反,健康权作为得到我国法律体系确认的制度现象,但其在理论上依旧是一个极具争议的概念。国内外回应健康权理论争议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健康权概念和性质的理论研究,主要围绕健康权的社会权属性所引起的权利证成和可诉性难题展开4,并关涉了健康权的宪法表达5、健康权的国家义务6等主题。二是聚焦健康权法治实践的研究,主要以与健康权有关的诉讼作为研究对象,从经验层面对健康权的司法保护等主题进行了务实的实证性探索。7 对于健康权本身的法理基础和权利逻辑,则为社会权的权利属性困境所遮蔽,学界和人权实务界并没有针对健康权本身的基础问题和原理知识作出应有的系统探索。因此,在我国健康权实证化成为现实的语境下,对健康何以成为权利的法理探讨就成了一个紧迫问题。我们需要在理论共识的意义上确定健康权所具有的含义,交代健康权本身的来龙去脉以及这项权利的功能和规范目的等基础问题,以建构我国公民健康权的法理基础,指导具体的制度安排,尤其是面向未来有关健康保障的诉讼需求。本章就是对此的一个尝试。

在思路上,本章聚焦健康作为一种权利形态这一制度现象的法理问题,从事实、规范与价值三个基本维度展开健康权的法理建构。考虑到健康作为权利形态的制度现象并非人为设计的结果,而是有其自然演进的过程,因而,在事实的澄清上侧重于历史事实的描述,即更多基于动态的考察来澄清其产生的流变过程,以此寻找健康权产生的历史根基。这里归根结底是在回答“健康为什么要作为权利”的“法理”。或者说,为什么要成就“健康权”的“法理”:这一“法理”分别在历史维度的观念形态溯源、规范维度的内容结构设计与价值维度的功利目的厘定上有所作为,它不仅能够证明健康作为权利的内在机理,更能够为健康权实证化的文本表达勾画基本蓝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