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前沿问题(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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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发展伦理向度的释义与意蕴

(一)科技发展伦理向度的释义:科技发展的应然价值目标

科技发展伦理向度由“科技发展伦理”与“向度”两个词构成。“科技发展伦理”是基于伦理学的视角,对微观的科技活动与宏观的科技发展的伦理关切,以及在这一系列研发、决策、生产、运用等过程中发生的关乎伦理原则、规范、价值的总和。[2]科技发展伦理是科技活动中相关联的人或者活动的行为准则,是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诸多道德原则、规范之总和。[3]而“向度”一词指的是应然方向,即在对某件事进行多层次的分析后,对其应然的发展方向进行一个判断与定性的概念。所以科技发展伦理向度,即是对科技发展伦理的应然发展方向进行的考量,也是科技发展的应然价值目标。

可见,科技发展伦理向度是科技发展伦理的“是其所应是”的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的辩证统一。“是其所应是”中的“是”,揭示了当下实际环境中的科技伦理实然样态,是实际运行中的科技发展伦理的内容和运行秩序,也即科技发展伦理的“实然逻辑”。而“应是”是价值追求,揭示了实际存在的伦理内容“应然逻辑”的理想样态,是现存伦理关系及内在秩序应当遵守、追寻的价值。但是,科技发展伦理从“实然逻辑”到“应然逻辑”,从“是”走向“应是”,不仅有内在的理论逻辑,同时也需要我们反思当前科技发展过程中的诸多伦理悖论,追问这些伦理问题的本质,回归科技发展的初心,并在正确伦理向度之下构建科学的现代科技发展伦理理念。[4]

(二)科技发展伦理向度的意蕴:以人为本

科技发展伦理向度是科技发展的应然价值目标,那么应然价值目标究竟是什么?对此,马克思、恩格斯从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发生的科技异化的历史教训中,重新阐释了科技伦理的应然价值,认为科技实践活动应以人为本,造福全人类。[5]科技这把双刃剑利弊共存,所以人们在进行科技活动时一定要从伦理上检讨自身行为,以正确的伦理向度来规范、引导自身科技实践,做到科技向善。[6]

第一,以人为本的科技发展伦理向度,应重视人的主体性,以人的发展指引科技发展。科技发展伦理要以“人”为中心,将人的发展作为根本主题。其实,不管何种科技实践活动都是为了人类的幸福而开展的研究和应用。以人为本通过自身内容和特征规避了以往科技发展以资本为主导的不足,契合科技发展伦理的应然诉求,其以“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的含义而将人的价值放到一个新的高度,以人情、人道、人格、人性的具体标准充分体现其主体性,通过自由、平等、安全、公正、幸福的人文情怀昭示其本源价值。[7]

第二,以人为本的科技发展伦理向度,应强化科技之人本性,让科技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人作为科技的创造者与实践者,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主体和目的。一方面,科技实践是人们了解、运用规律改造自然的活动,是人们提升生存质量、超越自我的改造过程;另一方面,科技实践应包含服务于人类社会平衡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以及个人自我完善的目标,这也是人类进行一切社会实践的最高追求。[8]现代科技发展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是人的工具与手段,所以说科技发展应造福于人、服务于人,满足人的需求、促进人的发展、推动人的解放。[9]具体说来,强化科技之人本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应包含横纵两个维度的要求。从横向维度上来说,应从广大社会群众、国家社会的利益出发,而不是考虑团体、个人的利益。在经济法调整科技实践过程中,应突出社群主义所要求的“共同的善”。当然,“高科技立法规制对社群主义观点的借鉴尚需一个调整和适应的过程”[10]。理当重视保护个人的价值,同时保护社群主义“共同的善”和人类的共同利益。[11]而在纵向维度上讲,更好地服务于人不能仅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还应考虑人类社会的长期平衡、协调、可持续发展。此外,更好地服务于人也不应仅局限于对人的经济、物质等本能欲望的满足,更应关注人类本身的精神层面,以及尊严、自由等关乎人之所以为人的幸福价值目标的满足。

第三,以人为本的科技发展应然价值目标,要求在经济价值和人的价值发生冲突之时,把人的价值放在更高位置。德国学者克劳斯·施瓦布提出:应保障第四次工业革命是以人为本的,是由人类主导并服务于人的。科技的研究和运用一定要尊重人的价值本身,而不能只专注于经济效益。[12]科技发展与人的价值在科技实践中常常会有冲突,如汽车自动驾驶技术存有低概率的驾驶风险问题,风险没有完全消除,企业若投入生产,获利会远大于因事故所造成的赔偿,此时企业若以经济价值优先就会选择投入生产,但是一旦出事就是车毁人亡,故若不把人的价值放在第一位会引发科技发展对人主体性的僭越。是故,笔者认为科技发展一定要以人的价值为中心,在冲突时将人的价值放在最高位,拒绝有害于人类利益和破坏社会体系的诱导行为,任何损害人主体价值的行为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