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辩证的息讼思想
西周之时强调德治,反对争讼缠讼,以不争为荣,以争讼为耻,这一思想充分反映在《周易》,尤其是讼卦之中。西周之时息讼止争的思想倾向直接影响了后来春秋战国时期的各家流派。从根本上来说,先秦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都主张无讼息争。孔子曾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认为听断狱讼仅是寻常事,若能使得天下无讼方是真正的成就。墨家主张“兼爱”“非攻”,提倡“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墨子·兼爱》),认为不论是大到国家之间,还是小到个人之间都要兼相爱交相利,不可相互欺侮争执。道家主张清静无为,更是反对争讼侵夺。老子曾云:“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老子·第七十三章》)他认为“以其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老子·第六十六章》)。即便是法家,虽然强调以严格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同样认为要想达到天下大治的局面,就必须止讼争。古代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曾云:“争讼止,技长立,则强弱不觳力,冰炭不合形,天下莫得相伤,治之至也。”(《韩非子·用人》)“觳”即角力之意,意为只有强弱双方各退一步,不相互角力,讼争方能得止,天下方得安宁,不会相互伤害,才能达到天下大治的局面。当代西方法哲学认为“立法是妥协的艺术”,韩非子此论有孤明先发之深意。
但是,讼卦的息讼思想并非一味地避讼,委曲求全,而是饱含着丰富辩证思想的息讼,下面根据上文所释之讼卦卦辞爻辞,对讼卦息讼思想的内涵与产生的原因进行归纳分析。当然,本文所谓的息讼特指在民事领域,若涉及刑事犯罪者,则由统治阶级之司法官吏依法惩戒,除了可以以罚金刑替代肉刑的个例之外,并不存在只要当事人息事宁人就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况,也就不存在是否息讼的问题了。
一、讼卦息讼思想的内涵
(一)息讼不是无讼
讼卦的整体思想是倾向于息讼止争的,但息讼并不等于无讼,更不等于忍辱负重,委曲退让。讼卦曰:“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如果遇到他人无理犯己,则应见犯乃讼,可以据理力争,在此前提下,积极应诉并不违反讼卦的息讼精神。因为只有积极应诉,才能解决问题,否则不仅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还会助长对方的嚣张气焰,使得社会戾气横生。一味退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以讼止讼,方是正确的应对方式。
(二)诚信为本,有德司契
讼卦强调,在诉讼过程中应以诚信为本。讼卦曰:“讼,有孚。”要想在诉讼中获得好结果,首要必须占理有信。只有在己方占理,且诚实守信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获得一个好的判决结果。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讼卦上乾下坎,乾为天,坎为水。中国地势西高东低,故河流大多自西向东流淌,而日月星辰则由东向西运行,天与水相违而行。此外,天居上,水居下,二者背道而驰,离心离德,无法沟通交流,故有争执而无法解决,讼事乃起。乾天刚健,无理凌犯,坎水柔弱,被动应诉,故天水违行为讼象。“谋”者,虑也;“始”者,初也。君子当提前思虑周全,以堵截讼源,防止讼事发生。
那么,该如何做方能提前预防讼事之发生呢?王弼曰:“无讼在于谋始,谋始在于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职不相滥,争何由兴?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责于人。”[魏]王弼撰,楼宇烈校释:《周易注校释》,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8页。王弼认为,讼事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制度、契约不明确,若想达到无讼的结果,君子必须提前思虑,制定制度、签订契约,以杜绝讼端。若一开始就物有所归,权属分明,则讼争无所兴。老子亦曰:“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有德司契,无德司彻。”(《道德经·第七十九章》)认为圣人以制度、契约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即便有讼事发生,也能依所制定之制度与所约定之契约秉公而断,不会有怨气滋生,而无德之人只会强行将命令压到别人头上,导致怨气横生,人人不和,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提倡明辨,反对缠讼
当遇到纠纷的时候,讼卦主张以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理不辩不明,不可一味和稀泥,故曰:“小有言,终吉。”但是一定要适可而止,不能一讼到底,否则即便当事人原本占理有信,属于被无理凌犯的一方,最终也会因为深陷官司的泥潭而陷于难,不得善终,故曰“不利涉大川”。
官司无论胜负,双方皆是输家。即便你赢了些许财货利益,你也会损失时间、精力,还有原本不与人争的好名声。所以,即便不得已涉讼,也要提高诉讼效率,尽快了结讼事,从中脱身。尤其是在判决结果已出,己方败诉的情况下,更应该及时摆正心态,不得继续纠缠于讼事,故曰:“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一旦败诉就该尽快回到家乡小城,休养生息,安生过日子,唯其如此,方能消灾免祸,不为讼事所累。败诉之后,必须“复即命渝”,积极撤诉,及时止讼,努力弥补对方的损失,改变与人争讼的做法,方能回归正途,最终安居贞吉,得以善终。
(四)主张补偿性赔偿,反对惩罚性赔偿
讼卦的整体思想倾向是反对讼争、提倡息讼,所以在受到他人无理凌犯之时,虽然迫不得已必须应诉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但是必须适可而止,不能因此而获益,否则就会适得其反。上九处讼之极,因讼争得胜而获得“锡之鞶带”的额外好处,但是以讼受服,终不足敬,通过讼争而获得的利益,终不可保,结果“终朝三褫之”,不仅未能长期保有其因讼所获之利益,而且颜面大失,旦夕祸至。用现在的法律术语来讲,应诉之目的在于获得补偿性赔偿,而不得要求惩罚性赔偿,亦即应诉之目的仅限于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因此而额外获益。
(五)反对以下讼上、以民告官
先秦之时,等级制度森严,“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左传·昭公七年》),每个人都处于这个规矩森严、封闭单调、无法流通的等级制度之中。不同身份地位的人,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天差地别,而且完全固化。在如此森严的等级制度下,上下有别,尊卑有序,民不可告官,下不可讼上,否则必败,故曰:“九二:不克讼。”因为九二上应九五,九五尊贵,九二属于以下犯上,为当时封建贵族的等级观念所不容。当然,若遇上官无理凌犯下民,下民亦无须坐以待毙,忍气吞声,而该起而应诉,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要不缠讼,不累诉,适可而止,即便小受磨难,最终自己的权益可得到保证。这就是所谓的“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二、息讼思想产生的原因
(一)农耕文明与熟人社会
中国自商代起,经济便以农业为主,到了周朝,更是如此。农耕文明尚守不尚攻,与崇尚进攻劫掠的游牧民族有着天壤之别,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更倾向于息讼止争,化解了事。
游牧民族要随着季节的变迁,驱赶牛羊去往不同的草场,不时改变放牧地点,整个家庭也随之转移。而农耕民族则定居一地,安土重迁,在同一块土地上持续精耕细作,由于世代定居一地,使得同一地的居民之间十分熟稔,甚至很多都是同宗同族。《杂卦》曰:“讼,不亲也。”为了维系亲族之间的和睦关系,自然要极力避免讼争。农耕定居文明下的熟人社会,一旦发生争执纠纷,往往不愿将矛盾公开化,一般更倾向于由地方士绅主持,通过宗亲关系进行内部调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追求和谐,讲求和睦。
(二)敬德保民思想的影响:争讼违德,重德轻讼
西周统治者认为,夏桀无道,故商汤伐桀,商纣无德,故武王伐纣,夏商之所以失去统治地位,是由于“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陈戍国:《尚书校注》,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140页。。于是提出“敬德保民”的思想,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陈戍国:《尚书校注》,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161页。。而后周公制礼作乐,践行了这一思想。
争讼必然违德,重德必然轻讼,在西周敬德保民思想的影响下,讼争被视为不当之举,各级大小贵族都尽量避免在自己辖区内发生纠纷,极力提倡息讼止争,导致息讼思想在各地大行其道。
(三)礼刑并用的结果:辩证的息讼观
周公制礼作乐,《周礼》规定政治制度,《仪礼》规范人的行为,一旦起了纠纷,就由礼制来判断是非,故《礼记·曲礼》有言:“分争辨讼,非礼不决。”至春秋战国礼崩乐坏,纷争四起,光靠原来通行的礼制已经无法规范人们的行为,故不得不决于“刑”“法”。但是,“刑”与“法”终究只是不得已而采取的工具,周朝统治社会的核心精神还是礼。礼与刑交替并用,构成了社会治理的两大法宝,正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南朝宋]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455—456页。。礼的精神反对讼争,主张息讼止争。而刑的精神则主张对簿公堂,分对错,明是非。礼刑并用的结果,反映在讼卦上,就是辩证的息讼思想:根本上反对讼争,但是一旦被无理凌犯,亦该积极应诉,明辨是非。是非既明之后,就该及时抽身,不得纠缠于讼事,否则必无善果,必坠深渊。
(四)义务本位:森严的等级,固化的阶级
西周之时,等级森严,贵族生而为贵,庶人生而为贱,奴隶更是被剥夺了所有的人权与财富。而在贵族之中,又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这些人虽同为诸侯,但是上下有序、尊卑有别。同一等级内部又有更细密的等级划分。这些贵贱等级制度经由礼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天经地义必须遵守的规则。各级身份和地位父传子、子传孙,世代相传,万世不易。贵族世卿世禄,平民的子孙还是平民,奴隶的后代更是永无翻身之日。
在等级森严的制度下,每个人都有自己固定的位置。“贵贱有等,上下有序,各安其位,各奉其事。”李治安、孙立群:《社会阶层制度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每个人都要恪守自己在这一等级制度下的家庭角色、社会角色和政治角色。由于阶级、阶层完全固化,各阶级、阶层之间缺乏流动性,所以不同阶级、阶层的人员之间一般不会发生纷争。贵族若与平民有争执,自然是贵族胜出;大贵族与小贵族之间发生纷争,自然是大贵族胜出。在此大背景下,处于下一阶级、阶层的人,即便被无理侵夺,也只能忍气吞声,而不会提起诉讼,自取其辱。其结果,息讼思想自然大行其道。
(五)刑民合一,以刑代民
梁启超曾云:“古代所谓法,殆与刑罚同一意义。”又云:“而古代所有权制度未确立,婚姻从其习惯,故所谓民事诉讼者殆甚稀,有讼皆刑事也。”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57页。西周之时的法律,刑民合一,法即刑。一旦涉诉,即便原本只是民事纠纷,败诉一方所遭受的并不只是财产的损失,还要遭受酷刑的折磨。《周易》不少卦辞爻辞就涉及了当时的一些残酷刑罚的具体形式,其中尤以噬嗑卦为最。“灭趾”“灭鼻”“灭耳”……动辄施以残酷的肉刑,令人不寒而栗,故人们视诉讼为畏途,生怕一旦败诉,将会遭受非人的肉刑处罚。此外,由于刑民合一,民众往往将参与民事诉讼的行为跟涉及刑事犯罪混为一谈,故视涉诉为耻,厌讼耻讼之风盛行,息讼思想自然而然大行其道。
(六)官府限讼、止讼
西周以德治礼治为本,讲求社会和谐,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大同世界是当时统治者的至高追求,所以天子诸侯都将一地纷争讼事之多少作为考核地方官员的重要标准。基于天子诸侯的这一要求,各地官员都着力于减少讼争,努力将讼事消弭于萌芽,所以大力推行息讼宁事之作风,而对于那些坚持走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人则给其贴上“讼棍”“刁民”的标签,对其进行严惩,以震慑民众。对于涉诉双方,不论对错,都会予以惩戒,后世原告击鼓鸣冤之前,先给其打上一顿杀威棒,亦是此理。当代人民调解制度的盛行,法院对于和解率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这一息讼思想的延续。
(七)诉讼代价太大:费时费钱
西周之时,经济水平低下,普通人果腹都有困难。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即便是大部分中小奴隶主阶级,也没有太多的钱财可以浪费,而打官司的代价则十分巨大。按《周礼·秋官司寇·大司寇》所载“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束矢”与“钧金”为西周之时狱讼双方致官之物,相当于提前缴纳的诉讼费。以财货相告者为“讼”,以罪名相告者为“狱”。前者为民事诉讼,后者为刑事诉讼,故西周之时,民事案件的诉讼费为“矢”,刑事案件的诉讼费为“金”。“金”为铜,取其坚,“矢”为箭,取其直,喻秉公断案之义。一旦判决结果下来,胜诉一方退还金、矢,败诉一方则予以没收。“钧”为古代计量单位,合三十斤。一束箭、三十斤黄铜,这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极大的一笔支出。有学者认为,讼卦九二爻之“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所述即为纣王囚文王的故事,后来纣王放归文王,文王则以三百户的税收上缴纣王。崔瑞:《“讼”卦管窥西周法制思想》,载《理论界》2013年第8期,第90页。从此例可以看出,即便是大奴隶主,甚至贵为诸侯之长,一旦涉及诉讼,所应缴纳的财货费用于其亦是极重的负担。
此外,一旦涉及诉讼,除了钱财的损失之外,还要牵扯诸多精力,如果官司旷日持久,给争讼双方带来的损失更是难以估量,所以若非迫不得已,一般人们都不愿意打官司,宁可息讼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