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膳学(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教育“十四五”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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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医药膳学的配伍理论

药膳的配伍,是指运用中医基础理论和方药学理论,在对机体状态清楚认识的前提下,将两种以上的药膳原料按一定原则配合运用,以达到增强效能的目的。药膳的配伍是辨证施膳的最终表现,其效能决定于药膳辨证的正确与否。

一、药膳配伍原则

在辨证的前提下,各种药膳原料经恰当的配伍组合,能够起到相互协同、增强疗效、限制偏性等作用,使药膳能发挥更好的功效。

不同的药膳原料有不同的性味功效,配伍是将不同原料进行有机组合,而不是各种原料的堆集、杂合,以达到施膳的作用。因此,这种配伍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素问·至真要大论》谓:“主病之谓君,佐君之谓臣,应臣之谓使。”这成为中医组方的“君、臣、佐、使”配伍原则,也同样是药膳配伍原则。

主要原料:即方中必须有主料,针对用膳者身体情况的主要状态而设,即方中“君”药。如大便秘结是由于津亏肠燥所致时,润肠通便是首要治法,用苏子麻仁粥或郁李仁粥,麻仁、郁李仁即为方中的主料。

辅助原料:辅助主料发挥作用的原料,针对主要状态相关的表现而设,称“臣”药。如津亏肠燥型便秘可能伴随津液枯涸,肺胃之气不降,或内热消灼等病机,就需要选用能生津润肠,降气通腑,或滋阴清热等功效的原料,如苏子麻仁粥之用苏子,可降气通腑,以辅助麻仁通便。

佐使原料:用于针对次要状态或引经的原料。

必须注意的是,药膳作为特殊的膳食,与平常膳食相似处多,而与专用于治疗的中药方剂有很多不同点。一是大多数情况下,药膳方都必须与传统的食物相配,以成为“膳食”,因而与方剂主要用药物组方不同;其二,因为是“膳食”,故其药物相对而言品味数少而量重。除酒剂和少数膳方配伍药物量多以外,大部分药膳方的药物用法多半在几味或一二味间,就配伍的君、臣、佐、使原则相对而言,不如方剂的药物配伍那样繁杂,这是药膳配伍与药物配伍的区别,也是药膳的特点之一。

二、药膳配伍的选料方法

药膳作为膳食,其配伍具体方法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药物的选用,二是传统食物的选用。

作为主食或点心的选料,大米、小麦类是用膳者均适应的食物,用作煮粥或制作点心,都具备健脾和胃的基本功能。菜肴的肉、禽、蛋等原料,在中医学中已被作为“血肉有情之品”而用于调补方中。由于这些传统的“主菜”类品种多,性味功能各别,需要根据其性味选用,如偏阴虚者多用甲鱼、猪肉、海产类,偏阳虚者用狗肉、羊肉。蔬菜类,用作药膳原料,则需考虑其性味差别。

药物原料的选用,必须遵循药物方剂的组成变化规律,选用原则有以下几方面。

单行:即单独用一味药物制作药膳,不存在配伍关系,如独参汤、参须茶。

相须:与相似性味功效的食物或药物配合运用,以相互增强作用。如怀山药配母鸡,能增强滋补作用;附片炖狗肉,能增强壮阳功能。

相使:与相似功效的药食相配,明确君臣作用,有主有辅,如石膏竹叶粥用治中暑,石膏清热为主,辅以竹叶清心、大米养阴。

相畏、相杀:用不同性味功效的药食相配,用一味减轻另一味的副作用或毒性。如生姜与螃蟹相配,生姜能减轻蟹的寒性。

三、药膳配伍禁忌

由于药膳是具有功效的食品,因而一种药膳多半只能适应与辨证相应的机体状态,应正确辨证与施膳。因此,配伍就必须注意其禁忌,应在辨证指导下运用,不可混同寻常餐食随意长期进食。如附片炖狗肉为补阳药膳,适用于肾阳不足、四肢欠温的病证,若心烦失眠、目赤眼胀、虚热盗汗等具有阴虚特点的人则不宜进食。

尽量避免相恶、相反。相恶、相反是药物配伍中的“七情”内容。一种药物能降低另一种药物的功效称“相恶”,两种药物相配合能产生毒性或副作用为“相反”。由于每款药膳所用药物本就不多,常两三味,故必须十分强调药物所承担的主要功效,不能允许相恶、相反的原料配伍,从而使药膳功能丧失。如人参恶萝卜,萝卜能耗气降气而减弱人参补气功效,不能将这两种原料同时配伍组合。至于作用相反的药物,则更不容许在药膳中出现,因此中药的“十八反”“十九畏”应当列为药膳的禁忌。还有一些传统的药膳禁忌,如猪肉反乌梅、桔梗,狗肉恶葱,羊肉忌南瓜,鳖肉忌苋菜,鸡蛋、螃蟹忌柿、荆芥,蜂蜜忌葱等;现代科学的认识,如胡萝卜、黄瓜等含分解维生素C的成分不宜与白萝卜、旱芹等富含维生素C的食物配伍,牛奶等含钙高的食物不宜与菠菜、紫草等含草酸多的食物配伍,这些都可作为药膳配伍禁忌的参考。

身体状态特殊时要注意药食宜忌。不同的体质应用不同的药膳,这属于辨证范围,如阴虚内热者不宜温阳助火。某些特殊的身体状态,如女性的经期、孕期,属于正常的生理变化,此时要注意中药的“妊娠禁忌”及经期用药原则。至于一些基本原则,如“产前不宜热,产后不宜凉”,在疾病状态下可以治病为主,不必十分顾及这一训诫;但在正常状态下,这种原则应尽量遵循,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