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与生活(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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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道德的起源

关于道德起源问题,历来有大量的探索。道德始终是世界的一部分,起源于某种超自然的存在物,或是嵌入自然界本身的吗?还是道德纯粹属于人们大脑的产物?或者是其中两者或所有三者的某种混合物呢?由于道德和伦理学研究有关善、恶、正当、不正当的价值,那么,这些价值是完全客观的,即“外在”于人的呢?还是主观的,即严格地“内在”于人的?抑或是这两者的混合物?让我们来探讨这些可能性。

完全客观的价值[14]

若价值被当作完全客观的东西,那么,考察价值的路径有三:

1.价值来源于某个或某些超自然存在物。

2.有以某种方式嵌入自然界本身的道德法则。

3.世界和世间万物都有价值,无论评价的人存在与否。

超自然论

有些人认为,价值来源于某个或某些更高级的即超自然的存在物或原则——善(柏拉图)、神(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耶和华或上帝(犹太教徒)、上帝和圣子耶稣(基督教徒)、阿拉(伊斯兰教徒)以及梵天(印度教徒)——这里仅列举少数例子而已。他们进一步认为,这些存在物或原则本身就体现了至善,启示人们什么是公正或善,什么是不公正或恶。如果人们要有道德(并且通常有某种现世的或永恒的奖赏来激励人们的这种愿望),那就必须奉行这些原则或这些存在物的教导。否则,他们将因不服从最高道德(如上帝)而丧生,将被视为不道德,并且通常将因其罪过而受到某种现世的或永恒的惩罚。或者,他们若信仰一种原则而不信仰超自然存在物,那就会不忠实于最高道德原则。

自然法则论

另外一些人认为,道德总是以某种形式蕴含于自然界的,并且存在着“自然法则”;人们若要有道德,就必须坚守这些法则。圣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1225—1274)不但论证了道德的超自然基础,而且论证了这种自然法则论。例如,有人主张,同性恋是不道德的,因为它违背了“自然道德法则”,也就是说,同性者相互之间的性欲、性爱或者性行为都是反自然的。

完全主观的价值

同上述理论相反,还有人要证明道德完全起源于人类自身。[15]这就是说,他们认为,当且仅当有了能够评价事物的有意识的人时,事物才会具有价值,才能被分类为善、恶、正当或不正当。换句话说,若没有人,就不会有任何价值。

对客观论和主观论的评价

对超自然论的批评

伟大的数学家、物理学家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1879—1955)说过:“我不相信人的不道德性;我认为道德完全是人性所关切之事,不存在任何神权的支持。”[M. 威诺克:《爱因斯坦素描》(加利福尼亚,1984),第96页。]

当然,超自然物是可能存在的,它也可能同自然界及其中的人发生某种联系。这主要是一种信念,基于信仰的信念。当然存在着这种信念的合理证明,而且它可能具有理性基础。常常有人举出超自然物存在的证据,而且确实有人还提出哲学理由,试图证明上帝的存在。然而,还没有任何决定性证据证明超自然存在物或原则的存在。此外,描述此类存在物或原则的大量传说也高度歧异。这种歧异使得要确切地回答下述问题困难重重:此类存在物或原则所竭力启示的价值是什么?在许多传说所启示的诸多价值中,人们究竟应该接受和遵循哪一种呢?所有这些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停止探索真理,停止寻求基于超自然物的价值之可能性的证据;但它又确实表明,要可靠地证实这种道德起源是困难的。

对自然法则论的批评

另一方面,我们肯定会谈到“自然法则”,[16]比如万有引力定律。但如果严密地考察此类法则,我们看到,它们同有关道德和社会管理的人造法则大不相同。例如,万有引力定律实际上是说,所有物质的东西都受到指向地心的引力——如果我们向空中抛球,球总要落回地面。牛顿爵士(Isaac Newton,1643—1727)发现当物体受到地心引力时,这一现象必然会发生,他描述了这种固定的、不断重复发生的现象,并将之称为“自然法则”。这里的关键词是“描述”,因为所谓自然法则是描述性的,而道德法则和社会法则是规定性的。换句话说,自然法则并不是说球被抛到空中时就应该或应当落向地面,如同我们说人不应该或不应当杀死别人那样。确切地说,万有引力定律说的是,抛出的球确实或将要坠落,它描述了而不是规定了球的运动。

在这里,人们会问:“有没有什么自然的道德法则规定自然界的人应当或不应当如何行动呢?”如果有此类道德法则,它们是什么?如前所述,有些人认为同性恋是“不自然”的或“违反自然法则”的,这种信念深信唯有异性恋的行为才是“自然”的。然而,如果我们考察自然界的一切方面,就会发现异性性关系不是自然界一切性行为的唯一形式。自然界有些生物是无性行为的(根本没有性别之分),有些是同性性关系的(其中有动物也有人),很多是双性性关系的(与同种群生物的雄、雌两性皆发生性行为)。当然,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人们可能希望规定同性性行为或反异性恋行为是错误的,不过却难以证明有什么“自然法则”禁止同性性关系。

对“价值存在于世界及其万物”观点的批评

“没有评价事物的人,事物自身也有价值。”[17]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或可能成立的吗?对于黄金、艺术、科学、政治或音乐这些东西,如果周围没有对它们进行评价的人,它们还有什么价值吗?说到底,除了黄金,其余东西难道不全都是由人发明或创造出来的吗?看起来,价值几乎不可能绝对地存在于世界与世间万物自身。

对主观论的批评

那么我们一定能得出结论,认为价值完全是主观的,如果世界上没有人,世界上的一切就都绝对没有任何价值吗?[18]让我们努力客观地想象那没有人生活的世界。除非有人在那里欣赏评价,否则,自然界的一切——空气、水、土壤、阳光、海洋——就都没有任何价值吗?可以断言,不论人类存在与否,植物和动物都会发现世界有满足其需要的“价值”。在太阳的温暖里和树荫下,在它们的食物里和解渴的水里,它们都会发现“价值”。世界上确实有许多东西,诸如艺术、科学、政治和音乐,只能得到人的评价;但也有相当多的东西,无论其周围有人与否,它们都具有价值。所以,价值似乎不完全是主观的,正如不完全是客观的一样。

既主观又客观的价值——综合性观点

看来至少有某些价值存在于人类之外,尽管更为大量的价值或许依存于能够评价事物的有意识的人。因此,价值似乎比主观论或客观论的描述复杂得多,而更为可取的观点似乎是:价值[19]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在主观、客观两个变量中应该加上第三个变量,从而形成下述三个变量的交互作用:

1.有价值的或被评价的事物。

2.有意识地进行评价的人,即评价者。

3.展开评价时的背景或境遇。

例如,黄金由于是矿物质,明亮、闪光、有韧性,因而本身具有价值。然而,当人们认识到黄金的稀有时,在美观和作为世界金融储备的作用这一背景下,黄金的价值就比其本身具有的价值高得多了。由此看来,黄金的最充分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它的特性,而且取决于在特定背景或境遇下进行评价的某个有意识的人。不言而喻,黄金是一种其价值极大地取决于主观评价的东西。要注意,如果背景或境遇改变,黄金的价值也会变化。例如,假定有人被困于荒岛,没有食品、水和同伴,却有100磅黄金。在这种食品、水和同伴均已失去,且多少黄金也买不来的特定背景或境遇下,黄金的价值难道没有大大下跌吗?这个例子说明了背景或境遇是如何影响价值和评价的。

道德源自何方?

由上可知,价值[20]似乎常常来自特定背景下有意识的人和“物”(物质的、精神的或情感的)之间的复杂的交互作用。但这一论述对于回答道德起源问题有何助益呢?有关道德起源问题之答案的任何设想都肯定是推测性的。然而,通过观察道德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的轨迹可以看到,道德主要产生于人类的需要和愿望,它是以人的情感和理性为基础的。

似可合乎逻辑地设想,人们开始意识到所在环境和同自己一样的其他人时就已发现,他们团结在一起比相互隔绝能做更多的事。通过深切的感受和思考,在取得许多经验之后,他们确定了“善”“恶”之分,由此帮助他们共同生活得更成功、更有意义。这些信念需经高级神父、先知和其他领袖的核准。这些领袖人物不仅把道德同他们的权威相联系,而且同某种超自然存在物的权威或大自然相联系——在古代,这些东西常常被认为是不可分离的。

例如,人们在结为团体的环境中比作为孤立的个人能够更顺利地生存下去。然而,若要作为社会团体而生存下来,就必须有某种戒杀的禁令。这种禁令的确立,可以或者借助团体中全体成员的舆论,或者通过团体首领的行动。首领们可能告诫人们,某个或某些超自然存在物——可被视为通过自然或不通过自然而发挥作用——声称杀生是错误的,从而为戒杀法提供了进一步的支持。

当然,也可能确实存在颁布此类道德法则的超自然存在物。然而,既然这些法则的大部分实际上是由其他的人(摩西、耶稣、释迦牟尼、穆罕默德、孔子等等)向人们讲述的,我们就只能肯定地说,我们的大部分道德来自我们自己,即起源于人类。所有其他起源说全是臆测之词或者信仰问题。至少可以说,道德和道德责任看起来一定是起源于人类并应用于人类环境中的。此外,人们必须通过运用自己的经验和精妙深沉的思考与情感,并尽可能理性地、有意义地付诸应用,来决定何谓正当或善、何谓不正当或恶。我们由此要进入习惯的或传统的道德与反思性道德之重大区别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