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人生卒年月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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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關於舊曆换算成公曆的問題

凡提及宋代人物,一般都要在人名下列出公元生卒年,讀者可以一覽而知其年代的早晚,這就需要把年號换算成相應的公元紀年,這樣做,似乎並不難,因爲有《中國歷史紀年表》等工具書可以利用。但公元紀年和年號並不完全對應,尤其是十二月,换算成公元,往往到下一年去了。也許有人説:這也好辦,把它按到下一年的相應月日就行了。然而事情並不簡單。舉一個例子,2008年底,我到增城參加宋代名相崔與之學術討論會,會上有學者指出,崔與之是嘉熙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去世的,换算成公元應該是1240年1月19日,大家把他説成1239年卒是錯誤的。看起來,這一説法很在理,其實不然。這位學者的根據是《宋史》卷四二《理宗紀》的記載,但這是官方得到崔去世消息的時間,不是實際死亡的時間,崔實際死於嘉熙三年十一月,這有當時崔的門人温若春作的墓誌銘爲證(31)。换算成公元仍在1239年。

再舉一個實例,如范沖,《要録》卷一四三載其紹興十一年十二月卒於婺州(今金華)。本來紹興十一年爲公元1141年,大概因爲卒於十二月,《全宋詩》册二二、第14755頁范沖小傳之卒年即作1142年。我以爲這樣處理,缺乏足够的證據。首先,無法確定這是實際死亡的時間,還是朝廷得到奏報的時間。退一步説,即使是實際死亡的月份,《要録》只説死於十二月,並没有日子。考這一年十二月一日,爲公元1141年12月30日,二日爲12月31日。如果死在這兩天,公元仍在1141年。如果《要録》所記是得到奏報的日子,婺州距杭州大約130多公里,按杜衍死訊的上報速度計(32),十一天後朝廷才得到奏報。這樣,只要朝廷在12月13日之前得到范沖死訊,其實際死亡的時間仍在公元1141年之内。顯然《全宋詩》在未能確證范沖死亡的具體時間之前,書其卒年爲公元1142年,是欠妥的。

大體説,當時寫的墓誌或碑刻,其死亡時間比較可靠,官方的記載則是得到奏報的時間,不是實際死亡的時間。我研究過既有官方記載,又有墓誌或碑刻的許多宋人例子,希望從兩者的差距中,找到一些規律,以便做出正確的推算。

初步觀察,以北宋而言,在首都開封去世的,一部分人當天就報告給朝廷,有些人則晚一兩天,也有個别的晚四五天,如馮元、吕公弼(33)。但總的説來,上報與實際死亡時間差别不太大。

至於外地,差距就大了,而且没有規律可言。如死於洛陽的吴育,朝廷得到奏報時間比實際死亡時間晚九天(34)。中山(今河北定縣)距開封比洛陽到開封遠得多,但時間卻少用二天。如曹瑋(35)

長安到開封和中山到開封距離差不多,但朝廷得到來自長安的死亡奏報卻要用三個多月,如李士衡和蘇耆(36)。看來,朝廷對官員死亡上報的時間没有作硬性的規定。

路途遠的,差距尤其大。如曹修古,死於興化軍(今福建莆田),過了近四個月,朝廷得到其死訊(37)。然而比他路近的死在代州(今山西代縣)的劉文質,路上花去了近六個月時間(38)。而北宋時日本高僧成尋從開封到代州只用了25天(39)。顯然,按路程的遠近,只能大致確定其路途需要的時間,但無法確定他實際到達的時間,因爲没有一個嚴格的上報制度,死者家屬或當地政府可以及時也可能延後上報,究竟會拖多長時間,没有規律。從官封宰相的崔與之死於廣州,一個多月後,杭州的朝廷即已得到消息看,對於高級官員,地方政府是不敢隨意耽擱的。

比較而言,《宋會要》、《太宗實録》、《宋史》本紀等基本上采取的是官方檔案材料,而史學家李燾《長編》、李心傳《要録》等著名史書,情況比較複雜,他們不僅采用官方記載,也兼采墓誌碑刻,前者與實際死亡時間有差距,後者則與實際死亡時間一致。更令人費解的是,還存在早於實際死亡時間的記載(40)。總之,在使用碑誌以外的材料時,要注意上報時間與實際時間的差異,在换算成公元時更要慎重對待,儘管這一差異只有幾天或幾個月。

爲了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錯誤,本書在人物條下注公曆生卒年時,主要按與年號對應的年份填寫,如死在十二月的,另在文中注明相當於公元的年月日。但目前無法確定這是官方得到消息的時間,還是實際死亡的時間。因此只在文中加按:紹興十九年十二月庚戌已爲公元1150年1月2日。在條目上仍作“王賞(望之,約1087—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