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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要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在资本市场中是非常令人头疼的问题。上市公司关联方多、关联方交易频繁,成为隐匿问题的温床,也是监管部门的监管难点。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的定义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关联方的具体形式:
(1)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2)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
(3)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合营关系(投资方与第三方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联营关系(投资方对被投资方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
(4)主要投资者个人与企业之间,和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企业之间;
(5)关键管理人员(含母公司)与企业之间,和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企业之间;
(6)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本企业之间;
(7)和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本企业之间。
以上对关联方的界定足以让人眼花缭乱。简单来说,关联方之间往往存在重大投资与被投资的利益关系。很多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案都与关联方交易有关。例如,康得新(002450,已退市)在2019年东窗事发之前,频繁利用关联方(康得新的大股东、控股公司等)虚构交易,具体包括关联方销售、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方融资等形式。这些交易为虚增收入和利润提供了隐蔽的环境,成为审计中的难点。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与其供应商、客户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但一些企业也会利用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要求供应商或客户配合自己进行盈余管理或财务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