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多边贸易体制
在历次日美贸易摩擦中,美国通常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主动挑起贸易争端,对日本采取霸凌措施,迫使日本开放国内市场、增加从美国的进口,并且自主限制出口。纵观日美贸易冲突可以发现,美国更加倾向于实行单方面制裁或者在制裁威胁下进行协商,即使基于多边贸易规则提起诉讼也会同时威胁采取单边行动来迫使对方协商解决。美国对日本采取单边措施(或威胁)一方面是出于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满;另一方面则是出于战略考量,向日本等GATT成员方施压以推动改革争端解决机制。
日美利用GATT争端解决机制多次交锋,包括日本对进口绢丝的措施L/4637、日本关于皮革的进口措施L/4789、日本对美国烟草制品的进口限制L/5140、日本关于皮革的进口措施L/5623、农产品L/6253等案件。美国对日本提出的第一个GATT争端解决之诉是1977年的绢丝案。在争端解决小组结束对案件的审查之前,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1978年美国就日本皮革进口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向GATT提起了申诉。经协商,美国撤回了申诉,双方保留了在GATT机制下继续进行诉讼的权利。1983年,美国认为日本消除限制的改革举措没有效果。1985年,美国贸易代表处(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根据301条款开始国内调查。1979年美国就日本烟草制品进口限制措施提起了申诉,该争端同样以双方达成协议后美国撤回申诉结束。截至1985年,美国共提起了33起GATT申诉,其中作为被申诉方最多的是当时的欧共体(EC),日本是美国提起GATT申诉的第二大目标国,共有5起案件。1974年《贸易法案》通过后的10年内,美国提起的大部分GATT申诉都是以私人基于301条款向美国政府的申诉为基础,然后提交到GATT审查小组的。
虽然上述案件提交到GATT,但绝大多数案件没有进入后续的正式审查,而是通过双方磋商得以解决。随着美国后续相关法律的修改,GATT时期发生的大部分争端都进入了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截至1995年,作为23起GATT案的被申诉方,日本是继美国和欧共体之后的第三大被申诉方。其中,美国针对日本提起的申诉有11起,只有两个案件进入正式审查阶段,而其他都是经双方磋商后日本同意改变相关措施,美国撤回申诉的方式结束。1995年之前,美日之间的贸易争端基本上都是通过“磋商”解决,这种磋商并非GATT多边贸易规则下的平等协商,日本往往为避免危机作出妥协。1995—2002年,日本作为被申诉方进入审查程序的WTO申诉案件共有9起,其中美国提起的就有6起。这一阶段美日之间贸易争端的方式与1995年之前GATT时期两国之间争端解决方式形成明显对比。
在多数案件中,美国认为日本对进口产品采取的税收和相关监管行为违反GATT第3条国民待遇和GATT第11条规定的取消数量限制要求。
日本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本国农业采取了价格支持、生产补贴等保护政策,利用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限制外国农产品进口。1981年,美国向日本提出农产品进口全面自由化要求。GATT乌拉圭回合东京谈判后,美国要求日本对牛肉、橙子等12项农产品实施进口自由。1983年,美国向GATT投诉,声称日本对剩余13项农产品实行进口限制,违反了自由贸易原则。两国于1984年4月达成农产品协议。
1986年,美国向GATT提出申诉,认为日本对牛肉、水果等12项农产品的数量限制措施违反GATT,损害了美国利益,请求专家组判定日本立即取消进口限制。日本认为,这些限制是根据GATT第11条第2款或第20条(d)款的规定对数量限制的合理豁免。此外,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均以符合第10条第1款、第13条第3款要求的方式公布,配额管理符合GATT第10条第3款的要求。没有事实证明美国的相关产业遭受损失。因此,日本要求专家组拒绝美国的请求。
美国国会于1987年警告日本,要求其在1988年3月底之前采取措施,否则将建议美国贸易代表处采取报复行动。1988年2月,GATT裁决认定日本对干豆科蔬菜和花生采取的进口限制符合关贸总协定,对其余农产品的进口限制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可以要求日本取消所涉农产品的进口数量限制或以其他方式使其数量限制符合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在美国和GATT裁决的双重压力之下,日本先后废除了8种农产品的进口配额制度,1991年4月之后,又取消了牛肉、柑橘的进口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