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经贸摩擦和国际经济秩序转型(全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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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用301条款等国内法机制

美国意识到单纯依靠GATT相关规定解决贸易争端的效率非常低,开始大量通过国内法采取单边贸易措施。301条款作为美国对外谈判和打开国外市场的利器,在日美贸易摩擦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狭义的301条款指美国《1974年贸易改革法》第301节,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处及总统因申诉或自行决定就外国政府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TRADE ACT OF 1974,§301(a)(1),codified as 19 USC 2411,1984-Subsec.(a).Pub.L.98-573,1988-Pub.L.100-418.该条款最新修改是2016年。1984年的《贸易与关税法》对301条款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不正当”“不合理”“歧视性”等概念。修订规定,“如果一项行为、政策或做法违反或不符合美国在国际法下的权利,则该行为、政策或做法就是不正当的”。而“如果一项行为、政策或做法虽然不一定违反或不符合美国的国际法律权利,但在其他方面是不正当和不公平的,则该行为、政策或做法就是不合理的”。歧视性的行为、政策和做法包括“在美国商品、服务或投资应当被给予时拒绝给予国家待遇或最惠国待遇的任何行为、政策和做法”。19 USC 2411(d)Definitions and special rules.该法案还对301条款下发起调查的内容进行修改,规定贸易代表处可以在私人没有请求或总统要求的情况下自行发起调查。1984-Pub.L.98-573,19 USC 2412:Initiation of investigations,(b)Initiation of investigation by means other than petition.

198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对301条款进行了更大幅度的修改。首先,本次修改将传统的301条款一分为二,分解出所谓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由此,广义的301条款涵盖了一般301条款,上述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的目的均为全面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权益,对被认定贸易做法“不合理”“不公平”的国家进行报复。“一般301条款”是美国总统对外国不公平、不合理的贸易做法采取的单方面制裁措施,具体包括:①终止、撤回或阻止适用与有关国家订立的贸易协定;②对来自有关国家的进口货物提高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③对有关国家的服务征税或进行限制;④对报复国家签署有约束力的协定。“特殊301条款”针对外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行为,具体包括:①将“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列为重点观察国家、重点国家;② 对“重点国家”的进口征收高额关税的报复行为,可对特殊301调查以外的产品进行报复。“超级301条款”针对的是贸易自由化问题,具体措施包括:①对美国有巨额贸易顺差的国家和地区的输入美国的贸易进行严格控制;② 一揽子调查解决有关国家的贸易壁垒问题。特别301条款要求贸易代表处查明侵犯知识产权的国家和做法,尤其是影响高科技(软件和半导体)、娱乐(电影和音乐录音)和制药行业的情况,19 USC§2242(a)In general.而超级301条款要求贸易代表处拟订名单,公布最严重的贸易违法国家及其不公平贸易行为,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通过谈判消除对美国主要出口产品的壁垒。19 USC§2242 (a)Identification.本次修订将采取措施的权力由总统转移到贸易代表处手中,The Omnibus TradeBill of1988,Pub.L.100-418 amended at 19 USC§2411(b)Discretionary action,(c)Scope of authority.一定程度减弱了政府(总统)通过磋商解决纠纷的能力,扩大了企业和工人在行政贸易案件中获得进口救济的途径,这在美日贸易争端中有明显的表现。

301条款修改的另一重点是单边报复措施强制化,即在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行为使美国贸易利益受损时,贸易代表处必须采取报复措施。19 USC§2411 (a)Mandatory action.一方面,这一规定显然影响双方解决争端的磋商机制,破坏多边贸易规则;另一方面,鉴于1984年修订已赋予私人请求美国贸易代表发起调查的权利,单边报复措施强制化诱发美国公司请求贸易代表处针对外国的企业和产品发起调查的强烈动机,外国企业的利益很有可能受到美国不适当的报复措施,由此带来直接的恶劣影响。Elizabeth K.King.The Omnibus Trade Bill of 1988:Super 301 and its Effects on the Multilateral Trade System under the GATT.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Vol.12,Issue 2,1991,pp.245-274.据贸易代表处统计,在1975—1997年,美国共发起116起301条款调查,其中对日16起,日本是美国发起301条款调查最多的国家。USTR.https://ustr.gov/archive/assets/Trade_Agreements/Monitoring_Enforcement/asset_upload_file985_6885.pdf.比亚德和埃利奥特将美国运用301条款迫使其他国家屈服压力、顺从美国意愿从而达成和解的情形分为四种状况:完全成功、名义成功、部分成功和因证据不足而被取消调查。Thomas O.Bayard and Kimberly Ann Elliott.Reciprocity and Retaliation in US Trade Policy.Washington,D.C: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1994.若对象国在所有领域完全按照美国要求达成协议,意味着美国的完全成功,等级为3;若对象国认同美国的要求,但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争议,则视为部分成功,等级为2;如果未来在该领域再次发生相同的问题,或者双方达成协议但较少体现美国意愿,被称为名义成功,等级为1;最后是没有成功,指与对象国未达成任何协议,等级为0。

在上述16起301条款调查案中,有效调查14起,1976年日本与欧盟钢铁协议对美国钢铁业影响的调查因证据不足被取消,1995年针对日本照相胶卷和纸张的调查案提交给WTO争端解决机构之外。在14起调查案中,美国取得完全成功的有5起,名义成功的有4起,部分成功的有5起。可见,在该时期,日本是美国实施301条款调查成功率最高的国家。

日美贸易摩擦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产品贸易层面,包括301条款调查下的丝绸、皮革、香烟、鞋类、林木产品、农产品和半导体、人造卫星、超级计算机、汽车零部件及与建筑相关的服务等领域。美国要求日本或者开放国内市场,或者实施自愿出口限制。二是制度层面,当针对单项产品的贸易协定仍不能解决日美之间的贸易不平衡时,美国就要求日本按照美国标准进行国内经济结构改革。裴桂芬、李珊珊:《美国“301条款”在日本的运用、影响及启示》,《日本学刊》2018年第4期。典型例证为1989年开始的日美结构协议、1993年开始的日美经济对话、1997年开始的日美规制缓和对话以及2001年的日美规制改革及竞争政策倡议。这些表面与301条款调查无关,但是为了规避301条款调查而设立的。

(一)《日美半导体协议》

日本的半导体企业于20世纪60年代起步,80年代中期便占有全球市场份额的75%以上,而美国的份额则低于20%。[日]西村吉雄:《日本电子产业兴衰录》,侯秀娟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6年版,第81页。1977年,美国组成半导体工业协会(SIA),半导体工业协会由摩托罗拉、国民半导体、英特尔等制造商组成。旨在废除半导体贸易壁垒。美国对日施压,要求其降低关税,遭到日本的拒绝。在1978年的东京谈判中,双方决定从1980年开始,日方每年降低关税0.975%,美方每年降低0.025%,用11年的时间共同降低到4.2%。1981年里根上台后,进一步增大施压力度,美日决定于1982年将税率直接调低到4.2%。但这仍然无法阻止日本半导体产业的崛起。1985年6月,SIA起诉日本,要求美国贸易委员会减少日本对美国的半导体出口,同年9月,里根发布新贸易政策,奉行所谓的“对等主义”。要求外国提供与美国相同或对等的条件,否则,美国政府会通过单边制裁或报复手段迫使外国政府达成符合美国诉求的协议。1986年,美国根据301条款作出调查报告,认为日本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造成美国包括5 000人失业在内的实质性损失。日美于1986年5月达成《日美半导体协议》,美国暂停对日的反倾销诉讼,实行301条款,并根据日本生产商提供的成本资料确立外国市场价格。当销售价低于外国市场价时,就可以断定该生产商正在以低于平均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在美国的反倾销法中允许加上8%的边际利润)。在市场准入方面,日本承诺5年内让美国和其他外国公司在日本的销售额翻一番,销售份额达到20%,日本通产省更是同意对日本半导体产品的出口价格实行监控。

该协议签署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这是美国签订的第一个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贸易协议,也是美国第一次动议对日本产品实行贸易制裁,其目的是挽救自身高新技术竞争力下降的态势。其次,协议主要内容是改善海外市场准入状况,扩大商品的出口,而不是像纺织品协议那样通过自愿出口限制等方式限制商品进口。再次,美国开始大幅调整对日贸易政策和手段,从美国对日本商品的限制、日本的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VER)演变为日本的自愿扩大进口(Voluntary Import Expansion,VIE)和数值指标管理的贸易模式。美国由奉行新贸易保护主义转向扩张性的多边主义、有条件的互惠和管理贸易。赵瑾:《全球化与经济摩擦:日美贸易摩擦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

1987年,美国称其外资半导体产品进入日本市场不充分,且日本半导体产品在第三国倾销,指责日本违反《日美半导体协议》,并对日本微型计算机等300亿美元相关产品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1991年,日美修订《日美半导体协议》,规定美国半导体产品在日本市场的份额应该在1992年达到20%。1996年,日美进一步修订半导体协议,取消了原有的数量目标,要求由政府监督控制产量,并设立全球半导体论坛。此时,日美半导体贸易摩擦才告一段落。

(二)超级计算机协议

超级301条款诞生的背景是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这也是美国国会和总统就对外经济政策进行博弈的结果。1974年贸易法和1985年新贸易政策,则标志着以美国国会为首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占据上风,美国国会还指责政府在对日谈判中损害了国内产业的利益。1988年的贸易法案进一步限制总统权力,将决定贸易制裁或报复的权力移交给贸易代表处,并取消301条款下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也在此时颁布,以扩大美国对外经济制裁的范围,增强对外施压的力度。超级301条款中规定,贸易代表处应每年发布《外国贸易壁垒评估报告》(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 on Foreign Trade Barriers,NTE),其内容是美国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壁垒及其对美国出口的影响,报告将划定“重点观察国”和“重点观察领域”,以明确美国的贸易自由化重点,最后向参众两院提交并公布,同时对划定的重点国家和重点行业进行调查。贸易代表处将在调查发起后与被调查国进行磋商,如果被调查国在调查开始的3年内减少或消除了重点行业的保护行为,就仅需赔偿给美国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美国可以实施报复制裁。

1989年发布的《外国贸易壁垒评估报告》中,日本被列为重点观察国,超级计算机行业则被列入重点观察领域。美国以此认定日本超级计算机存在倾销且在政府采购方面对外国供应商设置障碍。

其事实是,日本通产省于1980年制定《1981—1989年高速计算系统应用计划》,1981年发布《第五代计算机计划》,主张优先采购国内产品,促进本国超级计算机产业的发展。美国认为此举违背了WTO《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GPA)下的公开透明和非歧视性待遇原则。日本于1986年承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但双方分歧未得到根本解决。根据美国1990年的《外国贸易壁垒评估报告》,1989年美国超级计算机在日本以外的国际市场占有率是80%,而在日本仅为15%。USTR.1990 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 on Foreign Trade Barriers,1990,p.114.1989年6月,在超级计算机巨头克雷研究公司、数据控制公司(CDC)以及电器和电子工程协会(IEEE)的申请下,美国依据超级301条款对日本超级计算机发起调查。在预计公布调查结果的前一天,两国签署协议,日本承诺在政府采购中坚持竞争性、透明性和非歧视性原则,限制学术机构采购的价格优惠政策,增加1990年的公共采购预算,禁止日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竞标等。此外,美国要求日本成立独立的采购审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查采购过程中程序的合规性。

综上可以看出,美国一方面主导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另一方面却通过违背国际贸易规则的单边性的301条款任意实施单边贸易制裁,反映了美国在全球贸易中的经济霸权思维。美国不仅凭借经济实力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而且还通过国内法构建法制化的贸易壁垒应对机制,具有极强的攻击性。美国政府与企业始终站在贸易保护的同一立场,301条款在相当程度上鼓励了美国企业、个人和行业中介组织投诉美国贸易伙伴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最大化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从1991年开始,日本每年发布针对外国非公平贸易行为的报告。在1992年的报告中,日本直接表达了对301条款的不满,指责美国是采取最不公平贸易政策的国家。

(三)《日美结构协议》

美国长期对日本国内经济制度进行各种形式的干预,例如20世纪70年代后期要求日本改革商品流通制度,20世纪80年代又要求其扩大内需。1986年在美日开展的经济结构对话中,由于缺少约束机制,未能达到美国预期效果。1989年的《外国贸易壁垒评估报告》涉及日本的许多结构性问题,例如货币流通制度、企业系列化等,美国国会希望将这些内容纳入调查。但美国政府认为,结构性问题不宜运用以制裁为特点的超级301条款调查,而且由于这些问题的复杂性,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程序,建议就相对缓和的结构问题进行协商。日本接受了协商建议,但认为结构协议不能单纯指向日方,应该是双向的,协议是讨论或磋商,而非谈判。裴桂芬、李珊珊:《美国“301条款”在日本的运用、影响及启示》,《日本学刊》2018年第4期。

《日美结构协议》(Structural Impediments Initiative,SII)表面上是双向协议,实际上仍是美国要求日本改革的建议书。两国共同研讨各国存在的导致贸易不平衡的制度性因素,针对日本的议题有6个,即储蓄—投资模式、流通领域、土地政策、排他性商业惯例、企业系列制、国内外价格差等。针对美国的议题有7个。即储蓄—投资模式、企业的投资活动与生产力、企业行为、政府规制、研究与开发、鼓励出口、劳动力的教育和培训等。但是,最终报告只对日本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和改革措施,而针对美国问题的建议都是宏观、笼统的描述。为规避超级301条款,日本被迫接受上述结果,承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和改革《大店法》。日本国内商贸领域的一大特色是中小店铺众多,且采取家族经营模式。为解决就业问题,日本政府有意识地限制大型商超。1957年,日本颁布《大店法》,限制新开店铺的扩大,固化原有市场格局,保护中小零售业主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