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经贸摩擦和国际经济秩序转型(全二册)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节
日本的回应性应对策略

一、以《日美纺织品贸易协议》为代表的双边谈判和协调

在日美贸易摩擦中,日本“以柔克刚”“软磨硬泡”,表面上屈服于美国的强制措施,积极维持两国贸易关系。在20世纪50年代—80年代的日美贸易摩擦中,日本以双边谈判和协调为主要手段,通过自主出口限制、有秩序的市场协定、价格触发机制等解决摩擦,花费大量公关资金与美国利益集团、国会议员斡旋。这些谈判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通过政府间谈判确定特定商品的出口和销售数量限制,防止对美国同类产业造成较大冲击,同时符合非歧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二是谈判确定的措施多为数量限制,且实施期限较短,具有灵活性和政策回旋余地;三是实施对象具有选择性,使得日本能够保持与美国的整体贸易顺差,有针对性地解决市场开放争端。贺平:《多边贸易体制下日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日美纺织品贸易协议》是两国解决贸易摩擦的成功个案。从1956年7月起,日本对出口美国的棉纺织品采取自我限制,一直持续到1961年。1958年和1962年,日本纺织品的限制扩展到毛、丝纺织品。1972年,日美达成的《日美纺织品贸易协议》基本解决了纺织品贸易摩擦。

在《日美纺织品贸易协议》谈判之初,日本主张在多边框架GATT第19条“紧急措施”规定下解决问题,1947 GATT第19条第2项规定:“在任何缔约方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行动之前,应尽可能提前书面通知缔约方全体,并应给予缔约方全体和对有关产品的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出口缔约方就拟议的行动进行磋商的机会。如就关于优惠的减让做出通知,则通知应列明请求采取行动的缔约方名称。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不经事先磋商而临时采取本条第1款规定的行动,但条件是在采取该行动后应立即进行磋商。”如果美方认为某种商品受害属实,日方准备根据GATT第22条以其他主要出口国参与为前提参加磋商。1947 GATT第22条第2项规定:“在一缔约方请求下,缔约方全体可就经根据第1款进行的磋商未能满意解决的任何事项与任何缔约方进行磋商。”1969年,第一次日美预备会议举行。日本强调美国应承担证明进口产品对美国制造业造成伤害的举证责任,且该“伤害”须于之后GATT下的多边会议上被查明。美国则称,对“伤害”的判断是内在、主观的,多边会议无法进行这种技术层面的判断,谈判因此破裂。1970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限额法案,要求以1967—1968年的平均进口水平为限,对自1970年1月起棉制品以外的全部人造纤维产品进口实行配额制,1970年以后则根据国内消费情况调整进口配额。此举旨在逼迫日本重回双边谈判。日本通产省和国内纺织产业提出的自主限制方案被美国拒绝。随后,美国对日本就纺织品问题下达“最后通牒”:若问题在1971年10月15日之前无法解决,美国将依据《敌国贸易法》对日实行单方面进口限制。日本被迫妥协,两国于1972年1月签署《日美纺织品贸易协议》。

根据该协议,日本自1971年10月起自我限制对美出口的毛纺织品和人造纤维。参见1972年《日美纺织品贸易协议》第2条。《日美纺织品贸易协议》第3—7条规定了三年内每年对毛纺织品及人造纤维的具体数量限制方案。第8条规定,如果日本政府认为,与其他向美国出口毛纺织品和人造纤维明显增长的第三国相比,自我限制可能或有预兆使日本陷于不公平地位,日本可以要求与美国磋商,美国会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与之前的方案相比,《日美纺织品贸易协议》将日本开始出口限制的时间由3月推迟至10月,放宽了出口限制水平,就第一年的对美出口还采取了过渡措施,超过限额部分可提前使用第二年的限额。人造纤维可占用日美棉制品协议中未使用的限额。《日美纺织品贸易协议》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日美贸易冲突。长远来看,该协议虽然限制了日本毛纺织品和纤维制品等对美国的出口,但在客观上推动了日本经济的转型和升级。之后,双方竞争从劳动密集型产业进入半导体、汽车等更为核心的制造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