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经贸摩擦和国际经济秩序转型(全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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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有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的挑战

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中国对外贸易规模日益扩大,但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与其他国家日益激烈的贸易摩擦旋涡中。特别是中国国有企业的竞争力逐年提升,补贴问题成为西方国家打压中国国有企业的主要抓手。蒋奋:《反补贴语境下的国有企业定性问题研究》,《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WTO制度下有三种提供补贴的主体:政府、公共机构和受前两者委托的私营机构。其中“公共机构”这一概念争议较大,WTO规则对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各国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西方国家在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中频繁将我国的国有企业界定为“公共机构”,进而把其向下游企业出售的生产资料或提供的贷款认定为补贴,对下游企业出口的产品加征大量的反补贴税。例如,在中美DS379案中被上诉机构判定为“公共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具有融通国民经济资金的作用,在整个金融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中都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相当多的企业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贷款,若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被认定为公共机构,则其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很容易被认定为“财政资助”,在产品出口时很可能被采取反补贴调查和加征反补贴税,严重阻碍我国的产品出口和对外贸易。

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否“公共机构”,目前还没有定论。近年来国内研究“公共机构”问题的文献主要以“铜版纸案”“DS379案”等中美反补贴贸易纠纷为例,评析WTO法和美国法对国有企业的法律定性,探究二者是否属于“公共机构”。胡兴黎:《反补贴调查中提供主体——“公共机构”的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集聚优势,转型升级——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评论》(第二辑),中国商务出版社2009年版,第369—384页;赵海乐:《“国有企业补贴”的合法性分析——从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裁决谈起》,《中南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廖诗评:《“中美双反措施案”中的“公共机构”认定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11年第6期;白巴根:《“公共机构”的解释及“国有企业”是否构成“公共机构”——“美国对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案”上诉机构观点质疑》,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南开大学法学院:《WTO法与中国论丛》,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61—98页;徐程锦、顾宾:《WTO法视野下的国有企业法律定性问题——兼评美国政府相关立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蒋奋:《反补贴语境下的国有企业定性问题研究》,《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反补贴措施中含有竞争中性的逻辑。在中国与西方国家关于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公共机构”认定的贸易摩擦中,竞争中性的政策考量与规则要素无处不在。石伟:《“竞争中性”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