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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政府和企业职能分离
政企分开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坚持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的独立市场主体,使之与政府职能脱钩、与“政府代理人”身份脱钩有利于仲裁庭认可国有企业参与海外投资项目时的独立身份,从而肯定国有企业仲裁申请人的资格。
在国有企业治理过程中,作为控股股东的国资往往持有控制性股份,形成“一股独大”的治理范式和以董事长为核心的内部人控制格局。尽管上市公司作为优秀企业的代表已经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创立和公司治理规范上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但散户无法有效参与公司治理和形成股权制衡,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长期业绩表现低于上市民企。而对于那些没有通过上市完成资本社会化的国有企业,缺乏权力制衡的治理构架使这些企业的效率更加低下。因此,可以通过强化国家股东分红权、弱化表决权等方式推进国有企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国有企业商业经营模式合理化的目标,符合竞争中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