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经贸摩擦和国际经济秩序转型(全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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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国内法中的竞争中性原则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以及随后党的十四大召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得以确立,尤其是随着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目标的提出,国有企业也启动了内部机制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分离的改革试验,与私有企业站在了同一竞争舞台上,为竞争中性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徐士英:《竞争政策研究——国际比较与中国选择》,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16页。1994年《公司法》的颁布启动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

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建立国有资产“国家所有,中央政府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需落实“三分开、三统一、三结合”“三分开”,即政企分开,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政资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三统一”,即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三结合”,即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明确国家政府的出资人身份和国有企业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国家还通过国资证券化改革,促进国资优化布局,改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使国企在市场上具有独立的竞争力。徐士英:《竞争政策研究——国际比较与中国选择》,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16页。

20世纪90年代中国在国企改革问题上曾出现诸多争论,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产权派”观点。清晰的产权制度可以使企业所有者有强烈动机督促管理者改善管理,提高企业效率。国有企业名义上是全民(最终所有者)所有、国家与政府(直接所有者)所有;但实际上,全民对政府与企业既缺乏监督动机(利益关联不强),也缺乏监督能力(受政治体制制约),导致政府对企业管理层缺乏监督动力。两级所有者表面清晰、实际缺位,对管理者的监督机制弱化,这是导致国企效率低下甚至腐败的制度性根源。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通过国企民营化,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最终实现科学管理,提高效率。

虽然“产权派”的路径得到政府的认可,但是基于意识形态的考量,政府并未明确对全部国有企业实行“民营化”战略,而是实行了“抓大放小”的“结构性调整”。国家只保留“关系国计民生与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的国有企业(抓大),而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的其他国有企业则将其交由民营经营(放小)。这一战略的实质是“半民营化”或有限民营化,直接形成了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格局。

“抓大放小”的“结构性调整”也为日后的“国进民退”埋下了伏笔。国有企业中被保留乃至被强化(抓大)的“关系国计民生与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一般是上游基础产业,包括矿产、能源、交通、信息产业等,而退出(放小)的“一般竞争性行业”多数是下游行业,即普通制造业行业。当然,“抓大放小”的“结构性调整”并非很彻底。在很多上游与下游行业中,国企、民企并存非常普遍。余智:《国企改革大视野:历史、现实与未来》,2018年11月16日,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80250?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22日。

中国政府在国企改革上加大力度,积极推动非公经济的发展,以增强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徐士英:《竞争政策研究——国际比较与中国选择》,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17页。国务院于2010年5月7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http://www.gov.cn/zwgk/2010-05/13/content_1605218.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月4日。(以下简称新36条),其第1条第1款明确提出:“要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此类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厘清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关系,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地位,为竞争中性政策的具体实施奠定了基础。

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政府减少管理微观事务,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节经济活动,取消对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批;下放地方管理权,更方便经济社会事项。宋华琳:《政府规制改革与民营经济的法治保障》,2019年2月22日,https://mp.weixin.qq.com/s/AI_lmk_gIzwFKgzycdR7Tg,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17日。

国企新一轮改革在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拉开序幕。2014年,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开展包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混合所有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负责人纪检监察方式在内的“四项改革”试点工作。

201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逐步形成以“1+N”政策体系为主的改革框架。2016年,国务院针对职业经理人制度、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央企业兼并重组、员工持股等十项改革进行试点。2018年,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启动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将国企改革从试点拓展到404家国有企业。

2019年国企改革工作重点是推进国资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推进国企混改和股权多元化,通过对垄断领域进行改革,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国企和民企的产业链条深度融合。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中两提竞争中性原则: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各类企业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获得平等对待;在记者会上提到,要按照竞争中性的原则,对所有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李克强两提“竞争中性”有深意:国企要加强市场化步伐》,http://3g.163.com/news/article/EAB9JFN100018AP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3月18日。

综上可见,竞争中性原则在我国相当长的时间内受到国有企业所有制属性和全民所有制经济地位的混淆和困扰而得不到有效的落实。竞争中性原则的本质要求是摒弃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政府主导的优势地位,使不同产权或所有制的企业得到相同的产权保护。从这个意义上看,竞争中性原则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在我国的语境中可能更贴近企业的所有制中性。换言之,竞争中性原则的落脚点是企业不以所有制(或产权)为标准获得不同程度的产权保护。但是,这不等同于国有(或全民所有制)经济的非国有化或国民经济所有制中性。企业的所有制中性和国有经济的所有制中性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内涵和外延都不同。但是,不可否认,两者又有复杂的互为因果的关系。国有经济的所有制(非中性或中性偏离)属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企业竞争中性的程度、走向和实现,这从我国过去40年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曲折历程中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