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营企业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国家统计局2000—2016年公开数据显示,在工业领域,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占全部工业企业资产的比重从67%单调下降至38%,国有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从50%单调下降至21%,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占全部工业企业利润的比重从55%单调下降至17%。
依据东方财富网choice数据库,截至2019年2月20日,A股两个市场共有3 586家上市公司,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1 454家,深圳证券交易所2 132家。在上市公司这个比较优秀的企业群体中,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体已经非常突出,占比超过70%,充分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显示了资本市场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已经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混合型经济体制结构。
从各省份来看,广东、江苏、浙江等改革前沿地区民营上市公司数据占比最多,超过70%,大部分省份的国有企业数据均低于50%。从所有制结构分布上看,在全国31个省份中,绝大部分省份民营上市公司数量占比低于50%,只有少数省份占比超过50%。从行业分布来看,采矿业、金融业、交运以及城市公用设施等行业国企上市公司占比明显,均超过60%,甚至超过70%,民营企业占比非常少,在这几个行业中,除了金融行业以外,没有外资企业参与。在信息技术服务、制造业、科学研究与商业服务行业中国有企业占比较少,均低于30%,尤其制造业上市公司占整体上市公司数量最多,同时民营企业占比也是最多的,这体现出民营企业在科技行业与制造业的优势突出,市场化程度高,竞争相对充分。
美国华盛顿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资深高级研究员发表于2014年的研究显示,1978—2011年,国企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之比从80%下降至26%,其中制造业下降至20%;1995—2014年,国企出口总额在全国总出口总额中的占比从67%下降至11%。与此同时,国有企业所交税金占中国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却变化不大,从2008年的31.58%下降至2017年的29.33%。国有经济的发展速度跟不上民营经济发展的速度。然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在国家税收中的占比却并没有以同其他指标一样的速度下降,说明国企相对于民企的交税负担较重。
发展壮大民营企业是中国建设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概括起来说,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这组宏观的数字十分有力地证明了中国民营经济的重要性。但民营企业的发展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大部分民营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的情况很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内部监督机制无法形成、内部控制失效,难以引进外部投资,造成融资难的问题。创始人通常实行家长式管理,内部缺乏有效制衡。还有“一言堂”的决策方式。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经理会议都是大股东决定。企业内部没有科学的决策程序,没有民主讨论的决策方式,不能够集思广益,因此经常出现决策错误。
二是部分民营企业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失当。首先,任人唯亲的晋升制度,使得企业难以招揽市场上的优秀人才。民营企业的家族制管理模式和企业内部的血缘亲属关系不受制度的约束。其次,组织机构不健全。很多民营企业没有监事会,没有内部审计部门等部门,从而导致企业管理效率低下。再次,内部控制体系缺乏实效。管理层大多是由与创业者具有血缘关系的人担任,监事会、内部审计负责人没有足够的动力和能力进行监督。最后,风险投资人在民营企业中大量不足。风险投资不愿参与,民营企业很难进行资本化运作,扩大企业规模。
三是部分民营企业欠缺现代化经营理念。首先,不注重创新,技术人才缺少。其次,公司治理结构落后,经营理念守旧,较少考虑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改良和创新,也不注意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民营企业较少通过技术创新开发产品、提高产品质量,也很少考虑如何更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再次,部分民营企业缺少长远的发展规划。企业发展方向和目标不明。
四是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民营企业的前述问题使得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信息不透明,很难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银行对民企放款顾虑重重,融资环境不理想。大约80%的中国企业融资来自银行信贷,但信贷总量中的80%的资金投给了大企业,大多数中小企业从未向银行贷过款。中小企业获取专项资金扶助渠道狭窄,迫使企业不得不想尽一切办法去寻找融资,一旦违规操作,还会影响企业的信用评价,使民营企业更难融资。中小企业在银行信贷收紧时,资金链很容易受到影响,面临停产甚至倒闭的结局。除了融资之外,民营企业还不能享受国有企业可以享有的行政便利、竞争优势和司法保护。
五是我国法律对企业和企业家的规制存在不合理性。我国的刑法观念更注重刑法的道德、政治功能,忽视对经济的保障功能。从立法而言,首先,刑法有越位之虞,过多地干预市场。其次,对犯罪行为缺乏分而治之的观念和措施,基本上沿袭传统的处罚方式,将行为人视为社会的破坏或对立者。随着崇尚自由、实现自我等价值观念日益受到推崇和重视,人们逐步从报应观念向预防观念转变,刑罚越加理性和人道。尤其针对经济生活领域的犯罪,刑罚应保持更多的克制,即使在不得已介入的情况下,也应避免波及行为人正常生活和公司正常经营,以免对社会发展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和阻碍。
从具体的刑罚种类而言,我国对公司犯罪实行双罚制,公司处以罚金,不能适用缓刑;个人适用人身刑和经济刑,缓刑亦非普遍。刑罚体系和适用情况注重的是惩罚,这种惩罚往往超出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要求,而上升到道德伦理层面的谴责实则是过度的,走到了刑罚根本目的的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