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国工业化的社会主义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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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封建农业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结构

一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是战国中期到1840年鸦片战争前这段时期。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活动是农业。公元9世纪(唐)至公元18世纪(清),中国经济整体水平长期保持世界领先地位。公元8世纪(唐中期)时,3/4人口居住在中国北部,主要的农作物为小麦和谷子。到了公元13世纪(南宋、金、西夏、大理、西辽、蒙古、吐蕃等并存时期),3/4人口居住在长江以南,水利工程和早熟品种为水稻耕作的大规模发展提供了理想的条件,此时主要的农作物是水稻。生产上的发展和产品的多样化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从公元13世纪到18世纪,中国经济在长期大致保持人均收入稳定的同时,支持了4倍的人口增长。[1]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发生矛盾。封建农业的长期续延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社会结构长期停滞。

一、土地所有制

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土地,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从秦代统一中国论起,其大致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的发展变化:自秦汉经魏晋南北朝至唐代中叶,为第一阶段,国家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自唐代中叶经过宋元至明代中叶,为第二阶段,国家限制松弛;明代中叶至鸦片战争前的清代前期,为第三阶段,国家限制进一步松弛。

从秦汉到唐代中叶,自耕农大量存在,自耕农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封建国家赋役征课的主要对象、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封建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采取各种措施,反对地主兼并农民的土地,限制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西汉政权从与封建地主争夺自耕农出发,始终以租重于赋、致民贫困为由,攻击兼并农民土地的豪强地主。“除豪强、抑兼并”是西汉政权的一贯政策。据传汉代有均田之制,由此便发生“田宅逾制”的问题。汉武帝设刺史周行郡国,首先是查问“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之事。汉代限田之议,至西晋发展为实际的土地制度,即占田制、荫客制。贵族和官吏既有财富,又有特权,是兼并农民土地的主要力量,遂成为限田的首要对象。西晋的占田制,对贵族、官吏和农民的占田数额都做了具体规定,既确认了贵族、官吏多占田亩的特权,又按品级限制其占有土地自五十顷至十顷。荫客制规定了贵族、官吏庇荫佃客、衣食客的人数,东晋有类似的给客制。这既规定了贵族、官吏占田的具体数额,又通过限制他们占有劳动人手的数量,进一步限制其占田。北魏、北齐、北周和隋、唐五朝皆行均田制,变消极限田为向贵族、官吏和农民授田。如唐代,农民男丁授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口分田身死交还,永业田终身不还。而贵族、官吏的永业田少者二十顷,多者一百顷。北魏的露田不准买卖。唐代的口分田开始不准买卖,后来有条件地允许买卖。这都是从积极方面培育自耕农,并收限制土地兼并之效,以培养税源。

但是,封建国家的法令并不能阻止贵族地主、官僚地主的法外占田和法外荫客。多次土断、括户也难以遏制。同时,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特权盛行,许多贵族、功臣、宠臣常可获得帝王大量赐田。唐代实行均田制时期,仍有赐田。当时人少田多,特别是经过战乱,公田和无主荒田大量存在,勋贵官吏又可用各种名义,向封建国家假、借、请、射公田。自汉代“公田转假”开始,魏晋南北朝益盛行,至唐仍有。有些贵族、官吏还倚仗权势,侵夺和贱市民田。上述这些措置实际都哺育了世族门阀地主。所谓限田、均田之制,至多是不利于庶族地主(或可能包括中小官吏)占田,特别是不利于他们发展大土地所有制。世族门阀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枝独秀”,遂成为这一时期地主占田的重要特征。

恩格斯指出,“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2]。按照这种标准衡量,这一时期不论是农民还是地主所具有的土地,都只是属于不完全、不自由的土地私有制。由于前述各种情况,土地买卖受到限制。尽管它从来也没有停止过,并在唐代前期的土地兼并中有所发展,但总的来说土地买卖还没有成为人们占有土地的主要途径。因买卖而发生的地权转移,在总量中占比还不大,土地市场发展还比较微小。

唐代中叶至明代中叶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国家限制松弛下的发展时期。由于地主制经济发展,均田制逐渐瓦解。唐代中叶实行两税法,国家停止向农民授田,取消地主占田限制,“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3],这实际是宋代所谓的“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滥觞。从此封建国家不再建立田制以限制人们占有土地。人们遂从依靠政治权力占有田地向主要依靠经济权力占有田地转变;从“贵者有力可以占田”向“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转变,即人们不论贵贱都可以通过买卖比较自由地占有土地。

国家的限制既弛,土地兼并之风遂炽。除官僚地主倚仗权势,利用典当、影占等形式巧取豪夺,继续兼并土地之外,庶族地主更日益崭露头角。这在唐玄宗时业已开始,两税法后愈激烈,至南宋初“今郡县之间,官户田居其半”[4],官僚地主占田一度膨胀,而农村中的庶族地主也同样活跃。地主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如义田、养济院田、禀田、学田之类,亦肇始于宋。

农民过去主要依靠垦荒和国家授田获得土地,两税法后也主要依靠买卖获得土地。特别是佃农,到宋代,经济地位低下的佃农也获得了占有土地的自由。

这些情况说明,中国封建社会相对完全、相对自由的土地私有制至此已开始确立。由于土地买卖成为人们占有土地的重要途径,北宋真宗至南宋宁宗多次大量出卖官田,南宋末又买置官田,加以地主所有的田亩也多由购买而设,土地市场遂迅速扩大。

明代中叶至清代中叶,封建国家继续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大土地所有制兴盛是宋代地主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明代,特别是清代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则为中小地主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环境。明初以来,贵族、官僚地主具有“户无赋、身无徭、田无粮、廛无税”的优免特权。到了清初,开始加以限制,顺治年间规定,优免只及于本官自身,宗族等别户一概不得混免。康熙时更予取消。至此贵族、官僚地主在赋役上的优免特权终止,杜绝了他们接受投献、投靠以侵占田地的门路。唐中叶后至宋元,封建国家对土地的亲邻优先购买权均有立法。明清时期不但不予立法,对其演化成的民间习俗,也逐渐加以禁止,使土地商品化趋于纯化。明初,封建政权占有大量官田,嘉靖以后,在许多地方采取“扒平科则”“一则征粮”等办法,取消了官民田的科则差别。又以租佃方式售卖官田,“其更佃实同鬻田,第契券则书承佃而已”[5],使许多官田转入地主手中。清代规定将明代废藩土地归现种佃户所有,并按民田起科,称之为“更名田”。清政府对清初圈占的旗地,本来不许买卖,乾隆年间终于开禁。这些措置都推动了官田的民田化。总之,封建政权对地主土地的所有制和土地私有制的限制进一步松弛。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高利贷、矿业和其他手工业等的投资门路增多,引发了地主的财富分流。加以随着人口增加,多子均分财产的继承制度更有力地推动着土地的分散。这些条件都有利于中小地主的发展。到清代前期,中小地主拥有的土地在地主拥有的土地总量中已占据绝对优势。

明代中叶以后,押租制流行。佃农须交纳租金才能佃种地主的土地,俗称“买耕”。而佃农的佃权,即土地经营权,既是有偿取得,遂可以有偿转佃和出典。这都反映了土地经营权的商品化和货币化,土地经营权从此进入市场。永佃制流行后,田面权也进入市场,活买、绝卖、典当、加找等形式应有尽有,一如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在某些地区,地主的土地又以加押减租分期付款方式进入市场,以经营权转让之名,行所有权转让之实。这些都导致市场规模剧巨扩大。如果说唐宋时期土地市场的发展,只是一种土地产权买卖在原有基础上的扩大,即土地市场外延的扩大,而明清时期,除了传统的土地产权买卖仍在继续扩大之外,土地经营权、田面权进入市场,土地市场遂呈现为一种内涵的扩大。

二、农业生产劳动者与土地结合的方式

在地主制经济下,地主的土地除部分自营生产之外,大部分被出租予农民耕种,收取地租,形成租佃制。封建租佃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以依附农为主体、以分成租契约佃农为主体、以定额租佃农为主体的三个租佃制时期。

战国至秦,封建地主大都是采取自营形式,役使庶子、庸奴和奴婢从事生产。封建租佃制只是稀疏地存在。以西汉武帝时期为转折,土地兼并盛行,许多自耕农破产,沦为佃农,封建租佃制得到发展。

当时封建地主使用奴婢自营生产是历史传统。农民破产往往是“卖田宅、鬻子孙”,沦为奴婢。封建租佃制却为破产农民提供了佃种地主土地的另一条生路。它保存了农民的自有经济,保持了农民的个体经营,在生产工具相同的条件下,比奴婢生产成本低、效益高,更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两汉之际,刘秀起兵,豪强大族多领私兵相随,对东汉立国有功,豪强地主因而得势。他们政治地位高贵,经济力量强大,文化知识独占,逐渐形成世族门阀地主。依附他们的附徒、宾客、私属之属,大量参加农业生产,依附农租佃制渐起。三国曹魏、孙吴赐客、复客给功臣贵族,是为依附农合法化之始。西晋颁布户调式,规定贵族、官吏得荫人为佃客,东晋又颁给客之制,依附农租佃制得到封建政权法律的确认。

三国以来,通过合法庇荫、非法庇荫、奴婢放免、部曲参加农业生产等途径,依附农租佃制日益发展,在两晋臻于鼎盛。当时世族门阀地主在全部地主中居于主导地位。名目繁多的依附农逐渐规范化,佃客成为其典型形式。主佃之间的关系是:佃客“皆注家籍”,附属在地主的户籍之中。佃客耕种地主的土地,“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6],交纳分成实物地租。佃客“皆无课役”,不负担封建国家的赋役,但为地主服劳役以至充当私兵。地主对于佃客及其家属的人身,享有管辖、惩处和役使的权力,还有权限制他们的自由,可以迁徙和转让他们。主客之间的依附关系,是终身和世袭的,只能通过佃客的赎免或封建地主的放免而终结。

东汉以来依附农租佃制的兴起,实与国家的干预有关,地主凭借封建国家赋予的特权,通过建立依附关系以控制佃农的人身自由,并据此形成超经济强制,是当时封建等级、封建特权和封建徭役等制度严苛而生产力发展程度不足的政治经济条件的结果。

隋唐宋元至明代前期以分成租契约佃农为主体。隋代为时短暂。唐宋两朝实现了从世族地主和依附农占优势局面,向庶民地主和契约佃农占优势局面的转变,也使地主与佃农之间实现了从超经济强制关系到经济强制关系的转变。

唐代两税法以后,“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推动了地主制经济的发展。隋代以来,佃客、部曲经过大量放免和自赎,保存下来的部曲也退出了农业生产,依附农随着庶民地主的发展逐渐自然消失。这个过程实际也是依附农、奴婢和具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佃农这几种劳动形式长期相互比较,并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逐渐优胜劣汰的过程。

封建国家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调整了佃农的社会地位。唐代除封建贵族及其从属的部曲和奴婢之外,包括庶民地主和佃农在内的其他人民都是编户百姓。宋代也是如此。庶民地主与佃农同属国家编户,又同样属于良民等级(并不排斥他们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上仍然有明显的差别)。

佃农社会地位的提高,促进了佃农人身自由的发展。对于佃农来说,租佃自由是他们人身自由最重要的部分。所谓租佃自由,即佃田和退田的自由。它包括择主(选择能提供较为优惠的条件的地主)、择地(选择自然条件好、肥沃的土地)以及选择人少多地地区的自由。这些都与佃农生产经营条件的优化有关联。这种自由原先受到国家户籍制度的限制。两税法后,封建国家对佃农迁徙的控制已基本解除。

这种自由还受到地主的限制。在北宋仁宗以前,在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等地区,佃农迁徙“多被主人抑勒,不放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予凭由,方许别住”[7]。宋天圣五年(1027年)规定,“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如果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详论”。佃农的租佃自由从此得到解决。佃农的来去自由,标志着他们比较彻底地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的缠绕,获得了迁徙、租佃等的自由。

适应佃农社会地位的提高和个人自由的发展,佃租契约应运而生。租佃契约,唐代开始在某些地区流行,宋代则已颇为普遍。契约的主要内容是,地主以提供土地为条件,要求佃农按时按量缴纳地租。宋代契约大都是地主单方面的凭据,主要是地主土地收益权的契约化。虽规定有租佃年限,但由于只是对佃农单方面的规定,也就难以保证地主不增租铲佃。租佃契约虽然体现了地主与佃农之间名义上的平等而实际上的不平等,但它的流行,却是经济强制关系形成的重要标志(铲佃自由是经济强制关系的核心)。

唐宋时期,佃农自有经济还不充实,需要地主提供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与佃农自有生产资料不够充实相适应,分成租占主导地位。在分成租下,地租量与土地收获量直接关联,产量高就地租多,地主又强烈希冀向佃农提供的牛种等投入能从土地产出中收回,并使农作物品种能保证国家的征调。这些就导致了地主干预和指挥生产,并临场监分。地主的干预通常只限于主要粮食作物的生产。它是由分成租这种劳动者与土地相结合的方式所决定的一种经济强制关系,也是地主为了上述需要保留了一部分土地经营权,从而使所有权与经营权还只是处于一种半分离状态的反映。

宋代还有“旁户”和“随田佃客”等依附农残余形式,地主对于佃农“鞭笞驱使,视以奴仆”[8],以及有“非礼之需”“非时之役”等传统附属物,但这都无碍于封建租佃制发展的主流及其呈现的典型形式。

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以定额租契约佃农为主体。定额租始于唐,宋代江南地区有所发展,明代进一步发展,到清代,定额租在全国范围内占主导地位。定额租发展,以土地一定的稳产高产为前提,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它又以佃农摆脱对地主除土地以外的依赖、具有比较完备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为前提,是佃农自有经济比较充实的结果。在定额租下,“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皆佃农任之”[9]。地主和佃农之间,“交租之外,两不相问”。佃农对租种的土地,是“偿租而外,与己业无异”“勤则倍收,产户不得过而问焉”。在定额租下,佃户排除了地主对生产的干预,获得了土地的经营权,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

在定额租发展的基础上,押租制和永佃制随之发展。到明代中叶的万历年间,书商刊印的租佃契式中已有押租,可见其已开始广泛流行。清代日益发展,遍及全国各地。押租制是一种佃农交纳押金才能佃种地主土地的租佃制度。佃农的佃权,即土地经营权既是有偿取得,也可以有偿转让,任意典卖。押租制的流行,使佃农通过货币权,获得了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它巩固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永佃制产生于宋,明清相继发展,到清代已流行于苏、浙、赣、闽、皖诸省的许多地区。在永佃制下,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分解,分割成田底与田面。由于佃农投入工本垦辟、改良土地或出资购买,地主用田面权的形式,将土地的经营权和部分土地所有权授予或转让予佃农。地主对于田底、佃农对于田面,分别享有占有、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主要是可以分别让渡,分别出佃并收取地租。地主无权增租夺佃和干预佃农的生产经营,佃农获得了更完备的经营自由。地主土地的全部经营权和部分所有权向佃农转移,是明清封建租佃制最重要和最本质的进步。

封建租佃制度的一系列变化,归根结底是解放生产力,即对佃农的束缚逐步松弛。封建地主从利用奴婢劳动自营生产,推进到租佃制度;从具有严格依附关系的佃农,推进到契约关系佃农;从分成租佃农,推进到定额租佃农,又推进到享有田面权的佃农。这是一个逐步改进分配关系以至所有权关系,逐步分裂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使佃农的经营自由不断完备,佃农的自有经济不断充实,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过程。

三、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主体

从秦汉到唐代中叶,封建国家采取刚性政策措施干预农业,是国家配置资源占主导地位的时代。采取“制民之产”的土地政策,通过建立田制,以配置土地资源。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封建国家总是采取分配土地的政策,让农民保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以保证国家赋役的征调。汉代以“赋民公田”、授田型的“假民公田”和租赁制的“假民公田”等形式,将公田分配予农民耕种。曹魏以提供牛种、官民分成办法,组织农民在公田上屯田。两晋实施占田制,国家并不授予农民土地,而是规定农民占田百亩,以鼓励他们通过开垦占有土地。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更是向农民授田。

采取征调实物与劳力的财政政策,建立赋役制度,以配置劳动力和土地。农民本应有权安排自己的生产,封建国家却通过赋役制度越俎代庖。国家为了保证征课,不仅有粟米绢布的实物征调和兵徭杂役的征调,还规定农民种树。北魏规定农民在桑田中“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授麻田的农民,亦“依法课莳榆枣”,“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唐代规定农民永业田中,“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三年种毕。乡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树充”。口分田则不许种树。国家干预土地和劳动力配置的深入,于斯可见。

唐代中叶至明代中叶,地主配置资源占主导地位。自耕农要为国家生产田赋,佃农要为地主生产地租。生产这些产品的土地和劳动力,实际上是由田赋与地租所需产品的结构与数量来决定的。在隋唐以前,租佃制还不够发展,从整体上说,国家对农业资源配置的干预还是大于地主的干预。唐宋以来,随着地主制经济的发展,自耕农相应减少,佃农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力量,成为农民的主体。田赋寓于地租之中,主要从佃农的剩余产品中提取。从此,田赋配置农业资源的作用减弱,地租配置农业资源的作用加强。

地主总是按照生活享受和地产增殖的要求,通过地租的再投资来运营地产。在农业领域里,地主既自营自给性生产,也自营商品性生产。地主从事自给性生产,是古老的历史传统。唐代地主自营农业生产的庄田、别业,主要从事自给性生产,以满足地主的消费需求。宋代以后,家族同居之制渐衰,地主家庭缩小,特别是中小地主增多,地主的自给生产虽然逐渐小型化,但所支配的土地和劳动力总量却增加了。地主从事商品性生产也是古老传统,从唐代以来,有逐渐萎缩之势,但绵延不绝,亦有兴旺之时。如明万历前一段时间,江南经营地主发展,“陆孽畜之蹄角”,“水孽鱼鳖”,“治瓜果芥蔬,种茶漆楂栗”,有的地主种“桑切十万株”。

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农民配置资源占主导地位。在地主制经济下,农民通常是种粮自食、织布自衣,以满足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由于农民人数众多,他们这种自己支配的土地和劳动力,在整个农业生产中占有巨大的份额。到明清时期,经过赋役制度和租佃制度的改革,国家和地主都不直接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部分分成租田地除外),农民可在自给自足和货币租赁生产中自主配置资源。尽管粮食实物地租仍居主导地位,但农民不用种粮交租(籴买输将),或折交其他实物与货币,也会提高农民安排生产的自由度。明清时期,押租制和押租制下佃农转佃的流行是一种筛选,它使许多农民因付不出押租金而被摒除在押租佃户行列之外,而使另一批经济实力较强的农民成为押租佃户。农民这个实际生产经营群体在资源配置中占主导地位,为优化资源配置开辟了相对广阔的道路,清代农业生产和商品经济达到了中国封建经济的高峰,正是其必然结果。

四、商品经济的发展

土地买卖、实物地租和小农经营是中国地主制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容纳商品经济发展的经济根据。商品经济的发展,主要有赖于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

中国封建社会农民的商品生产具有多层次性,是一个有部分质的差异的体系。它有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农民从事自给性生产,只把自用有余的少量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第二种类型是,农民以自给性生产为主,以商品性生产为辅。第三种类型是,农民以商品性生产为主,自给性生产为辅。这部分农民已成为小商品生产者。但与前一类型相同,他们生产的商品,都是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生产都是为了谋生。第四种类型是,农民生产商品化程度更高,自给性生产无足轻重,其生产已从谋生转向牟利,以发财致富。这四种类型的生产,在封建社会的任何时代都是存在的,只是在不同历史时期(生产力水平和制度、机制)有不同的比例配置。

西汉初,自耕农发展,农民的商品生产一度活跃。西汉中叶以后,以至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繁重的赋役和实物征课以及依附农制,成为农民发展商品经济的严重制度性障碍,农民的商品生产萎缩,第一种类型的生产广泛存在。农民还处在一种“男有余粟,女有余布”,以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局面。这时社会对农产品的商品需求,主要靠地主组织生产来解决。地主特别是官僚地主投资商品生产,是这一时期地产、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三结合的主要特征。

唐宋时期,在农业生产发展、赋役制度开始松弛、依附农制度解体的推动下,农民商品生产得以发展。宋代农民在农村市场上出售的商品已有:米、粟、麦、豆、谷、茶、桑、麻、丝、楮、布、竹、木、蔬菜、果品、禽、畜、柴薪、农具等。这个商品系列表明,农民第二种类型的生产已有较普遍的发展。

唐代以前,全国农特产品呈现一种自然状态下的地区分布。唐代以后,专业性生产集中产区发展:如安徽祁门的茶、太湖洞庭山的柑橘桑麻、浙江湖州的蚕桑、四川遂宁的蔗糖。重要产品集中产区的出现,说明农民第三种类型生产已有所发展。这时地主从事农产品商品生产仍然比较发达,但商业和高利贷已逐渐发展。

明清时期,农民在市场价格的驱动下,重视从事机会成本低的经济作物种植和家庭手工业生产,以获取比较利益。此时第二种类型生产普遍发展,同时出现了农产品向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优越地区集中、手工业品向原料产地集中的趋势。重要农产品如棉花、蚕丝、烟草、茶、蔗、大豆、花生、水果、蓝靛、漆、蜡等,重要手工业品如棉布、丝织品、纸、糖、油、陶器、编织品等,均形成了众多的专业性生产地区,与宋代已不可同日而语。这既表明了农产品和手工业品生产布局的优化,也表明了农民第三种类型的生产有较大发展。

农民生产成本低,具有价格竞争优势,也有力地排挤了地主的农产品商品生产,使经营地主日益衰落。全国农产品和某些重要手工业品(如棉布)的消费需求,主要由农民供应,更加强了农民第一市场主体的地位。这时地租和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规模日益扩大。

中国封建社会存在三大基本消费群体,即具有贡赋收入的国家、具有地租收入的地主和具有生产收入的农民。他们的消费需求共同推动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秦汉以后的长时期内,商品经济的发展主要是由田赋和地租所形成的消费需求拉动的。明中叶以后到清代,广大工农劳动者的消费需求拉动经济的作用开始日益凸显,商品经济基础扩大。

从秦汉至唐代中叶,封建国家通过贡赋收入占有社会剩余产品的绝大部分,巨额的贡赋收入形成庞大的有效需求,商品经济的发展遂主要由贡赋收入所形成的有效需求拉动。君主、贵族和各级官吏以及为他们服务,并由他们供养的各色人等,都居住在城市中,用他们的收入,与工农业生产者(包括地主与商人)的产品相交换。各地的农副土特产品、奢侈品通过贩运贸易流向城市,形成繁荣的城市商业。当时的商业主要满足以城市家庭为支柱的消费需求。坊市制的发展正与此相适应。

唐宋以后,地主制经济发展,田赋收入和地租收入仍是国内需求的主要来源,但地租收入已提升至首要地位。如田赋按“十五税一”计算,则田赋收入占全国秋粮总产量的1/15,地租占全国秋粮总产量的1/4,地主的地租收入大大高于国家的田赋收入。这一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遂主要由地租所形成的有效需求拉动。

由于地主城居日益增多,农产品和手工业品通过贩运贸易流向城市,与皇室、贵族、官吏和城居地主相交换占主导地位,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同时还有许多地主或居乡村,或居草市,他们的消费需求推动着草市向市镇经济的发展。随着耕地面积增加,地主占有的土地也在增加,以田赋和地租为消费需求基础的市场规模随之扩大,大大超过前一阶段。

明清时期,特别是清代,农民商品生产发展,地区分工发展,农民商品消费需求扩大。与此相适应,粮食产区、手工业品产区和原料作物区之间,农民与农民、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扩大,米、麦、豆、棉、棉布、果、茶等日用消费品成为大宗商品,促进了贩运贸易发展。这使国内市场出现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发展。同时,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通过贩运贸易流向城市,与皇朝、贵族、官吏和地主的租赋收入相交换的形式仍在继续发展。但满足乡居地主与广大农民家庭为支柱的消费需求已日显重要,因之在全国形成了以城市为中心、以市镇为骨干、与墟集相串联的市场网络,市场规模达到了封建社会的最高水平。

五、资本主义萌芽的迟缓

我国农业生产发展出一套复杂的技术,走上集约化的道路,强调精耕细作。如根据气候、土壤性质不同种植不同作物;注意深耕以碎土保墒,播种时选用良种,并多次中耕除草;兴修水利以灌溉或防洪排涝;不断使用各种肥料以提高地力,使土地可连续耕种;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为目标,不强调广种薄收。中古时期(从公元500年到公元1500年,即中国的南北朝至明朝),西欧农业则是粗放式经营。如长期沿用散播,浪费种子;田间管理粗糙,不注意中耕除草;特别是施肥很少,因耕种面积大,牛羊粪不易得,有时只能施点泥炭。单位面积产量低,它施行的是广种薄收方针。精耕农业和粗放农业的不同,导致中西封建社会[10]的模式不同。

第一,中国封建主的土地,有祖传地产,也有占田买田,也有由国家封赐者。但中国君主对臣下土地的封赏,并不以他必须服军役为条件,也不存在土地层层封授的情况。封建主对自己的土地有较大的处分权,可以继承、转让、买卖等。当然,中国封建主亦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权。中国封建主的土地往往被称为“名田”“占田”,即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占有。历代都有占田限额的规定,封建主的土地不得超过规定的数目。封建主在限额之内合法占有的土地,也受到国家的干预,如唐代国家授予官僚永业田,按规定可以传及子孙,也可以出卖,但如被免除官爵,就要收回这种土地。西欧封建主之间存在封君封臣关系,这是通过土地封授而形成的人身连锁,君臣之间互有权利义务。同一块土地经过反复封授,往往形成一田多主。土地的实际占有者不能自由行使对土地的权利,而要受到上级封君的干预。尽管中国封建主的土地私有权保有一些政治的或社会的附属物,不能完全自由,但较之西欧封建主,自由度还是要大得多。

第二,中国自秦汉即形成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有从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行政机构,有统一的法律及完备的司法系统,有强大的军队。中国封建主对土地只有经济上的权利,并无司法行政权力,土地所有权和统治权是分离的。西欧封建主在领地上控制着庄园法庭,对农民有司法审判权,是所有权与统治权的合一。中国封建地产不具备西欧封土那样强烈的政治附属物,当然,也尚未发展到纯经济的形态,仍是封建性的地产。

第三,中国封建主的生产组织是分种制田庄,田庄主人向耕作者(佃客)分配土地令其耕作,主要的地租形态是实物地租,即客所耕种的土地,其收获和地主按比例分成(宋代起,纳定额实物租的租佃关系在农村日益发展)。中国农业甚早走上精耕道路,收成的好坏和劳动者积极主动性的发挥有很大关系,不宜实行强制性较大的劳役租剥削,一直以实物地租为主。西欧封建主把他的地产划成庄园管理,一个庄园是一个经营单位,土地划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民份地两部分,领主自营地由农奴及其他依附农民无偿耕作,其收入全部归领主。西欧劳役制庄园和粗放耕作有关系,耕作粗放便于实行监督。

第四,中国封建主阶级的核心由官僚组成,官职不能世袭。他们的地产不同于西欧的封土,没有官职、爵位等头衔,更不实行长子继承制,而是分割继承。财产的不稳定造成了这些封建家族变化无常,升沉不定。中国的官僚有开放性,理论上任何良人只要通过考试都可担任,并升迁至很高的地位。

第五,中国城市没有自治权,中古时期西欧的一些城市取得自治权。中国封建时代基本上是统一大国,行政管理严密、法令统一。许多城市是中央集权制下的一级政权机关所在地,由国家派遣官吏统治。西欧城市所处的政治环境王权衰微,大小封建主割据独立,缺乏全国的行政司法系统。各个封建领地都是具有行政、司法职能的独立实体。由于中古时期的西欧城市作为一个独立政治实体存在过、活动过,它锻炼了自己的居民,市民作为一个等级在中世纪欧洲社会发挥着中国的城市居民所不曾发挥的作用。

由于上述区别的存在,我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比起西欧晚来了约两个世纪,开始于明后期,到清中叶,在农业中还是微不足道的,在手工业中亦只占极小比重。经过300多年,直到鸦片战争前也未能进入工场手工业阶段。我国的封建社会较早地从领主制经济过渡到地主制经济,较早地出现了土地买卖,较早地实现了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生产力有高度发展,是一种成熟的封建制。正因为是成熟的封建社会,它的经济结构比较坚固,自给性比较完整,上层建筑比较强大,并具有较大的自我调整的机能,不容易被冲破和瓦解。这就是我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迟缓的基本原因。

(一)生产上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牢固结合

自古以来,谷类和桑、麻就是我国人民食衣的主要来源。宋、元以后,棉代替麻成为被服的主要原料,粮棉遂成为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的基本内容。我国由于食衣问题解决得比较早,11世纪(宋)以来人口即呈现长期增长的趋势,而粮食和棉、桑又都是需要大量劳动力的,这种男耕女织结合形式也就越来越紧密。

除少量经营地主外,土地都被分租给佃户,形成一家一户的基本生产单位,即通常所说的小农业、小农经济。农工结合也成为完全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我国的自耕农,除少量富户外,也都是小农经济,也是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的生产结构。

在我国的佃农经济中,劳动者有较多的人身自由,生产有较大的相对独立性。由于是实行实物地租,农民具有较大的活动余地去从事剩余劳动,并使产品归自己所有。明代,特别是清代,分成租大量转化为定额租制,使农民自有经济的相对独立性得到增强,农民支配自己产品的余地扩大。这样,他们就有可能将一部分剩余农产品或家庭手工业产品投入市场。同时,佃农与土地的结合是没有保障的,常有被迫离开土地的可能;又因地少人多,农民在租佃土地上存在着竞争;他们有必要从事一些手工业,多一份生产门路,就多一份生存保障。明清还广泛存在的自耕农民,在耕作上有更大的自由,和手工业的结合也更容易。中国的小农经济的生产结构具有容纳一定程度商品生产的内在条件。

到清前中期,明显地看到了经济作物种植规模的扩大、农产品加工和农家副业的发展、农民家庭手工业的内容增多。有些农民或者在农业的一极,或者在家庭手工业的一极,把部分生产转化为小商品生产。除丝、茶、棉布等传统商品外,烟、糖、豆油、豆饼也陆续上市,乃至像造纸、陶器等也都成为家庭副业。

这种农民家庭手工业有一定的市场条件即可以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进一步发展,就可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然而,在我国,事实并非如此。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手工业,除明代即已开始的丝织业外,几乎举不出恰当的例子。除丝织业外,也未见什么包买商支配家庭劳动的形式。在茶、烟、酒等农产品加工中曾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但并不是由农业中分离出来的小商品生产者转化来的,而是商人雇工生产的。在制糖、造纸中曾出现工场手工业,但也不是由农民家庭手工业转化来的,而是地主、商人投资开办的。在这些行业中,农民家庭手工业仍然存在,与商人雇主制或工场手工业并行,并且,前者的大量存在阻碍了后者的发展。这种情况突出地表现在最重要的也是数量上占绝大部分的一门手工业,即棉纺织业上。直到鸦片战争前,尽管已经有了广大的棉布市场,我国的棉纺织业还几乎全部停留在农民家庭手工业阶段,也没有任何资本主义萌芽。它为什么没有从农业上分离出来,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小农经济生产结构的坚固性。

我国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为什么这样坚固呢?第一,农业集约化。在我国,以农民一家一户为基本单位。从明到清,农业生产力有颇大增长,但生产工具极少革新,它主要是依靠集约化耕作得来的,一些农艺学上的改进也都需增加人力。集约化耕作是靠人的勤劳,因而它的发展又巩固了一家一户的生产体制。在这种体制下,集约化又使得耕作规模更加细小。在明代,江南一般是一夫耕作水田10~20亩;到清代耕种10亩还要“雇工以助之”。集约化耕作需要一定的农业投资,又往往需要现金支付,这都使得耕作者更加依靠手工业来补充。集约化程度最高的地区也是土地不足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农民都要“以副养农”,“以织助耕”,或农业仅足糊口,应付租税和日常所需就要靠家庭手工业了。

第二,人口。明清以来农业的集约化,有农艺学进步的因素,同时也是人口增加促成的。当时既无新的生产技术,又不能产生新的生产关系,还缺乏能够调剂劳动力的工矿业政策和移民政策,人口压力和繁重的封建剥削交织在一起,全部倾注到小农经济头上,驱使他们从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中找出路,结果是加强了这两者的结合。愈是手工业发达的地区,农业的经营规模愈小。可耕种的土地愈少,愈需要手工业来补充。在这样小块土地上,无论维持生活或致富,都非牢牢抓住手工业不可。

第三,经济效益。农民家庭手工业可以利用全部农闲时间,利用全家男女老幼的劳动力,实行最有效的分工和协作,以此获取劳动力的巨大的节约和时间的节省。在生产力水平(主要是生产工具)相同的条件下,若是雇工生产,绝不会有这样长的劳动时间。

农民家庭手工业,主要是自给性生产,它的发展,一方面起着巩固自然经济、限制社会分工、维护封建制度的作用,这是它主要的一面。另一方面,农民生产的手工业品自用有余的也会投入市场,还有少量是专为市场生产的。即使是专为市场生产的部分,其生产过程也没有与农业分离,还是被束缚于土地,并且,大部分仍是副业性质,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小商品生产。农民家庭手工业,无论对于独立手工业,或是对于资本主义萌芽来说,仍然是一种限制力量。

明清时代,一方面是城乡独立手工业发展不足,另一方面是与小农业牢固结合着的家庭手工业占据优势。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是以前者为基地,与后者相径庭。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牢固结合的生产结构,是我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迟缓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体,又随着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和经营规模的细小化,随着人口增长和农民多子分居,像细胞分裂一样再生产和复制着,在中国广袤的土地上,形成了一片汪洋大海。农民通过家庭手工业,以社会分工为牺牲品,可以获得颇为有效的经济收益,用以缴租还债、迎婚嫁女和度过灾荒。这就使得我国的小农经济对于封建剥削具有较大的负荷能力,对于人口增殖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同时,对于新的生产方式也具有较大的排斥力,甚至对于机器大工业的产品也有顽强的抵抗力。

(二)流通中市场的狭隘性和自然经济的优势地位

鸦片战争以前,进入长距离贸易的农产品品种很少,剩余农产品主要掌握在地主手中,地方小市场基本上还是农民之间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的场所,是在狭小范围内的、彼此孤立的一种市场。

城市市场是以贵族、官僚、士绅和他们的匠役、士兵、奴仆等的消费需要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这种消费性商业的特点是:它是以地租的转代形式(赋税、转移到城市的地租、商业和高利贷资本的利润等)来购买小生产者的产品,而不是以自己的产品或劳务与小生产者相交换。这种商业的繁荣,并不代表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城市市场的交易,是以消费性购买为主,而不是以小生产者的交换为主,造成了城市市场的狭隘性。

明清以来,城乡交换上看不出多大增长。有两重原因:一是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除盐铁等传统商品外,农民无需也无力购买多少城市手工业品。二是城市居民主要是用租赋等封建剥削收入来购买消费品(包括农副产品)的,这就造成农村每年都有大量的农副产品单向流入城市,而并没有城市产品与之交换;其实,这只是商品流通的一种假象。真正的工农业产品的交换范围十分狭隘。

全国性市场确有扩大。商路开辟,特别是内河和沿海航运,已具有近代所达到的规模。明代大商帮和清代商人会馆的兴起,就是商人资本壮大的明证。然而,长距离贸易的扩展,主要不是由于工业品大批量生产,而是由于某些地区缺粮,这是畸形的,且粮食基本上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进入长距离流通的商品品种甚少增加。由于人口日增,每个地区都要先搞粮食,很难专业化;地区之间不能互为市场,也就限制了贸易的品种。农民家庭手工业本来品种简单,除丝和布外,基本上是自用。城市手工业主要按本市消费者需要生产,销行本市。全国性市场上新增的品种,除数量甚小的洋广杂货外,主要是一些城乡之间的农产品加工品而已。

海外市场原是促进资本主义萌芽发展最有力的大市场,而明清两代都行禁海政策。我国“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11],比起西欧,自给性更完整。这是明清两代闭关自守的原因之一。

明清以来我国国内市场仍以地方小市场和城市市场为主,而从每种市场的交换性质,特别是从工农业产品交换的角度看,它们都具有狭隘性,即使是长距离贩运贸易也不例外。我国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牢固结合的生产结构,决定了我国国内市场的狭隘性。当流通还是小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时,它是不容易被破坏,不会分解的。

(三)分配上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的三位一体

西欧封建社会后期,商业、高利贷资本的发展和土地占有权的削弱,导致了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封建制度的瓦解。而此时中国却是另一番情景。拥有货币财富的商人羡慕“不忧水火、不忧盗贼”的土地财产,因而购买土地,使自己的商业利润和利息转化为地租;同时,商业和高利贷较之土地占有虽多风险,但有较高的剥削率,地主也因希冀货币财富而经商放债,使地租转化为利润和利息。地产、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互相转化。特别是在清代,它成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基本结构和社会积累的主要方向。

造成中国和西欧迥异的财富结构的最重要原因,是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下,土地可以买卖。不仅商人和高利贷者可以购买土地成为地主,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也有通过“力农致富”转化为地主的可能。尽管是“富无三代”,大地主的不肖子孙可以把祖产荡尽;而一些封建官吏总是把他们贪污中饱的财货,用来置买田园,以为“优游林下”“贻荫子孙”之资,使得地主经济不断借助于政治势力自我重建,长期相对稳定。清代庶民地主兴起,土地买卖已基本上自由化了,非但没有削弱地主经济,反而使地主阶级获得新的血液,使地主经济能适应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增强了稳定性和延续性。

我国自进入地主制经济后,人身关系逐渐削弱,等级制度逐渐弛废,尤其是在土地买卖日益自由后,两者的对立日趋缓和。在明清两代,官商一体的、票号式的大资本使货币权力和土地权力的对立趋于消失,这和商业、高利贷资本投入土地、地主经商放债是分不开的。

地主阶级在城市和乡村都有着强大的统治力量,马克思说“亚细亚的历史是城市和乡村无差别的统一”,乃至大城市“只能干脆被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真正的经济结构上的赘疣”。[12]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是微贱的,在城市也要仰求封建特权和官僚的庇护。这种“城市和乡村无差别的统一”妨碍了真正的城乡交流、工农业产品的交换。

“三位一体”把最稳妥的生息形式和最高额的生息形式糅为一体,产生比较稳定的财富增殖,尽管从长远来看它会销蚀社会积累和生产力的进步。它给封建阶级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微弱的资本主义萌芽既不能与巨人般的“三位一体”在经济收益上一比高低,也不能把地主、商人、高利贷者手中的货币资本大量吸引过来以充实自己。这种“三位一体”的财富分配和积累结构,加强了地主经济,遏制了资本主义萌芽。

(四)封建上层建筑的反作用

明清两代实行重本抑末和闭关禁海政策。

1.重本抑末政策

明太祖朱元璋可能由于出身关系,曾有使农、士、商、工“各安其生”的思想,并对汉武帝之抑商表示不同意。其后,张居正提出“厚农而资商”“厚商而利农”的双轨政策见解;至黄宗羲等人而有“工商皆是本”的思潮。但是,明王朝十分重视官工商业,对“山泽之利”把持尤严;商税繁苛,并行商户当行、签派等制度,在实践上仍是抑商的。末期,税监四出,迫害商民。

清初,鉴于明代的一些“病商”弊政,康熙提出了“恤商”和“利商便民”口号,并“首除烦苛”。康雍之世,颜元(习斋)、李塨等四存学派提出重工的思想,开一代之先导。然而,雍正帝对抑末政策的中心理解是,“凡士工商贾,皆赖食于农……市肆之中,多一工作之人,即田亩之中少一耕稼之人……使民知本业之为贵”[13]。直到鸦片战争前,清廷对于工商业大体就是这样,既不提倡,也不大禁。

明代、清代的抑商政策松弛是同此前的封建王朝相比较而言的,并不是说它对民间工商业已放弃了任何限制,更不是说已经有了自由贸易思想。历代既贱视商人,商税率并不算高,而苛在勒索、供奉、当行、当差等制度。至清代,各种行政费用、缉私犒赏以至军费等大都要出自商人,捐输、报效、动辄万两。

2.闭关禁海政策

明代闭关主要是为了防范倭寇。明后期的南洋贸易,实际上已经放松。清政权乃满族入主中华,对人口众多的汉人心怀猜忌,常思加以防范,尤怕汉人与外国人勾结造反。防止汉人与外国人接触勾结,就是闭关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专制主义和蒙昧主义的产物。

第一,它限制了海外市场的开拓。清政权即使在开放海禁时期,也对海外贸易施加各种限制。如规定出海贸易的海船,载重不得超过500石,舵水人等不得超过28名。携带口粮也有限制,按路程远近,每人每日只准带食米一升,余米一升。尤其是对出口商品横加限制。火药、铜铁、粮食、马匹等严禁出口,还规定头茧丝不许出口,对二三茧丝和绸缎的出口也限制数量。[14]乾隆间,江苏到日本的易铜商船,每年每船只准带绸缎33卷,每卷120斤,愿带丝斤者,许配带二三茧糙丝,每丝120斤抵绸缎一卷,仍不得超过1200斤。往南洋贸易商船,每年每船准带土丝1000斤,二茧糙丝1000斤。[15]在清朝建国以前,中国商人和华侨早已在南洋群岛各地大量经营商业和航海业,中国在东南亚本来占有压倒优势的贸易地位,到清代就一落千丈了。

第二,限制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当时,中国出口商品极具竞争能力,其利甚厚。由于限制商品出口,商船装载不足,许多商人只得以“菲贱无足轻重之物”来充数,其利不赀。这种开海贸易,也就有利于外商,而不利于华商。

第三,限制了科学技术的发展。明清之际,西方科学技术正在迅速发展。明后期,西方的天文、数学、物理、军事技术等知识曾不断传入中国。当时日本学习西方科学技术还借助于汉文译本。而入清以后,反形隔绝。官吏儒生讲求的是以儒学为中心的封建统治术,把近代科学技术视为“奇技淫巧”,更谈不到把它引进社会生产中去。清代的闭关禁海政策限制了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中的进步,典型如远洋航运业。16世纪之前,中国的造船技术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比当时欧洲最好的葡萄牙船还要进步。到17世纪,清政府实行禁海政策,对制造海船多加限制,如仅许用双桅,梁头不得超过一丈八尺,载重量不得超过500石,等等。乾隆间,又严禁造船卖与外国人,规定“打造海船卖与外国图利者,造船人与卖船之人,为首者立斩,为从者发边充军”。[16]这样,欧洲的海船在质量和数量上就很快地赶上来了。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中国远航帆船有137只,到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前后,行驶东南亚和日本的远航船为295只,总吨位为85.2万吨。230多年,船数只增加了一倍多一点,由于船只载重量有限制,总吨位的增长,恐怕还不会超过一倍多一点。而英国的航海船只,1770年已达70万吨,1792年更发展到154万吨,20年间增长一倍多。[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