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2年 四个三段论格的错误繁琐
证明人
第一节 理性推理本性的一般概念
把某种东西作为一个特征而与某个事物进行比较,这叫做判断。事物自身就是主词,特征就是谓词。比较是由系词“是”或者“都是”来表达的。如果该系词是无条件地使用的,那么,它就表示谓词是主词的一个特征;如果它附带有否定词,那么,它就说明谓词是一个与主词相反的特征。在前一场合,判断是肯定的;在后一场合,判断是否定的。人们很容易就可以理解,如果把谓词称做一种特征,那么,由此并没有说它就是主词的一个特征,因为只有在肯定判断中才是这样的;而是说它是某一个事物的特征,尽管它在一个否定判断中与该判断的主词相矛盾。例如,一个“精神”是事物,即我思;“组合的”则是某事物的特征;“一个精神不是组合的”这个判断,意味着该特征是与事物自身相矛盾的。
至于一个事物的特征的特征,人们称之为该事物的间接特征。例如,“必然的”是上帝的一个特征,“不可改变的”则是必然事物的一个特征,是上帝的一个间接特征。显而易见,直接特征在远缘特征和事物自身之间代表着一个中间特征(nota intermedia)的地位,因为只有通过它,远缘特征才能与事物自身进行比较。但是,也可以通过一个中间特征,即通过认识到某物与一个事物的直接特征相矛盾,来把一个特征同一个事物进行否定性的比较。“偶然的”作为一个特征,是与必然事物相矛盾的,而“必然的”则是上帝的一个特征;借助一个中间特征,人们认识到,“是偶然的”与上帝相矛盾。
现在,我着手对一种理性推理作出我的实际说明。任何一个通过间接特征作出的判断都是一个理性推理;换句话说,它是借助一个中间特征把一个特征与一个事物进行比较。一个理性推理中的这一中间特征(nota intermedia)通常叫做中项(terminus medius),至于其他各项,则是众所周知的。
为了清楚地认识“人的灵魂是精神”这一判断中特征与事物的关系,我利用“有理性的”这一中间特征;借助于这一中间特征,我把“是精神”看做是人的灵魂的一个间接特征。这里必然出现三个判断,即:
1.精神是有理性者的一个特征;
2.“有理性的”是人的灵魂的一个特征;
3.“是精神”是人的灵魂的一个特征。
这是因为,只有通过这三个环节,一个远缘特征与事物自身的比较才是可能的。
这三个环节在判断的形式中是这样表述的:凡是有理性者都是精神,人的灵魂是有理性的,所以,人的灵魂是精神。这是一个肯定的理性推理。至于否定的理性推理,则同样显而易见的是,由于我不能在任何时候都足够清楚明白地认识到一个谓词与主词的冲突,因此,我必须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辅助工具,通过一个中间特征使我的认识变得容易一些。假定人们给我一个否定判断:“上帝的持存是不能借助任何时间来度量的”。我没有发现这个谓词同主词的直接比较能够给我提供一种冲突的足够清晰的观念。于是,我使用我可以直接在这个主词中想象出的一个特征,把谓词与该特征进行比较,并借此与事物自身进行比较。“是能够借助时间度量的”,这与所有不可改变的东西相矛盾;而“不可改变的”却是上帝的一个特征;因此,……这在形式上表述出来就是:凡是不可改变的东西都不是能够借助时间度量的;上帝的持存是不可改变的;因此,……
第二节 关于所有理性推理的最高规则
从以上引证的东西可以认识到,一切肯定的理性推理的最首要的、普遍的规则就是:特征的特征也是事物自身的特征(nota notae est etiam nota rei ipsius)。一切否定的理性推理的最首要的、普遍的规则就是:与一个事物的特征相矛盾的东西,也与事物自身相矛盾(repugnans notae repugnat rei ipsi)。此外,这两个规则中没有一个是可以证明的。因为证明只有借助一个或者多个理性推理才是可能的。要证明一切理性推理的最高公式,就会是循环论证。至于这两个规则包含了一切理性推理类型的普遍的和最终的根据,仅仅由以下事实就可以得到说明,即迄今被所有的逻辑学家视为一切理性推理的最高规则的那些规则,必须从我们的上述规则获得其真理性的惟一根据。Dictum de omni[全称肯定],即一切肯定的理性推理的最高根据,其内容是:对于一个概念来说被普遍肯定的东西,对于任何一个包含在该概念之中的概念来说也被肯定。这里的论据是一清二楚的。其他概念隶属于其下的那个概念,总是作为一个特征从这些概念分离出来的。属于这个概念的东西,就是一个特征的特征,因而也就是它从中被分离出来的那些事物自身的一个特征。也就是说,它属于那些隶属于该概念的较低级概念。每一个人,只要稍稍有一点逻辑学的知识,都可以轻而易举地看出,这种肯定仅仅就这个根据来说才是真的,因此它服从于我们的第一个规则。Dictum de nullo[全称否定]与我们的第二个规则的关系也是如此。对于一个概念来说被普遍否定的东西,对于所有隶属于该概念之下的那些概念来说也被否定。因为其他概念隶属于其下的那个概念,只是从它们分离出来的一个特征。但是,与这个特征相矛盾的东西,也与事物自身相矛盾。因此,与较高的概念相矛盾的东西,必然也与隶属于该概念的较低概念相矛盾。
第三节 关于纯粹的和混合的理性推理
众所周知,有一些直接的推理,因为从一个判断中不用中间概念就可以直接认识到另一个判断的真实性。因此之故,这样的推理也就不是理性推理。例如,从“任何一种物质都是可以改变的”这个命题就可以直接得出:不可改变的东西就不是物质。逻辑学家们罗列了许多这样的直接推理的类型,其中,通过逻辑上的颠倒,即通过换位进行的直接推理,毫无疑问是最主要的直接推理。
如果一个理性推理仅仅由三个命题组成,仅仅按照上面关于一切理性推理所阐明的规则进行,那么,我就称它为一个纯粹的理性推理(ratiocinium purum)。但是,如果它只有在多于三个的判断彼此结合起来时才是可能的,那么,它就是一个混合的理性推理(ratiocinium hybridum)。也就是说,假定在三个主要命题之间还必须插入一个由它们得出的直接推理,因而比一个纯粹的理性推理所允许的还多了一个命题,那么,这就是一个ratiocinium hybridum[混合的理性推理]。例如,请你们考虑一下,有人这样推理:
这样,他虽然没有作出一个真正的组合推理,因为组合推理应当是由多个理性推理构成的,但是,这个推理在一个理性推理所要求的东西之外,还包含了一个通过换位进行的直接推理,因而包含了四个命题。
但是,即便事实上仅仅表述了三个判断,然而,从这些判断中推出结论,却只有借助于一种允许的逻辑颠倒,即借助于换位,或者借助于另一种对这些前提判断中的某一个进行的逻辑改变才是可能的,那么,这个理性推理仍然是一个ratiocin‐ium hybridum[混合的理性推理]。因为这里的关键根本不在于人们说了什么,而是在于要想进行一个正确的理性推理,人们不可避免地必须思维什么。假定,在下述理性推理中:
我通过对大前提进行一种完全正确的颠倒而能够说:任何会朽坏的东西都不是单纯的,因此,任何单纯的东西都不是会朽坏的。只是就这一点来说,上述推论才是一个正确的推论。因此,这种理性推理始终是一种混合推理。因为它的推理力量是建立在暗中附加上这个人们至少必须在思想中进行的直接推论的基础之上的。
第四节 在所谓的第一格中,惟有纯粹的理性推理才是可能的,而在其他三个格中,则惟有混合的理性推理才是可能的
如果一个理性推理直接按照我们上面所阐明的两个最高规则中的某一个进行,那么,它在任何时候都属于第一格。第一条规则是:事物A的特征C的特征B也是事物A的一个特征,由此产生出三个命题:
可以轻而易举地把更多类似的命题等等运用于否定推理的规则,以便确信,只要它们是依据否定推理进行的,在任何时候都属于第一格。我在这里力图避免一种令人生厌的饶舌是有道理的。人们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发现,理性推理的这些规则并不要求:要使论证是令人信服的,除了这些判断之外,必须还要在这中间某个地方插入一个由这些判断中的某一个作出的直接推理。因此,第一格的理性推理是纯粹的。
第二格的规则是这样的:一个事物的特征与之相矛盾的东西,也与该事物本身相矛盾。这个命题之所以是真的,只是因为一个特征与之相矛盾的东西,也与该特征相矛盾;而与一个特征相矛盾的东西,也与事物本身相冲突;因此,一个事物的特征与之相矛盾的东西,也与事物本身相冲突。这里显而易见,只是由于我能够把作为地地道道的一个否定命题的大前提颠倒过来,借助小前提推出结论的推论才是可能的。因此,必须暗中考虑到这里进行的颠倒,否则我的命题就不能进行推理。但是,通过颠倒产生的命题是插入的由第一个命题作出的一个直接推论,而推理就有了四个判断,是一个ratiocinium hybridum[混合的理性推理]。例如我说:
此时,我的推理是正确的。只不过推理的力量在于借助一种直接推论,从第一个命题“精神不是可分的”得出了:因此,可分的东西不是精神,并在此之后按照所有理性推理的普遍规则正确地推出了一切。但是,由于只有借助于从中得出的这个直接推论,论证才具有推理能力,所以,这个直接推论也应当被考虑在内。这个推理有四个判断:
第三格的规则表述如下:属于一个事物或与一个事物相矛盾的东西,也属于隶属该事物另一特征之下的一些事物或与之相矛盾。这个命题之所以是真的,只是因为我能够(per conver‐sionem logicam[借助逻辑的转变])颠倒说出另一特征属于该事物的那个判断,从而使它符合所有理性推理的规则。例如:
这个推理之所以能够进行,只是因为我能够通过一种per ac‐cidens[借助于偶性进行的]颠倒从小前提中推论出:因此,有些理性存在者是人。这样,就可以按照所有理性推理的规则对概念进行比较了。但是,这只有借助一个插入的直接推理才能进行。这样就有了一个ratiocinium hybridum[混合的理性推理]:
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在这个格的否定类型中指出同样的东西,为了简明起见我把它们省略掉了。
这个格里面的推理方式是如此地不自然,是建立在如此之多的必须被看做插入的可能的中间推理之上的,以至我对此能够一般地予以阐明的规则是非常晦涩的、难以理解的。为此起见,我只想说明这里的推理力量是出自哪些条件。在这些理性推理的否定类型中,一种正确的推论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我可以借助逻辑的颠倒或换位来改变主要概念的位置,从而根据每一个前提命题得出它的直接推理,使这些推理获得了它们在一个根据普遍规则进行的理性推理中必须具有的关系。但是,关于肯定推理我将指出,它们在第四格中是根本不可能的。这个格的否定性理性推理按照其本来必须被考虑的样子表现为以下类型:
这里有一个第二种类型的三段论:
这里显而易见,像这种样子的结论判断是根本不能从前提命题中推论出来的。只要把中项与它进行比较,就马上可以看出这一点。因此我不能说:有些不会朽坏的东西是精神,因为它们是单纯的。这是因为,某种东西并不由于是单纯的就马上是精神。此外,即使借助一切可能的逻辑改变,也不能如此建立前提命题,以至如果各项都按照在所有的格中业已确立的规则而拥有自己的位置,即大项在大前提中,小项在小前提中,就可以推论出结论判断,或者哪怕是推论出另一个命题,从中推论出作为一个直接结论的结论命题。[10]虽然只要我完全改变各项的位置,使原来的大项变成小项,原来的小项变成大项,就可以推论出从中得出既定结论的那个结论命题,然而,在此之后还必须把两个前提命题完全交换位置,而按照第四格得出的所谓理性推理所包含的也是材料,而不是推理所应当依照的形式。它根本不是按照只可能划分为四个格的那种逻辑序列的理性推理。这在同一格的否定推理中完全是另一种情况。它必须是如下这种样子:
这个推理是完全正确的,只不过,这样一种推理与第一格的推理的区别不在于中项的位置不同,而是仅仅在于前提命题的位置被改变了[11],结论中各项的位置被改变了。但是,这里根本不存在格的改变。在克鲁修斯的《逻辑学》中的上述位置,就可以发现这种方式的一个错误。在那里,人们由于这种改变各前提命题位置的自由,而认为是在第四格中,并且是在更自然地进行推理。遗憾的是,要改善一个毫无用处的事物,是要一个伟大的思想家付出辛劳的。只有摈弃这种事物,才能作出某种有益的东西。
第五节 在逻辑上划分四个三段论格是一种错误的繁琐
不可否认,在所有这四个格中都可以正确地进行推理。但是无可争辩的是,除了第一格,其他各格都只有借助一种迂回、借助插入的中间推理才规定着结果。而在第一格中,同样的结论却是纯粹地、没有混杂地从同样的中项得出的。人们在此可能认为,其他三个格充其量因为这一点而是没用的,但却不是错误的。然而,如果考虑到发明它们并一直讲授它们的意图,人们就会作出不同的判断。如果问题在于把聚拢在主要判断之下的一大堆推理与这些判断交织在一起,以至由于一些被表达出来,另一些被掩盖起来,从而要判断它们与推理规则的一致就要花费很大气力,那么,人们也许就不会把更多的格、更多的足以令人头疼的推理考虑在内了。然而,逻辑的目的不是交织,而是化解,不是遮遮掩掩地,而是清楚明白地讲出某种东西。因此,这四种推理类型应当是简单的、无混杂的、没有被遮掩的中间推理的,否则,它们就不会被承认具有在一个逻辑报告中表现为理性推理的一个最清晰观念的公式的自由了。迄今,所有的逻辑学家都把它们看做没有必要插入其他判断的简单推理,这也是毋庸置疑的。否则,它们就绝不会被赋予这种公民权。因此,其余三种推理类型作为理性推理的规则是完全正确的,但作为包含着一种简单的、纯粹的推理的规则却是错误的。这种不正确性使得可以把各种认识交织在一起,逻辑不把将所有的东西归于最简单的认识方式当做自己真正的目的成为一种正当的事情。为了使自己不致陷溺于这些荒唐的举动而必需的特殊规则(它们的每一个格都有若干自己的规则)越多,这种不正确性就越严重。事实上,一旦把许多繁琐的东西运用于一种完全无用的事物上,滥用许多表面上的学问,就会出现这种不正确性。每一个格中可能的那些所谓的式,都用古怪的、同时以诸多隐秘的技艺包含着使向第一格的转化变得容易的字母的语词来表示。如果古代令人敬畏的格篦有朝一日能够教会受到更好传授的后人惊羡和惋惜自己祖先在这些残存的东西上孜孜不倦的、徒费力气的努力,今后,这些式将包含着人类理智思维方式的可贵稀世奇珍。
揭示这种繁琐性的首要起因,也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最先把三段论分成上下三行写,把它看做一个棋盘,并且试一试从中项位置的移动中会产生出什么的人,由于发现产生了一种合理的意义,其震惊并不亚于在名字中发现一个字谜的人。对后一件事感到高兴和对前一件事感到高兴是同样幼稚可笑的,尤其是由于人们忘记了,在清晰性方面人们并没有获得什么新颖的东西,只不过是得到了不清晰性的一种加强罢了。人类理智的命运也就是这种情况。要么它苦思冥想,碰上假象,要么它鲁莽地追逐过大的对象,建起空中楼阁。在大批的思想家中,有人选择了666这个数字,有人选择了动物和植物的起源或者神意的奥秘。两种人所陷入的失误具有迥然不同的趣味,就像头脑各不相同一样。
在我们的时代,值得知道的事物堆积如山。很快,哪怕是仅仅从中把握最有用的部分,我们的能力也将过于软弱,我们的寿命也将过于短暂。财富绰绰有余,要接受它们,我们就必须把某些无用的废物重新扔掉。如果从不为它们所纠缠,则要更好一些。
如果我认为只用几个小时的工作就能够推翻这个头部藏匿在古代的云层之中的泥足巨人,我也就太高抬自己了。我的意图只是解释。因此,在这篇逻辑报告中,我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认识行事,而是必须做些讨好流行的鉴赏力的事情,因而只能简短地讨论这些主题,以便把我在这里赢得的时间用于现实地扩展有用的知识。
三段论法还有某种别的用处,即借助它,在一种学术争论中来胜过不谨慎的人。但是,由于这属于学者们的竞技,即属于一种通常也许很有用,只不过对于真理的利益并无多少增添的艺术,我在这里就略而不谈了。
第六节 结束语
我们由此而得知,一切理性推理的最高规则直接导向人们称之为第一格的那种概念顺序;中项的所有其他移动,只有当它们通过简易的直接推论导向结合在第一格的单纯顺序之中的这些命题时,才能得出正确的推理;之所以不可能在不止一个格中进行简单的、非混杂的推理,乃是因为始终只有通过被这样的推论隐藏在一个理性推理之中的第一格,才包含着推理能力,概念的位置改变只是造成了人们为了认识到结论而必须通过的或大或小的迂回;就各个格应当包含着纯粹的、不混杂有任何中间判断的推理来说,格的划分是错误的、不可能的。我们的所有理性推理的普遍基本规则如何同时也包含着所谓的第一格的特殊规则,同样,人们如何可以从结论命题和中项出发,不用演绎公式毫无用处的详尽性,马上就把其他任何一个格的任何一个理性推理转化为第一种简单的推理类型,以至或者推出结论本身,或者推出通过直接推论从中得出结论的那个命题,这可以轻而易举地从我们的阐述中看出,我就不在这一点上浪费时间了。
在附加一些在其他方面也可能具有显著用处的说明之前,我还不想结束这一考察。
因此,我首先要说,一个清晰的概念只有借助一个判断才是可能的,但一个完全的概念也只有借助一个理性推理才是可能的。也就是说,要想获得一个清晰的概念,就要求我清楚地认识到某种东西是一个事物的特征,而这就是一个判断。为了对物体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我清晰地把不可入性表象为物体的一个特征。但是,这一表象无非就是下述思想:一个物体是不可入的。这里只是要说明,这个判断并不是概念自身,而是概念成为现实所借助的行动。因为在这一行动之后从事物自身产生的表象是清晰的。指出一个完全的概念只有通过一个理性推理才是可能的,这很容易,只需查看这一行动的第一阶段即可。为此起见,人们可以把一个清晰的概念称做这样一个概念,它通过一个判断而是清晰的;但也可以把一个完全的概念称做这样一个概念,它通过一个理性推理而是清晰的。如果完全性是一级的,那么,理性推理也就是一个简单的理性推理;如果完全性是二级的或者三级的,那么,它只有通过理智按照一种连锁法的方式简化的一系列连锁推理才是可能的。由此可知逻辑学的一个本质性错误,如同它平常被对待的那样,尽管清晰的概念和完全的概念只有通过判断和理性推理才是可能的,但它却在处理判断和理性推理之前就处理清晰的概念和完全的概念。
其次,显而易见,要达到完全的概念,和要达到清晰的概念一样,并不需要灵魂的其他任何力量(因为认识到某种东西是一个事物中的一个特征的同样的能力,也被用于在这一特征中想象另一特征,并由此通过一个远缘特征来思维事物)。同样显而易见的是,知性和理性,即清晰地进行认识的能力和进行理性推理的能力,并不是不同的基本能力。二者都存在于作出判断的能力之中。但是,如果要间接地作出判断,就得进行推理。
再次,由此可知,最高的认识能力完全是仅仅建立在判断的能力之上的。因此,如果一种存在者能够进行判断,那么,它就拥有最高的认识能力。如果找到了否认它具有这种最高能力的原因,那么,它也就不能进行判断。对这样的考察的疏忽,曾导致一位著名的学者[12]承认动物也拥有清晰的概念。据说,公牛在其对于牛棚的表象中也对门的特征有一个清晰的表象,因而也对牛棚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在此,要防止混乱也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一个概念的清晰性并不在于作为事物的一个特征的那种东西被清晰地表象,而是在于认识到它是事物的一个特征。门虽然是属于牛棚的某种东西,可以作为牛棚的特征,但是,只有作出“这个门属于这个牛棚”这种判断的人,才对这一建筑物有一个清晰的概念,而这毫无疑问超出了牲畜的能力。
我要再进一步说,把事物彼此区分开来和认识到事物的区别,这完全不是一回事。后者只有借助判断才是可能的,不能由任何无理性的动物作出。下面的划分可能会有很大的用处。在逻辑上作出区分,也就是认识到一个事物A不是事物B,它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否定判断。在物理上作出区分,则是在不同的表象的推动下采取不同的行动。狗把烤肉和面包区分开来,是因为它被烤肉刺激和被面包刺激不同(因为不同的事物造成不同的感受),而对烤肉的感受与对面包的感受,是它的另一种欲望的根据[13],这里依据的是它的本能冲动与它的表象的自然联系。由此就可以得出更好地反思有理性动物和无理性动物的本质区别的理由。如果人们能够认识到判断由以可能的那种东西是一种什么样的隐秘力量,那么,就可以解开这个死结了。我现在的看法如下:这种力量或者能力无非就是内感觉的能力,即把它自己的表象变成它的思想的对象的能力。这种能力不是从另一种能力派生的,它是真正的理智之中的一种基本的能力,并且如我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所特有的。但是,整个高级的认识能力都建立在这上面。我是借助必然使那些能够在人的认识中感受到统一性的人们感到高兴的一个表象进行推理的。所有肯定的判断都从属于一个共同的公式,即同一律:Cuilibet subjecto competit praedicatumipsiiden‐ticum[凡是与某个主词一致的,也与它的谓词一致]。所有否定的判断都从属于矛盾律:Nulli subjecto competit praedicatum ipsi oppositum[凡是与某个主词不一致的,也与它的谓词相对立]。所有肯定的理性推理都包含在这一规则之下,即Nota notae est nota rei ipsius[特征的特征也是事物自身的特征]。所有否定的理性推理都包含在这一规则之下,即Oppositum notae opponitur rei ipsi[凡是与特征相对立的,也与事物自身相对立]。所有直接从属于同一律或者矛盾律的判断,即是说,同一性和冲突在它们那里不是通过一个中间特征(因而也不是借助对概念的分解),而是直接被认识到的,这样的判断都是不可证明的判断。一旦它们能够被间接地认识到,这样的判断就是可证明的。人的认识充满了这样的不可证明的判断。对于任何一个定义来说,只要人们为了达到它而把首先并且直接就一个事物来说所认识的那种东西表象为该事物的一个特征,就有若干定义在它之前发生。那些如此行事,好像除了一个基本真理之外就根本不存在任何不可证明的基本真理的世俗智者,都犯了错误;那些没有足够的保证就慷慨地认为自己的各种不同的命题都具有这种优点的世俗智者,也同样犯了错误。
注释
[1]《康德全集》,第Ⅱ卷,57页。
[2]能够想到的是1761/2、1762、1762/3年的几个学期。参见B.埃德曼:《对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反思》,前言,ⅩⅦ页,1889。
[3]参见阿诺尔德:《康德研究领域中的批判性说明》,见《阿诺尔德全集》,第Ⅱ卷,534~535页。
[4]《哈曼著作集》,弗里德里希·洛特编,1821年以下,第Ⅱ卷,427页。引文涉及《康德全集》,第Ⅱ卷,49页。
[5]《哈曼著作集》,第Ⅲ卷,175和178页。
[6]《哈曼著作集》,第Ⅲ卷,340页。
[7]当然,从《康德全集》第Ⅹ卷118[123]页可以看出,康特尔在处理博览会目录中的广告方面并不总是靠得住。不过,这个事关康德的较大作品的个别案例自然不能被视为对上述证明的反驳。
[8]《柏林政治与学术事务信息报》,第120期。
[9]哲学系档案,第Ⅴ卷,405页。
[10]这个规则建立在综合的顺序之上。按照这种顺序,首先是远缘的特征,然后才是近缘的特征与主词进行比较。然而,即使这种顺序马上被看做纯粹任意的,只要人们要有四个格,它也是不可避免地必需的。因为只要我把结论的谓词放在大前提中和放在小前提中是无所谓的,那么,第一格与第四格也就根本没有区别了。在克鲁修斯的《逻辑学》*600页的注释中,可以发现同样的错误。
*参见《康德全集》,第Ⅰ卷,393页注。《逻辑学》=《通向人类认识的确定性和可靠性之路》,莱比锡,1747。——科学院版编者注
[11]因为如果结论的谓词在其中出现的命题是大前提,那么,就这里从前提命题直接得出的本来的结论来说,第二个命题是大前提,第一个命题是小前提。但是这样一来,所有的东西都是按照第一格推论出来的,只不过,由最初从上述判断推论出的命题中所得出的所谓结论,是通过一种逻辑的颠倒得出的。
[12]参见迈埃尔(Georg Friedrich Meier)的《关于动物灵魂的一个新学术体系的尝试》,哈勒,1749。关于动物的理性,29页以下。康德所暗指的叙述说的是一头母牛。
[13]事实上,在研究动物的本性时要注意到这一点,这是极其明显的。我们仅仅觉察到动物的外部行动,它们的不同表现出动物的欲望的不同规定性。由此根本不能得出,是否由于动物意识到存在于一种感受中的东西和存在于另一种感受中的东西的一致或者冲突,并由此作出判断,在动物的内心中这种行动就先行于认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