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典型案例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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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事指导性案例理论研究”(批准号:12AZD122)内在地包含民事典型案例及其评释,这是《中国民事典型案例评释》得以启动并成书的原因之一,且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事指导性案例理论研究”(批准号:12AZD122)的一项结项成果。

《中国民事典型案例评释》由27则判决/裁定及其评释组成。判决/裁定,自然出自法院,由法官组织而成的审判庭经审理和裁判而成。法官是法律人,不但具备法律及法学的造诣,而且了解个案的案情,适用法律,裁处个案。

法律学者也是法律人,他们关于判决/裁定的评释对于促进判决/裁决的成熟、发展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符合案件事实、法律分析精当的判决/裁定评释,在客观上有助于审判水平、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反过来,成熟的判决/裁定也为学者的研究提供土壤、养分至少是素材,启迪思维。法官与学者两方阵营交互作用,共同促进和发展,理应形成一个法律共同体。当下有些法官贬低学者及学说,有些学者看不起法官,嘲笑某些判决/裁决,都是不正确的,应予纠正。

法律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完全法条之间大多要衔接和配合,不完全法条之间需要相互组合,共同发挥规范功能。[1]法律一经颁行,便逐渐脱离社会,需要法律人找出脱节之处及其原因,寻觅并填补由此导致的法律漏洞,以便使法律能够满足社会生活的要求。[2]所有这些工作,离开学者的努力是不可想象的。这是因为,相对而言,学者的法学积累较为厚实,法学修养相对精深,批判意识比较强烈。对于判决/裁决也是这样,学者发现其长处,特别是挖掘其发展法律及法理之点,予以推介,使之发扬光大;“挑剔”出不足,分析其问题所在,指出避免再犯的关节点,证立优秀判决/裁定的必备因素尤其是方法论。这是问题的一面,另一面是学者,至少是一些学者可能不太了解客观实际,不知晓中国问题之所在,“照抄照搬”境外的理论和法律及判例,“躲进小楼成一统”,不管中国的实际需要。治愈这些毛病的药方可有种种,但接触审判实际,学习和评释判决/裁定,是重要的良方。法官与学者相互学习,善意地批评,发现并改正各自的错误,吸取并发扬对方的优长,共同进步。正所谓“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学说是为裁判而准备,而判例乃在实践学说”[3]

法官与学者的上述良性互动及其需要,正是《中国民事典型案例评释》启动和成书的实质性原因。

最后,对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及评审专家准予“中国民事指导性案例理论研究”立项和资助,笔者谨表谢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将包括本书在内的“中国民事指导性案例理论研究”(批准号:12AZD122)的两本结项成果公开出版,同样值得十分感谢!

是为序。

崔建远

于2019年9月22日

作于清华大学明理楼


注释:

[1]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学生版.陈爱娥,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158-159,229.

[2] 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62.

[3] 王泽鉴.民法思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