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组织法论:以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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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雇主组织的主要类型

雇主组织的英文表述为Employer Associations(EAs)或Employer Organizations,是指由雇主依法组成的组织。对雇主组织的界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定义的范围较广,经典的表述为“代表雇主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利益,而不是其他市场上的商业利益”的组织[1],“其活动包括代表雇主参与决定雇员的就业条件”[2]。另一种则着眼于集体谈判层面,定义的范围较窄。最典型的是英国1992年《工会和劳动关系巩固法》中对雇主组织的界定:“一个全部由雇主或者主要是由雇主组成的临时性或长久性的组织,它的目标是管理雇主与他们员工之间或者是与工会的关系。”该定义将雇主组织限定在工会的对手组织层面,较“代表雇主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利益”这一范围要窄得多。由于雇主组织的起源大多是为了应对不断壮大的工会力量与国家干预而自发建立起的代表雇主利益、维护雇主权益的机构,这些机构进一步发展就形成了雇主组织,因而国外对雇主组织的定义往往是以对手组织为基础,慢慢发展出第一种界定。

从雇主组织的形式来看,一些国家的雇主组织起来成立雇主组织,代表雇主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利益,如德国、英国等国家都有单独的雇主组织;但有些国家的雇主团体并非仅处理劳动关系,而是综合性地代表企业的利益。因此,在国际视野中,雇主组织主要有如下两种表现形式:(1)“纯粹的”雇主组织,即仅代表雇主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利益的组织,独立于代表雇主其他市场利益的组织,最典型的是德国的雇主组织。德国雇主协会(BDA)将自己的作用局限于劳工政策和集体谈判,而雇主参加的其他协会如德国工商大会(DIHK)、德国工业联邦联合会(BDI)和德国中小企业联合总会(DZH)的存在是为了促进管理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在进出口政策、卡特尔立法、价格和信贷控制以及税收等方面。(2)综合性的企业代表组织,维护企业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利益是其职能的一部分,例如挪威工商总会、芬兰工业和雇主联合会、澳大利亚工商联合会等。

雇主组织在不同社会中,因历史积淀不同、社会思想不同以及制度保障各异,发展逻辑各有特点。雇主组织在劳动关系中履行的职能,受制于该国劳资政策的价值所关联的政治体制与宪法安排,因而各受不同的法律机制的保障。根据劳资关系与社会结构的主要特征,本书将雇主组织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合作主义模式下的雇主组织

合作主义又称为法团主义,为一种政治学理论,它提供了与多元主义不同的关于西方社会利益集团政治过程的学说。合作主义在欧洲大陆的盛行与古典多元主义的衰落相呼应。20世纪70年代许多欧洲国家都经历了向合作主义演化的趋势。在欧陆如德国这样的“劳资自治”国家,雇主组织以社会伙伴关系为主要特征,以合作主义为本质,主张政府不介入劳资关系,但承认团体协约为法律渊源;其职能直观上表现为雇主组织作为工会的“对手组织”,代表雇主与工会签订“团体协约”(Tarifvertrag)。从社会结构上看,雇主组织存在层峰组织(Peak Organization),与工会结为“社会伙伴关系”,成为最重要的社会利益集团之一。值得注意的是,雇主成立工会的“对手组织”的动机之一,并非与劳资关系中的“劳方”斗争,而是更大的雇主试图向较小的竞争对手强加标准条款。大雇主赢得了雇主内部的阶层斗争,为社会中产业性的团体协议与合作主义的社会结构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多元主义模式下的雇主组织

多元主义模式主张在结构分化的基础上对权力进行多元配置,雇主组织通过市场上的多元竞争来代表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利益。其背后的思想根源是公民社会是一个与国家相分离的自由空间,其主要组成者是民间组织,它们为公民提供自由选择的机会并对政府进行监督,最终引导社会走向规范的多元民主。[3]多元主义思想家赞成多社团共存的局面,他们将社团看成是所有多元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4]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英美的雇主组织体制呈现出明显的自治型特征,以“自由放任主义”为特征。英国为工业革命发源地,在产业关系上,政府的角色与欧洲大陆的不同。英国雇主组织曾有过勃兴的历史,在“工会”运动取得了巨大的胜利时,雇主组织迫不得已以雇主代表身份与工会签订团体协约。然而,在国家制度层面,团体协约从未受过任何正式制度的保障。

在美国,传统上立法者与司法者对劳资斗争持敌视态度,雇主同样为了共同利益结盟反对工会,但其主要体现为雇主结盟不仅反对团体协议对劳动条件的干预,也反对政府侵犯劳资领域。其结盟的目标是维持管理特权,并向游说团提供统一的声音,同时影响政府在劳资关系和贸易问题上的决策。这样的历史情境下,雇主结盟但并不一定出现发达的、实体性的雇主组织,与此对应的是不发达的集体劳动关系与更为自由主义的经济与社会结构。

三、东亚与东欧转型国家的雇主组织

东亚的韩国、日本或东欧转型国家的雇主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也起到了一定作用,并且享有相应的法律保障。研究在资料搜集中,发现不少东欧转型国家对雇主组织有专门立法,例如俄罗斯有专门的《俄罗斯联邦雇主组织法》,全面规范了雇主组织的法律地位、雇主组织的成立与内部治理结构、雇主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雇主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责任、雇主组织的财产及清算等问题。

考虑到东亚国家工业化时间短,雇主组织发展历史不长,东欧国家的转型以及研究团队的外语能力无法覆盖多国以致资料欠缺,时间、精力有限等各种客观因素,本研究对此仅提供一般性的研究资料,以期在后续研究中予以完善。


注释:

[1]Traxler F..Employer Associations,Institutions and Economic Change:a Cross-National Comparison.Industrielle Beziehungen 11(2),2004,pp.42-60.

[2]Plowman D..Employer Associations:Challenges and Responses.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20(3),1978,pp.237-262.

[3]Mohan,Giles.The Disappointments of Civil Society:the Politics of NGO Intervention in Northern Ghana.Political Geography 21,2002,pp.125-154.

[4]Nilsbet,Robert.Community Power.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