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作为社会生产方式的农业公社
第一节 马克思对农业公社的论述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列有《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从资本的历史条件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哪些前资本主义的社会生产形式演变而来。他把雇佣劳动和资本的历史条件归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是自由劳动及其与货币相交换,二是自由劳动与其客观条件的分离。因而他提出:“首要的是,劳动者同他的天然的实验场即土地相脱离,从而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解体,以及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解体。”[1]作为这样的一个整个的历史过程,马克思又归纳了三种关系的解体:(1)劳动者把土地当作生产的自然条件的那种关系的解体;(2)劳动者是工具所有者的那种关系的解体;(3)劳动者只作为生活资料的所有者的关系的解体。[2]第一种关系是指以原始共同体或其派生形式为前提的土地所有制关系,这种关系包含奴隶制和农奴制。第二种关系由于劳动者表现为所有者,把工具包括在其劳动之内,已形成与土地财产并存而且存在于土地财产之外的独立形式,共同体已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形式出现,这种关系不包含奴隶制和农奴制,但可以在种姓制形式中得到发展。第三种关系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公式在工人与资本关系的发展中被否定。在这三种关系中,第二种和第三种是在第一种关系的发展或解体中产生的。对于第一种关系的解体,马克思又总结了三种形式,而这三种形式都涉及公社,也是人们在讨论公社或亚细亚生产方式时最为关注的部分。
马克思讲述的第一种形式是指亚细亚的或东方的公社形式,第二种形式以希腊、罗马的历史为背景。在讲述第二种形式时他指出:“[所有制的]第二种形式——它也像第一种形式一样,曾经在地域上、历史上等等发生一些重大的变化——是原始部落更为动荡的历史生活、各种遭遇以及变化的产物,它也要以共同体作为第一个前提,但不像在第一种情况下那样: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只不过是实体的偶然因素,或者是实体的纯粹自然形成的组成部分。这第二种形式不是以土地作为自己的基础,而是以城市作为农民(土地所有者)的已经建立的居住地。耕地表现为城市的领土;而不是[像在第一种形式中那样]村庄表现为土地的单纯附属物。”[3]马克思所讲述的第三种形式是日耳曼的所有制。马克思把日耳曼的公社与其他两种形式进行对比。他说:“日耳曼的公社并不集中在城市中;而单是由于这种集中——即集中在作为乡村生活的中心,作为农民的居住地、同样也作为军事指挥中心的城市中——,公社本身便具有同单个人的存在不同的外部存在。古典古代的历史是城市的历史,不过这是以土地所有制和农业为基础的城市;亚细亚的历史是城市和乡村的一种无差别的统一(真正的大城市在这里只能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真正的经济结构上的赘疣);中世纪(日耳曼时代)是从乡村这个历史的舞台出发的,然后,它的进一步发展是在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中进行的;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而不像在古代那样,是城市乡村化。”[4]马克思对这三种形式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和对比。这里引人关注的在于,马克思在后来《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的“序言”中曾谈到,“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5]也就是说,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三种形式的解体直接演变为世界历史上三个时代的生产方式或经济的社会形态:第一种形式演变为亚细亚的生产方式,第二种形式演变为古代的,也即奴隶制的生产方式,第三种形式演变为封建的生产方式。马克思在讲述三种形式的特点及其解体时,是从具有差别但都是公社的形式出发的,而着眼于世界历史的总体发展时,这三种形式又分别列于不同的历史起点,从而表现出世界历史整体发展的先后顺序。实际上,马克思还注意到了其他更多的分处于世界历史不同时代的公社形式或残余。马克思在讲述第一种形式时曾说:“例如在斯拉夫公社、罗马尼亚公社等等地方,才第一次出现最原始意义上的领主的财产支配权,在这里奠定了向徭役制过渡的基础等等”[6]。马克思还讲到印度等,他说:“近来流传着一种可笑的偏见,认为原始的公有制的形式是斯拉夫人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这种原始形式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克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人那里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有制形式,就会证明,从原始的公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7]
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看到,在各民族历史中,公社解体可以发生在很不相同的历史时期,因而,希腊、罗马人公社解体过渡到奴隶制生产方式,日耳曼人公社解体过渡到封建制生产方式,印度公社解体又与西方资本主义侵入相关。从世界各地的历史中可以看到,不同形式的公社曾面对不同的历史时期,比如美洲印第安人、非洲的原始部落等自近代以来的情况都是如此。实际上,在中国境内,一些少数民族公社形式的解体还与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相伴随。一方面,这说明世界各民族、国家的历史都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特历程,不可能都依次经历所谓的五种社会形态。另一方面,马克思重视公社的差别,公社形式的差别反映了公社所具备的不同历史条件。公社所处的社会经济的各种历史条件决定了公社本身的性质特点及其形式特点。实际上,这些历史条件不过是世界历史整体发展的结果,并常常以公社的外部关系对公社本身发生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历史演进的逻辑或规律是浓缩地表现在公社外在条件对公社的解体作用和过程之中的。世界历史演进的逻辑和规律在世界各民族和国家的相互作用、影响中,在总体上表现为依次的演进历程,而这总体的进程又是由一些民族和国家在特定条件下的跳跃式发展实现的。
马克思对公社的论述还表明,公社已进入他的考察范围。各种有关公社的材料对马克思来说,都是现实历史的材料,表现为具有各种不同特点和形式的东西。他在19世纪50年代的手稿中已着重分析了对世界历史发生重大影响的三种形式,他分析与概括的是三种特殊的历史形式;而且在这种分析与概括之后,马上就开始了对这三种形式的共同性的研究,表现了他对公社一般的理论探索。
马克思说:“这里问题的关键其实在于:在所有这些形式中,土地财产和农业构成经济制度的基础,因而经济的目的是生产使用价值,是在个人对公社(个人构成公社的基础)的一定关系中把个人再生产出来——在所有这些形式中,都存在着以下的特点:(1)对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占有,即对土地这种最初的劳动工具、实验场和原料贮藏所的占有,不是通过劳动进行的,而是劳动的前提。个人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简单地看作是自己的东西,看作是使自己的主体性得到自我实现的无机自然。劳动的主要客观条件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已经存在的自然。一方面,是活的个人,另一方面,是作为个人再生产的客观条件的土地。”[8]“(2)但是,这种把土地,把大地当作劳动的个人的财产来看待的关系——因此,个人从一开始就不表现为单纯劳动的个人,不表现在这种抽象形式中,而是拥有土地财产作为客观的存在方式,这种客观的存在方式是他的活动的前提,并不是他的活动的简单结果,这就和他的皮肤或他的感官一样是他的活动的前提,这些东西在他的生命过程中虽然也被他再生产并加以发展等等,但毕竟作为前提存在于再生产过程本身之前——,直接要以个人作为某一公社成员的自然形成的、或多或少历史地发展了的和变化了的存在,要以他作为部落等等成员的自然形成的存在为中介。”[9]
在这里,对三种形式的共性的探讨也是一种抽象,但这种抽象与空洞的、非历史的、对人的抽象不同,就像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不是从把人单纯地作为劳动的个人这样的抽象出发,而是把人作为历史上现实地存在过的人,首先从在公社形式下表现出来的人出发。在这种形式下,生产的原始条件表现为自然前提,或生产者的自然生存条件。说自然前提无非是讲,这种历史的形式也有其历史的形成过程。对于公社,以公社为形式进行的生产就其原始条件来说,“生产的原始条件(或者同样也可以说:由于两性间的自然过程而增多的人的再生产的原始条件;因为这种再生产,一方面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占有,另一方面,同样也表现为客体的塑形,客体从属于主体的目的,客体转化为主体活动的结果和容器)最初本身不可能是生产出来的,不可能是生产的结果”[10]。因此,在这种形式下,人以主、客体形式双重存在是这样表现出来的:作为主体的是公社成员全体构成的共同体整体,作为客体的是从共同体整体来看的无机自然界;单个个人以他的公社成员身份(即公社整体的构成部分)为中介,实现自己的双重存在,不仅作为劳动者存在,还作为所有者存在。
马克思讲到公社或者共同体的解体时说:“共同体(部落体)的特殊形式和与它相联系的对自然界的所有权这二者的原始统一,或者说,把生产的客观条件当作自然存在,当作以公社为中介的单个人的客观存在这样一种关系,——这种统一一方面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所有制形式,——在一定的生产方式本身中具有其活生生的现实性;这种生产方式既表现为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又表现为他们对无机自然的一定的能动的关系,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方式(这种劳动方式总是表现为家庭劳动,常常是表现为公社劳动)。作为第一个伟大的生产力出现的是共同体本身;特殊的生产条件(例如畜牧业、农业)发展起特殊的生产方式和特殊的生产力,既包括表现为个人特性的主体的生产力,也包括客体的生产力。”“劳动主体所组成的共同体,以及以此共同体为基础的所有制,归根到底归结为劳动主体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而和该阶段相适应的是劳动主体相互间的一定关系和他们对自然的一定关系。直到某一点为止,是再生产。然后,便转入解体。”[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