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导言:交往理性五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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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理论基本概念本应早做的那种“重新配置”,我那时是参考那些个体主义进路进行的,像胡塞尔和舒茨的社会现象学和西美尔(Georg Simmel)和阿德勒(Max Adler)的新康德主义社会学,这些进路承认先验主体的多元性,从而必须设定可能之社会化过程的必要的主观条件。当然,这些先验进路仍然是发挥社会理论作用的认识论,因为它们把社会之再生产与主体间共享的可能经验世界的再生产相类比:从这种认识论视角出发,一个共享的社会世界的“构成”,取决于社会化的诸单个主体之综合的意识活动。尽管有一些不足,这些理论在那时起到了通往我心目中这样一种社会观的桥梁的作用,即社会不仅是通过交往而形成网络,而且也是在那些富含规范性预设的交往活动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

为了充分发挥日常交往之理性潜力的作用,那时我要做的全部工作,只是让知识主体的“认知活动”代之以行动主体的言语行为,并且把意义的生产,不是溯源到诸多有意识单子之经验世界的构成,而是溯源到语言使用者共同体中的交往。这就通过事实上承认的有效性主张的约束力,在交往理性与社会再生产之条件两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关系。在那时,我是以一种相当笨拙的方式来解释“事实上有效力之意义结构的独特性”的:“我们把社会看做是一种具有意义结构的生活系统,每一个这种意义上的社会都具有一种与真理的内在关联。因为,意谓结构之实在是基于有效性主张的特殊事实性之上的:从总体上说,这些主张是被不假思索地接受的——也就是说,它们是打包在一起被认为是已经实现了的。但有效性主张当然是可以被加以质疑的。这些有效性主张提出的是它们自己是能正当地成立的主张,而这种主张是可以被问题化的:它是可以被确认,也可以被拒绝的。这里的‘真’我们当然是在相当广的意义上说的,亦即指的是其兑现与落空都有可能的一种主张所具有的合法性。因此,比方说,我们说的每一个意见或论断,也可以是一个希望;一个愿望或一个猜想是正确的还是正当的,说一个许诺或宣告是做得恰当的,说体面地给出了建议,恰当地采取了一个措施,说正确地做了一个描述或评价。在日常互动中,我们是不假思索地依赖于不计其数的这种合法性主张的。一旦出现落空的情况,从背景中凸显出来的,成为问题并受到核查的,永远只是一些单个的主张。”(11)

结构主义也把语言展示为一个无主体的非中心化的社会观的模型。但是,语法规则系统本身并不导致与真理的任何关联;真理只有在进行有关事态的交往时才发挥作用。语言的句法向度必须补充以语义的和语用的向度。如果某人想就世界上的某事与另一个人达成理解,他们的交往也可能因为无法理解或误解——也就是因为语法错误或因为他们缺少同一种共享的语言——而失败;但是,那个实际的话语施事(illocutionary)目标——也就是就某人对他人所说的东西与另一个人达成理解,只能在语义学和语用学层面上失落。从一个观察日常实践的社会学家的角度,交往的目标不是理解某个言语表达本身,而是就所说的东西达成理解。对一个说话者来说,如果她无法让听话者信服,如果她缺少理由去驱散怀疑,她就失落了这个目标。推理语义学(Die inferentielle Semantik)(对此我只能在后面讨论)就是以这同一个观点作为基础的:因为交往参与者取向于实现理解这个目标,他们总是已经活动于他们愿意受其影响的理由的空间之中。

只是到了后来,我才处理语义学问题。我是从解释学开始的,最初遵循的是导向了形式语用学的那条路线(推论语言学最后导向的也是那里)。仍然是紧随卡尔—奥托·阿佩尔的步伐,我在《论社会科学的逻辑》中处理了如何理解伽达默尔和后期维特根斯坦著作中的意义理解(Sinnverstehens)这个问题。我把这个方法论问题引入行动理论,并把它与社会互动之交往网络的节点关联起来,使它获得了一个不同的但对于理论具有建构性的地位。把交往的社会模型与有关社会之构成的现象学理论和新康德主义理论联系起来,就可以看清这一点:一个只有用解释学方式才能走进其有意义结构之对象领域的社会科学观察者,与她所观察的那些行动者——他们是通过经由语言媒介的互动来生产和再生产社会(也就是社会科学中的理论的对象领域)的——是在同一个层次上活动的。(12)

交往的社会模型从先验概念策略那里继承了对自然科学中理论与对象之间隔离的克服。社会科学诠释者与他所观察的对象具有类似地位。他要能进行观察并理解他所搜集的资料,只能是以虚拟参与者的角色。但这样一来,让我们明了诠释活动的那些解释学洞见,就与对行动主体自己的诠释性实践的描述,有了直接相关性。在被观察的社会互动领域中承担着协调行动之负担的交往成就,与社会科学诠释者的诠释活动表现出同样的样态。

高斯演讲是这样一个基本概念工作的结果,它把我从韦伯的规范引导行动的概念,经过米德的以符号为中介的互动的概念,引向了“交往行动”的概念。但是,只要社会行动的层次与执行这些行动时所实施的语言活动的层次没有清晰区别开来,只要言语行为的协调行动的约束力还没有解释清楚,这个说法就仍然是成问题的。要改变这种情况,只能对形式语用学进行反思,对此我在第四篇演讲中做了概述。在那时,乔姆斯基的深层语法理论——它声称根据产生形式完整句子的那些规则重构了能力健全说话者(kompetent Sprecher)的语言能力——为我提供了一个交往能力理论的方法指导。我在1965年首次美国之行中“发现”了作为斯金纳语言行为主义之批判者的乔姆斯基,我对那种重构能力健全的说话者的进路,留下深刻印象。但我对语言能力本身的兴趣不大。在那时具有核心重要性的也已经是别的东西了(13)——也就是说,语言活动的双重结构,以及约翰·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14)已经提醒我注意的日常交往的特有的自我指涉性:“一种有可能在其中达成以相互理解的情境要求,至少两个说话者—听话者同时在两个层次上建立起交往来:一是主体之间彼此交谈的主体间性层次,一是主体们进行交往所针对的对象(或事态)的层次。”(15)

要把“社会的生命过程作为一种经由语言活动的媒介而发生的创造过程”来把握,还必需有三个进一步的步骤:(16)

· 借助于施为性动词而形成的话语施事(illokutionäre)(17)成分,必须做一种重新定位,重新定位为可用商谈方式来兑现的有效性主张之所在。因此,奥斯汀(J.L. Austin)最初参照制度性约束的言语行为的例子来分析的话语施事言语行为(illokutionären Akte),经历了一个超越塞尔之概括的功能转变。

· 随时可见的那些言语行为,必须在一个有效性主张的系统(即对于真实性、真诚性和正当性的主张)——这些有效性主张同时我也用于澄清日常交往之合理的内部结构(也就是“交往理性”的概念)——的基础上,根据相应的类别(叙述的、表达的和范导的)进行分类,并针对其连接不同行动者之行动的潜在的配对效力而加以考察。在塞尔那里扮演意义理论之角色的言语行为理论,此时应当对一种协调行动的机制做出说明。

· 交往行动,也就是那种其特征是以达成理解为取向的对于言语行为的对称使用的那种社会行动,必须进一步与商谈——参与者通过商谈对已成问题的有效性主张加以议题化——的反思层次,区别开来。对真实性主张的商谈性兑现(对此我结合斯蒂芬·图尔敏的论辩理论(18)做了考察),在我这里相当于一个雏形,由此后来(好像有点儿过早(19))形成了一种真理的共识论。(20)

把普林斯顿的五个演讲放在一起来看,这些概念分析显然至多是提供了餐具,而没有提供餐食。但是,我从形式语用学的方法论出发,把经过广义“真理论”诠释的交往视为产生社会秩序的根本中介,这就为我此时回答社会理论基本问题提供了一把钥匙。(1)指向彼此对立的行动协调方式的那个概念对子,“达成理解”与“目标导向”,开启了有关行动的诸多社会学概念的整个领域。(2)交往行动和生活世界的互补关系使得从行动理论走向社会理论的一步成为可能(3)。随后,三个进一步的问题可以借助于来自交往理论的反思而得到澄清: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这个经典问题用一个主体间性理论来回答(4),韦伯的社会理性化的概念扩展到目的合理性(purposive rationality)之外(5),理解型社会学的解释学进路通过一种理性重构的程序而得到深化(6)。最后,合理性理论在现代性之哲学商谈与社会理论的当代性诊断之间架起了桥梁(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