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时:或论神之存在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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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真理、幻象与谬误之初步知识

第一章 何为真理

当我们前去寻觅真理,亲爱的,我们就假设了真理可以在某处寻得,而且存在鲜明的特征将真理与非真理相区分。那么,在出发之前,我们必须回答这些问题:(1)何为真理?(2)我们凭借什么特征辨认出真理并将它与幻象、谬误区分开来?

只言说自身所思所想的人,才能道出真理。言说的真理,因此是语词和思维之间的一致,是符号和符号所表征之物之间的一致。因为我们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与对象相关联,正如符号与被其表征的事物相关联,有些人就想将这一定义普遍化,并且将真理的本质置于语词、概念和事物之间的一致之中。他们宣称,所有可能的和现实的事物就好比是原型,我们的概念与思想好比是描述,而语词则像是思想的轮廓。如果描述完全符合那些归于范本的东西,轮廓准确地指示那些内含于描述的东西,那么三者之间就存在最完全的一致,我们将此称作真理

即使这一定义并非谬误,它似乎仍未取得丰硕的成果。如果真理是一致,那么非真理就是分歧。因此,我们思想中的非真理是思想自身之间的分裂,或者是思想与其原型,也就是与它们所归于的对象的分裂。现在没有任何方法能比较思想与其对象,也就是说,没有任何方法比较副本与原型。在我们面前的仅仅是副本,而且我们仅仅只能通过它们对其原型做出判断。谁告知过我们这些副本是否可靠,它们是否完全符合那些实际归于原型的东西,它们效仿的原型是否俯拾即是?由此可见,至少从这一角度得不出任何用来辨识真理或区分真理与非真理的特征:让我们尝试另一条途径。

在提及真理时,我们可以让这个问题停留在现有的定义上。比较语词与思想,并探查二者之间的偏差确实是在我们的掌控范围内。各种思想能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被考察。它们不是关乎可思维的不可思维的,就是关乎现实的非现实的。那么首先,我们在可思维与否的范围内考量思想。这些可再次分解为:(1)概念(2)判断(3)推论。概念在包含不会互相取消(aufheben)因而可被同时思维的特征时为真。圆的概念为真,因为赋予给它的特征彼此没有矛盾。那么同样地,譬如,疑虑的概念为真,因为有限的存在者会缺乏断定一个命题为真的必要理由,而不会缺乏否定其为真的必要理由。“正义”的概念,确切地说,“最完满的正义”的概念为真,只要其中所有交集在一起的特征并不彼此取消,因而可被同时思维。然而“最大的速度”的概念为假,因为最大的空间与最小的时间,分离开来或结合起来都无法被思维。“最高的非正义”的概念,“绝对的深度或高度”的概念,“欲望作为恶的恶”的概念,诸如此类,都为假,因为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些语词当中,那些在概念之中彼此矛盾因而无法被整体思维的特征被糅合在了一起。

在判断中,包含于主词的整个概念内的诸特征,只是通过主词分别得到了断定。如果判断断定的只是处于主词诸概念之中的特征,那么,该判断为真。因此,判断之中的真理,正如概念之中的真理,能被置于诸特征的一致之下,这些特征在一个概念中被整体思考,并且分别通过它得到断定。

所有理性的推断都基于对概念的正确分析。有人可以借一棵树的形象,向自己展示整个人类知识。树冠集结于树叶,树叶交汇于侧枝,侧枝融合于主枝,最终主枝在树干会聚。他可能会设想树干的纤维蔓布到所有主枝、侧枝以及树叶,正如主枝和侧枝的纤维蔓布到它们所有的分叉,但低一层级的分叉所具有的纤维,并不为该分叉的源头所具有;如此一来,他将获得一幅概念之间恰如其分的亲缘关系图。所有个别事物交汇于不同的类别,类别交汇于种属,种属交汇于等级,而等级最终统一于单个主干概念,这一主干概念的特征贯穿其余的一切。那些从更高层级的概念所确认的,必然也适用于所有低层级的概念。然而,那些作为特有之物包含于更低层级的概念内的,就只能将这一同样的权利授予更高层级的概念某一分支,而非所有。我们理性推论的有力皆在于此。树干的特征也归于所有主枝,主枝的特征归于所有从之而出的侧枝,以此类推到树冠或个别事物。往后逆推,与之相对地,分枝特有的特征只能被赋予主枝的某一侧枝,正如主枝特有的特征只能被赋予共同的树干的某一部分。

因此,理性推论的真理就在于将某些概念与特征在思想中联结在一起的可能性或非可能性。这样,只要我们的思想被视作可思维的或相反,它们的真理就在于其诸特征彼此之间的一致以及与其诸结果的一致。人类所有那些只关乎什么是可思维的什么是不可思维的知识,就如数学和逻辑一样,通过带有最高等级自明性的矛盾律来保证它的确定性。以这些严格的证明,我们仅分析概念,借助所有主枝和侧枝去追寻树干的特征,比较共同特征与个别属性,并且以此弄清楚它们是可思维的或是相反。

所有这一类知识,只要关乎可思维的与不可思维的,就是正确运用理性的结果。只有理性的匮乏或误用才会使我们迷失于非真理,并混淆可思维之物与不可思维之物。此外,隶属此类的真理都具有必不可少、永恒不变因而独立于时间的共同特性。当涉及这些真理时,谈论是曾在还是将在,一切是存在还是不存在都不适宜。彼此相容的概念将持续如此,而那些彼此错失的概念将永远不能彼此结合。

然而,尽管这些真理本身自在自为地是必然的、永恒不变的,我们还是意识到它们并不总是以同样的活跃度呈现给我们。它们居于我们之内的存在与时间相关,遵从变化。在某一刻某些概念还不为我们拥有,然后它们生成,或许在某一刻它们还会再次消失。它们是发生在我们这些思维的存在者之内的变化,因而可被给予一种理想的现实性。但它们也不是必然的,而是偶然和流变之物,正如我们是我们自己,是这一变化的主体。它们必然是可思维的,但并不是必然地为我们所思维,正如我们是永恒不变的可思维的存在者,但自身并不是永恒不变的现实存在者。因而比起可思维之物的范围,现实之物的范围受到的限制更加严格;一切现实之物必然是可思维的,但是很多绝不会被赋予现实性的事物也能够被思维。因此,现实之源并非矛盾律;并非一切没有自我矛盾因而可被思维的事物,都能够基于该原因而理直气壮地宣称具有现实性。我们必须寻找另一条基础律,来为现实与非现实划分界线,并且和矛盾律区分可思维之物与不可思维之物一样确定。

让我们看看我们是如何获得关于现实之物的观念,又是因为什么缘故,我们确信,或者认为自己确信这些事物拥有现实性。人是自己知识的第一来源,因而,如果他想要说明自己所知与未知的东西,他就需要从自己出发。

我的思想和表象是我首先确信为真的东西。我赋予它们以理想的现实性,只要它们内在地居于我之中并作为一种在我思维能力中的变化被我感知。每一个变化都预设了一个被改变的某物。那么我自己,这一变化的主体,拥有了并不只是理想而是真实的现实性。我并不只是一个变形而是被改变的事物本身;我并不只是思想,而是一个自身状态被思想和表象改变的思维的存在者。那么在此我们拥有一个双重实存或双重现实性之源:表象的现实性和被表象之物的现实性,变化与变化的主体,而且我们至少相信自己充分认识到了这二者。

就像我不只是一个变化的思想,而且是一个持续的思维,所以同样有可能会认为各种表象并非仅仅只是居于我们之内的表象或是我们思维能力的变化,而是也归于区别于我们的作为它们的对象的外在事物。如我们见到的那样,思维的存在者并非仅是思想,而是具有自身的稳定性与真实的实存,同样,被思维之物也可以拥有一种自给的且不只是理想的现实性。如下这样的事物是可思维的,它们像我一样拥有持续的现实性,它们留在我们心中的摹本部分地在场,但也能部分地缺席。因此,我们或可思考这三种事物:(1)思想,仅仅是一种变化,且其现实性被称作理想的现实性;(2)思维者或持续的实体,变化在它们之中发生,且必然已被赋予真实的现实性;最终(3)被思维之物或思维的对象,很多情况下我们倾向于赋予它们以真实的现实性,就像我们赋予自身那样。但我们是如何确信这些外在于我们的事物也拥有现实的实存,而不只是我们心中的思想?尽管我们的天性已然迫使我们自信地对许多事物做这样的假设,但我们还是会渴望知道我们为何对它们深信不疑。

首先,感官及其杂多的现象。我们倾向于将那些给我们感官留下印象的东西视作现实存在于我们之外的某物。然而我们也意识到感官有时会带有欺骗性。它们偶尔会诱使我们相信现象的主体是在场的,后来我们发觉这些现象仅仅是我们之内的表象,它们并不拥有外在于我们的客体。这些现象是某种被幻想出来的东西,是梦,是错觉,归于它们的仅仅只是理想的现实性,至少目前,它们的客体在我们之外无处可寻。

我们为了摆脱这一疑虑,通常采取以下路径。我们首先查看不同感官之间的一致。越多不同的感官向我们宣称某个客体实存,我们对其现实性的信念就越没有风险。我瞥见一朵玫瑰的影像,触碰它,感受它,采撷到鼻下,细嗅那个我在很多情况下已经感受过和闻过的东西,并将之与玫瑰的视觉影像结合在一起。我在各种距离、不同环境、并通过各式各样的媒介观察这同一种对象,我知道所有这些因素都会改变感性现象。我透过水、透过空气、透过会凸扩大或缩小对象的玻璃去凝视一个视觉的对象;我通过会放大或削弱声响的器械去辨识听觉的对象;我用身体的不同部位去与触觉的对象发生联系,摒弃关注对象通过所有这些不同的方式给我留下的印象,并在其中区别开相同点与不同点。我询问这些客体在处于其他人的感知范围时给其他人留下的印象。所有这一切愈是达成一致,我们愈是相信自己确知一种外在的现实性。分歧愈多,疑虑愈深,或者更极端一些,我们愈是认为我们所意识到的感性现象仅仅是我们之内的思想,它们在我们之外可能不存在任何东西作为其客体。

现在若我们对感性对象的客观现实性深信不疑,那么我们可将所有已知的数学与逻辑的真理运用于这同一个对象之上。首先,我们通过这些无可辩驳的真理指定给这一对象以一切必然附属于其概念的谓词,正如我们通过矛盾律将所有不属于它的特性从它那里驱逐出去。如此一来我们构造了真正的命题,这一命题的主词自为地具有感性知识的自明性,然而由于应用数学和应用逻辑的规则,它的谓词能且仅能被如此思维。我们从这些命题达至理性推理,这样一来应用数学和应用逻辑的学派就在自然学说中诞生了。并且,两种感性现象越是频繁地最终彼此相随,我们越是频繁地发现在现象A的情境之中,区别于现象A的现象B就会出现,我们就越有把握推断出这些现象的固定联结。每当我们开始意识到现象A的感性的现实性时,我们也能满怀信心地期待现象B。我们越是频繁地发现某个外观、触感与味道类似面包的对象也能给予身体以滋养,我们就越有信心期望类似面包的感性对象有这一结果,即便现在我们对这些感性对象毫无经验。我们越是频繁地感知到某一个带有玫瑰视觉和触觉属性的对象倾向于在其周围散发某种气味,并在嘴嚼之时倾向于释放某种滋味,我们就越能自信地推测,任何在视觉和触觉上显现为玫瑰的花朵都会带有这些气息和滋味。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在物理学以及日常生活中所运用的原理和假设将无止境地成倍递增。我们从一种现象的现实性,推断出其余所有倾向于与之联结的感性现象共同的现实性。这种推断并不具有可被称为数学或逻辑的不可辩驳的确定性,而是带有某种根基于可然律且被称为“归纳法”的信念成分。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考虑这一信念的根基,以及它所提供的自明性的程度。今日,我举一个例子阐明真理的这些总体概念,便足矣。我品尝一点食物,它给我的味蕾提供了盐的滋味,与我一起就餐的人也体验到了同样的感觉,而且在我们看来它就貌似普通的盐。我将其放置于显微镜下观察,它的诸部分都具有盐的形式。我将它投至水中,它就像盐会消融的那样消融了,我现在预计根据这一技术法则,它在化学研究中也将呈现与盐紧密相关的同样的现象。我不会满足于这个仅为臆想的预测,相反我会通过化学工序对这一物体的某个部分进行研究。如果我的预测被证实了,那么我就可以怀着更为笃定的信念,基于多次在类似的人体中以类似的方式激起的经历,推测这一对象的其余部分将在我体内产生的影响。基于我多次经历过这样的一致,我也期待在类似的情况中达成类似的一致。凭借的证据越多或越少,我体验到一致的情况就越多或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