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三部门研究(第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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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素质的培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

李景鹏[1]

摘要:公民素质的培养关系到国家的实力和长治久安,但不是通过一些表面的宣传教育能够实现的,要把它当作一个艰苦卓绝的、系统的社会工程来对待。如何培养公民素质,最重要的是要使人们组织起各种公民社会组织,通过各种公民社会组织的活动,就会潜移默化地、逐渐地培养和提高人们的公民素质。改革开放以后形成的纯私人活动领域为培养公民素质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应该抓住这个机遇把培养公民素质的系统工程提到日程上来。

关键词:公民素质;公民意识;公民社会组织;长治久安

公民素质是一个国家硬实力的基础和软实力的源泉,这是尽人皆知的道理。但如何培养公民素质,却是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人们总以为成立了共和国、制定了《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老百姓就自然而然地变成了公民。人们也以为,公布了核心价值观,各种媒体宣传一下,就算是尽到了培养公民素质的责任了。其实,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公民素质的培养乃是一项极其艰巨而细致的工作。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什么是公民素质。王春英从政治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公民素质指公民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主体,为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所应具备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能力,其实质是公民资格的问题。她将公民素质分为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两个方面:前者主要包括主体自立意识、权责意识、规则意识、共赢意识和公德意识;后者主要包括政治认知能力、理性判断能力和理性沟通能力(王春英,2010)。笔者认为,所谓公民素质就是指人们身上体现的公民意识的程度。如果人们的身上能够很好地体现公民的意识,就表示人们的公民素质高;反之,则表示公民素质低。什么是公民意识呢? 公民意识主要指公民对于自己国家主人地位、应享权利和应履行义务的自觉意识(郑杭生,2008)。按照学术界的一般理解,所谓公民意识至少应该包括下面的内容,即利益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公共意识、平等意识、爱心、同情心、宽容心、志愿精神、礼貌待人等。

所谓利益意识,是指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自己是一个利益主体。个体的利益虽然可以包含在集体的利益之中,但集体利益不等于个人利益,集体绝不能否定或取代个人的利益。因此,每个公民对个人利益的表达和维护都是正当的、合理的。

所谓权利意识,是指作为一个公民,应该明确《宪法》所赋予的各种权利,并懂得运用这些权利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参与政治生活。

所谓责任意识,一方面是指每一个公民都应明确《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把履行这些义务作为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是指作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和与人交往中都要有负责的精神。

所谓公共意识,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能严格遵守公共秩序和规则,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所谓平等意识,一方面是指每个公民都能意识到自己作为社会平等一员的尊严;另一方面是能够平等地对待任何与自己交往的人。

爱心、同情心、宽容心很容易理解,特别是宽容心对公民来说尤其重要。因为社会生活中免不了会产生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有了宽容心就意味着人们可以通过妥协取得和解、达成共识,避免“零和博弈”。

所谓志愿精神,就是一种通过对社会做出某种贡献来实现自我价值的精神。这和那种响应某一号召来为社会做点好事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所谓礼貌待人,是指公民在待人接物方面的素养,这也是公民意识不可或缺的内容。

那么,如何培养公民意识?是不是把公民意识的内容提供给各种媒体,让其宣传一下,公民意识就能培养起来了呢?非也!实际上,培养公民意识乃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社会工程。

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使中国的老百姓一直以臣民和草民的身份存在。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长期的强国家-弱社会的状况,使得中国的老百姓仍然没有完全摆脱臣民和草民的生存状态。而改革开放则为公民素质的培养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催生了一个独立于政治社会的纯私人活动领域。

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的年代,很少有私人活动的空间,当时几乎所有的私人生活都处于行政权力的控制之下,人们既没有追求个人利益的自由与合法性,也几乎丧失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意识。随着改革开放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利益源泉的多元化和利益单元的个体化,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了全社会范围的利益竞争。这便在社会上创建了一个处于国家权力控制之外的纯私人活动领域。

这个纯私人活动领域对社会的意义往往不为人们所重视。对公民社会比较发达的国家来说,这个领域也许并不那么重要;但对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全能主义国家来说,情况就不同了。因为在全能主义时期,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来自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全面干预,社会中几乎没有纯粹的私人空间。从国家理论的角度来看,我国改革开放前的政治结构是全能主义的。它的特征是:国家通过意识形态、组织结构以及有效的干部队伍实现了对社会生活所有方面的渗透与组织(李强,2001)。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利益结构的巨大变化,纯私人活动领域便逐渐生长起来,并且成为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国公民社会正在形成之中,还很不成熟,其典型特征和作用还未充分展露。一般来说,可以把公民社会当作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综合,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俞可平,2006)。在纯私人活动领域,人们只要不违反法律,便可以不受国家的干预,自由地选择自己所喜欢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休闲方式、娱乐方式、交往方式等,并根据自己所选择的方式开展各种活动。这个以个人的利益为基础形成的纯私人活动领域成为中国公民社会生长发育的社会土壤。这个纯私人活动领域对培养人们的自由意识、独立意志和自主性起着潜移默化的巨大作用。

第一,在这个领域中,人们首先是作为自由、独立的消费者存在,人们可以自由自主地选择自己的消费意愿和消费方式(当然,商业广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会影响人们的选择,但不会影响人们的自由感)。

第二,人们进而作为生活方式自由、自主的选择者存在。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任何人都无权干涉。这对长期受到禁锢的中国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解放。

第三,在这个领域中,人们还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兴趣、爱好,并可以自由地去追求。

第四,在这个领域中,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文化偏好,包括通俗文化、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等。

这种在长期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自由意识、独立意志和自主性,会成为一股巨大的力量。这股力量一方面会成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又是一股巨大的解构力量,它可以极大地消解全能主义的文化一元化而形成文化的多元化,极大地消解意识形态的控制,使意识形态淡化,此外,它还会解构人际关系的政治化以及人们对单位和政府的依赖性,等等。所有这些解构作用都为公民意识的发展提供了社会土壤。在这一社会土壤的基础上,便有可能生长出人们的自由选择意识、利益表达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维护意识等。人们有可能依托这个领域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并和政府进行博弈,如要求行政复议、进行行政诉讼,以及进行其他形式的政治参与。从这个领域也可以发展出许多权利,如知情权、隐私权、肖像权、财产权、继承权等,并促进许多其他公民权从条文变成现实。这一社会土壤为公民素质的培养提供了可能。但是,这个纯私人活动领域的产生还可能导致另外一种结果,那就是使社会陷入个人主义、机会主义、犬儒主义等横行的泥坑。所以这个纯私人活动领域的产生实际上使我们的社会处在岔路口上。抓住这个机遇就可以在这一社会土壤上培育公民素质;但如果不能很好地抓住这一机遇,社会就会溃败。事实上,由于我们没有及时地抓住这个机遇,已经产生了社会溃败的趋势。当务之急就是要迎头赶上,赶快抓住这个机遇,把培育公民素质的工作切实地做起来。如果再耽误下去,社会溃败的趋势就很难阻止了。

那么,怎样才能抓住这个机遇来培养公民素质呢?培养公民素质的工作很像家长培养孩子。一个严厉的家长处处把孩子管得死死的,其结果不但不能使孩子养成好的习惯和自治的能力,还会让孩子产生逆反心理。一旦脱离家长的视线,孩子就会离经叛道,为所欲为。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也是如此。我们现在的注意力还是全部放在“维稳”上,现在的网格式管理,本质上是一种行政主导的管理模式(朱仁显、邬文英,2014),稳则稳矣,但社会却在不断地走向溃败。所以,要想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培养公民素质上来,关键是要让老百姓自己组织起来,成立各种公民社会组织,通过公民组织的有益活动,逐渐培养老百姓的公民意识。

那么,公民社会组织对公民意识的培养能够起什么样的作用呢?

(1)通过公民社会组织,人们相互联系、相互沟通

在纯私人活动领域,人们只能在亲属和朋友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沟通,其联系和沟通的范围不仅狭小,而且内容也只限于私人之间的事务。一旦超出亲属和朋友的范围,人们之间就会变得相互隔膜和冷淡。没有人去关心“大家”的事情,人们也无从知道“大家”都有什么事情。而在公共领域,人们遇到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个人与全社会的公共事务之间的关系。在公共领域,很少有个人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人们都在政治权力的组织、控制与影响之下进行活动。虽然人们也生活在各自的工作单位中,但在单位中人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非自愿的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们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人们常常处于各种人际矛盾的困扰中。只有在人们自愿结成的公民社会组织中,人们才会愿意围绕“大家”的事建立起各种联系,彼此充分地进行沟通。在公民社会组织中,人们之间的联系已经不是纯粹个人之间的联系,而是在共同的活动中的关系,活动越多,关系越密切,相互的沟通越充分。这样的联系和沟通既不同于公共领域中的人际关系,又不同于私人领域的人际关系,而是一种全新的人际关系。在这种人际关系中,个人意志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可以充分地表现出来。

(2)通过公民社会组织,人们维护自己的权利与利益并向政府表达自己的利益

权利与利益是人们在社会中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按照现代政治的逻辑,也就是按照民主政治的逻辑,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首先,由于人们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并不是人们全部的权利和利益,对于在基本权利和利益之外人们的广泛的权利和利益,政府则无法全部了解,只能靠人们自己去表达;其次,由于政府在代表社会利益的同时也有其自身的特殊利益,因此在维护人们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方面并不是总能做得很好,所以即使在基本权利和利益方面,人们也不能完全被动地依赖政府,而要自己去维护与表达。因此,在人们的权利和利益的维护方面实际上是公民与政府的互动过程。西方在公共领域的这种互动主要是通过代议制来运作的。然而,对议会影响最大的并不是作为个体的公民,而是各种势力强大的集团。因此,在公共领域,作为个体的人,在围绕利益表达及与政府互动的过程中,力量过于微小,常常处于被忽视的地位。作为民主政治社会中的政治家,出于竞争的需要往往也能对公民的利益表达起到一定的吸纳作用,但这种吸纳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方面受政治家自身状况的影响,吸纳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另一方面,政治家在扮演一定政治角色之前和之后,思考问题的角度和行为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这方面的因素往往也无法改变公民个人在利益表达方面的弱势地位。而在纯私人活动领域,个人虽然能意识到自己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却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没有维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手段。虽然通过私人的各种关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其中充满了偶然性,且对多数人来说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作为个人,虽然也可以利用政府设置的一些渠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但这些渠道往往不是很通畅,且能够利用这些渠道的人也是少数,因为多数人往往不会或不习惯去利用这些渠道来和政府打交道。正因为在纯粹的公共领域和纯私人活动领域,人们在利益表达方面存在缺陷,准公共领域在这方面便具有重要的意义。这里的准公共领域还没有构成完整意义上哈贝马斯所言的“公共领域”,后者有三个构成要素——公众、公共意见或公众舆论、公众媒介和公共场所(陈勤奋,2009)。在准公共领域,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公民社会组织表达自己的利益。在公民社会组织中,一般来说人们所要表达的利益,既是个人的,又具有共同性。即使是某人纯粹的个人利益,也能够得到公民社会组织中其他成员的同情和支持。而公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自愿结合的有组织的力量,在表达利益方面和个人相比显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特别是公民社会组织还可以利用它与政府某些部门之间的关系来表达成员的利益(在当前存在官民二重性的条件下)。这样,作为一般的互益性的公民社会组织便具有一定的利益集团的性质,但它们又不同于那些掌握巨大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力的真正的利益集团,所以,可以把它们称为准利益集团。

(3)通过公民社会组织来协调成员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公民社会组织作为人们之间矛盾、冲突的调节者,主要通过经济领域的行业协会表现出来。在各个行业的公民社会组织没有成立之前,各个企业之间,尤其是各个私人企业之间在市场竞争中常常发生利益冲突:为了争夺市场,互相压价;为了争夺市场,以次充好,造成伪劣产品泛滥;为了争夺市场,去拉拢官员,以争取在政策执行中被特殊对待;为了争夺市场,互相拆台;等等。而通过像行业协会这样的公民社会组织,就可以制定各种市场规则来维护行业内部的秩序和利益,避免无规则的恶性竞争。而整个行业的正常发展,不但有利于各个企业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全社会的公共利益。

(4)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建立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和互助关系

在中国改革开放及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利益关系发生迅速而巨大的变化,人们陷入激烈的利益竞争中,与此同时,人们还没有来得及制定相应的竞争规则,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出现不择手段去追求利益的实用主义和机会主义倾向,对社会道德构成了巨大的冲击,使社会失去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产生诚信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仅仅靠在公共领域中的宣传和教育,往往收效甚微。而公民社会组织则可以在这方面起到国家在公共领域起不到的作用。在公民社会组织中,由于人们是自愿结合的,而且在共同的活动中相互了解,因此成员能在此基础上在组织内部以诚相待、相互信任,使组织变成人们可以信赖的互信互助的小社会,从而在社会道德方面成为一个个健康的细胞,为在整个社会建立诚信互助的关系打下良好的基础。

(5)通过公民社会组织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

公民社会组织为其成员提供的服务,不同于公共领域为一般公民提供的服务。公共领域为一般公民提供的服务仅限于公共物品,不能满足其在某些方面更加具体、更加特殊的需要。而公民社会组织作为人们在某些特殊需要的基础上自愿成立的组织,就可以为满足人们的特殊需要提供让大家满意的服务,从而弥补公共领域提供服务的不足。公民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在形成组织的内部凝聚力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

(6)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增进人们的知识,提高人们的素质

公民社会组织的活动涉及一些特殊的领域,因而也就涉及一些特殊的知识。在活动中通过成员之间的交流,人们可以获得在一般社会生活之外的特殊知识。同时通过知识的增长,人们在许多方面的素质也会有所提高。这样组织活动能为社会不断地培养有知识、高素质的公民。

(7)通过公民社会组织,人们获得展示自己才能的众多机会

在社会生活中,公共领域是人们展示自己才能的大舞台。但是,对普通人来说,登上这个舞台的机会却是很少的,只有那些当官的人才有机会在那里展示自己的才能。而在纯私人活动领域,人们虽然有了展示自己才能的机会,但是却又缺乏展示才能的舞台。而公民社会组织的存在,便在以上两个方面为人们展示自己的才能创造了条件——它既提供了舞台,也提供了机会。在公民社会组织中,人们可以充分地展示自己的才能,人们的自我实现也会得到很好的保障。这无疑也增强了组织的凝聚力。

(8)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实现成员行为的自律

面对商品大潮的冲击和激烈的利益竞争,人们往往会为了获得利益而不择手段,造成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损害,使社会陷入人人都受到伤害的负和博弈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社会组织便可以通过它与成员的特殊关系,来促使成员进行自律,大家共同制定各种规则,并互相监督去遵守这些规则。成员在习惯于遵守内部规则的基础上,逐渐就会习惯于遵守外部的也就是社会的规则,从而为社会培养能够自律的公民。

(9)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培养人们关心社会事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公民社会组织的事务既是特殊事务,又是共同性的事务。相对于社会事务来说,它是特殊事务;相对于私人事务来说,它是共同性的事务,也就是大家的事务。公民社会组织的生活可以起到促使人们关心大家的事务的作用,逐渐形成一种关心大家的事务的机制,使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对组织的事务产生一种责任心。而这种责任心的培养有利于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关心整个社会的事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10)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

公民社会组织不仅能够为其成员提供各种服务,而且可以为社会提供服务。公益性社会团体自不必说,即使是互益性社会团体也可以为社会提供一定的服务。这种服务尽管是互益性社会团体的副产品,但对社会来说,也是很有意义的。它可以减弱互益性社会团体作为准利益集团对社会的负作用,使它们与国家之间的博弈向正和博弈即双赢的方向发展。

(11)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可以对人们进行民主管理的培育和训练

要建设民主政治必须从改变社会的和政治的土壤做起,也就是从改变政治文化做起。而要建立民主的政治文化,就要从改变人们的观念着手,也就是要对人民群众进行有关民主的培育与训练。这种培育与训练在社会的许多方面都可以进行,例如农村和城市的基层自治等。而建设公民社会组织是其中的重要途径。在公民社会组织中,人们在为组织的事务服务的过程中,也就培育和训练了民主管理的观念与能力,为改变政治文化,培育民主的、社会的和政治的土壤做出一定的贡献。

(12)通过公民社会组织,人们在不同范围和程度上进行政治参与

在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向国家表达利益的过程中、在他们为组织的内部和外部事务服务的过程中,实际上都是在进行政治参与,只不过范围和程度有所不同。通过许多公民社会组织的这种政治参与,便会形成全社会的政治参与,从而推动民主发展。

由此可见,通过以上这些途径,公民社会组织不但能够很好地承担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中介角色,而且实际上起着培育公民素质的作用。

当然,除了公民社会组织外,国民教育和家庭也对公民素质的培养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国民教育,应该将公民素质教育的内容纳入从小学到大学的课程,严肃、认真地加以对待。

总之,希望有关部门认识到培养公民素质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从而高度重视公民素质培养的问题,抓住时机,持之以恒,则国家幸甚!民族幸甚!

【参考文献】

陈勤奋,2009,《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及其特点》,《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第114~121页。

李强,2001,《后全能体制下现代国家的构建》,《战略与管理》第6期,第77~85页。

王春英,2010,《和谐社会视域中的公民素质》,《社会主义研究》第1期,第29~34页。

俞可平,2006,《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第109~122页。

郑杭生,2008,《从政治学、社会学视角看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内涵》,《学术研究》第8期,第19~30页。

朱仁显、邬文英,2014,《从网格管理到合作共治——转型期我国社区治理模式路径演进分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第102~109页。

The Citizen Quality Education is the Foundation of State's Stability

Li Jingpeng

Institute of Political Development and Government Management,Peking University

Abstract:The citizen quality education relates to state's strength and stability. This social develop process is arduous and systematic,which will not be realized through the surface of advertisements and announces. How could we foster citizens' quality? The main method is to allow people organize various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which can imperceptibly,gradually cultivate and improve citizen quality. The pure private sphere forming after reforming and opening has ever provided great opportunities to the cultivation of citizen quality,which should be captured continually. The systematic process for improving citizen quality education should be taken on the agenda.

Keywords:citizen quality;citizenship;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stability


[1] 李景鹏,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教授,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E-Mail:lijingpeng3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