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广东政府对澳门社会秩序的管理
陈文源[1]
澳门开埠后不久,大量中葡商民迁居澳门,使澳门迅速成为一个异族混居的商业重镇。庞尚鹏称:“近数年来,始入濠镜澳筑室,以便交易。不逾年,多至数百区,今殆千区以上。日与华人相接,几规厚利,所获不赀,故举国而来,负老携幼,更相接踵。今筑室又不知几许,夷众殆万人矣。”[2]大量华葡商人混居澳门,给中国封建行政体系提出了一个新的管理课题。鉴于当时广东税饷与海疆安全的现实情形,广东地方官就如何处理澳门问题出现了严重的分歧:一是实施驱离政策,有人主张以巨石填塞港口,阻止葡国商船进入澳门。其最为激进者,建议派人前往澳门放火焚毁民居,逼迫葡商撤离;二是采用怀柔政策,建议遵循旧例,准许照常贸易,但必须“使之撤屋而随舶往来”;三是设官管理,使之纳入王朝的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之中,所谓“建城设官而县治之”。[3]当时的主政者选择了折衷的办法,1573年,广东政府在莲花茎建关闸,设官守之。《崇德堂稿》称:“前明着令,每月中六启闭,设海防同知、市舶提举各一员,盘诘稽查,夷人出,汉人入,皆不得擅行。”[4]关闸之设,旨在防守,控制葡华商民阑进阑出,还不属于真正意义的行政管理。16世纪90年代起,广东地方官认为治澳之策“似不如申明约束,内不许一奸阑出,外不许一倭阑入,无启衅,无驰防,相安无患之为愈也”。[5]于是,保甲法的推行、《海道禁约》、《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等一系列行政管理法规相继出台,逐渐形成控制规模、有效管理的思路,使澳门开埠后近三百年的时间,其社会一直在广东政府有效的管控之下。
一 实施保甲法,加强澳门城区管理
早在16世纪60年代,霍与瑕认为解决澳门管理问题的最佳办法是“建城设官而县治之”。[6]1569年11月29日,工科给事中陈吾德上《条陈东粤疏》则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建议,即在澳门推行保甲法,“严饬保甲之法以稽之”[7]。但当时朝野对葡人的去留问题尚未取得共识,因此这一建议并没有落实。1591年4月4日,两广总督萧彦再次建议对澳门商民推行保甲制度,听海防同知与市舶提举约束。至1592年11月21日,两广总督陈蕖才真正在澳门落实保甲法,其疏云:“将其聚庐,中有大街,中贯四维,各树高栅,榜以‘畏威怀德’四字,分左右定其门籍,以《旅獒》‘明王慎德,四夷咸宾,无有远迩,毕献方物,服食器用’二十字,分东西为号,东十号,西十号,使互相维系讥察,毋得容奸,诸夷亦唯唯听命。”[8]奏疏中所指之大街,应是议事会前地为中心的当时澳门主要街道,葡文叫Rua Direita,汉文有时译为“直街”。葡人在海外扩张过程中,所建市镇必有一条直街作为这一地方的中心,一般有市政府、耻辱柱、仁慈堂、教堂及市场等主要城市建筑,同时为主要商业区。[9]
明朝广东政府在澳门推行保甲法,不仅施之于华人,同时也适用于葡人。郭棐在《广东通志》中明确指出:“将诸夷议立保甲,听海防同知与市舶提举约束。”[10]起初,葡人并不服从这一管理模式。万历年间,因葡人擅修城墙与炮台,1625年2月21日,两广总督何士晋命岭西道蔡善继向澳门议事会传达手谕,要求拆除城墙、碉堡和炮台。但澳门总督马士加路(D.Francisco de Mascarenhas)拒不听命,且欲以武力对抗。何士晋与蔡善继商议后,采取了“首绝接济,以扼夷之咽喉;既挚揽头,以牵夷之心腹;官兵密布,四面重围;严拿奸党,招回亡命”等一系列措施。于是,“夷始坐困受命,叩关甘认,拆城毁哨,岁加丁粮一万两,编附为氓,写立认状”。[11]正是在明朝的强大压力下,居澳葡人不得不签字画押,服从“编附为氓”,听从广东政府的行政管理。
清朝开海以后,广东政府遵循明制,在澳门推行保甲制度,并要求澳门议事会协助落实。1690年6月3日,根据广东政府的命令,香山知县要求澳门议事会提交居住澳门木屋、店铺和居民点内的所有中国人的名单,并每10人委派1名甲长。议事会决定对木屋和店铺内的中国人造表,为了避免麻烦,还决定将住在葡萄牙人家中的中国人也赶走。[12]1697年,澳门议事会颁布告示,除已在议事会登记者外,其他华人不得在澳门城区居留,并下令在城区居留的华人三日内离开,拒不服从者,均将被视为流浪汉交给中国官员处置。[13]
根据明清时期保甲制度的规定,百户设一甲长,千户设一保长。地保“专司查报”辖区内盗窃、邪教、赌博、窝藏、奸拐、私铸、私硝、晒曲、贩卖硝磺、私立名色敛财聚贪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14]澳门保甲的规模或与内地有所差异,但功能基本一致。1744年5月,首任澳门同知印光任所制订的《管理蕃舶及寄居澳门夷人规约》,明确地保在澳门社会管理中的责任与义务,规定地保必须担保引水、通事等人员,协助吏役查禁违令者、防止葡人违例越界活动等。1826年,澳门同知冯晋恩发布《为民蕃相安饬遵禁约》,其第七款规定:“澳中地保街老,当协同兵役,留心查访滋事民人及唆讼地棍,解赴地方官,从严惩治,以安良善。如有徇稳不报者,查明一并究处。”[15]从《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的史料来看,澳门地保负责其辖区内社会治安问题,协助处理华葡商民纠纷,对香山县提讼的刑事、民事案件,地保有协助搜证、缉凶的义务。
清朝对居澳葡人是否实施保甲法,仍有待考证。1742年,广东按察使潘思榘奏请在澳门设同知一职,其中有曰:“外夷内附,虽不必与编氓一例约束,失之繁苛,亦宜明示绳尺,使之遵守。”[16]学者因此认为“清朝保甲只是管理在澳的中国人,居住在澳门的葡人,不再受编氓制度约束”。[17]但是,1744年,印光任针对香山县官府对澳门监管不严的状况,制订《管理蕃舶及寄居澳门夷人规约》,其中之第十二条载明:“禁设教从教。澳夷原属教门,多习天主教,但不许招授华人,勾引入教,致为人心风俗之害。该夷保甲,务须逐户查禁,毋许华人擅入天主教,按季取结缴送。倘敢故违,设教从教,与保甲、夷目一并究处,分别驱逐出澳。”[18]其中特别提到对“该夷保甲”的责任,这是否可以佐证清朝对葡人依然实施保甲法。
据刘景莲研究,清代澳门城区内同时设有三个地保,如1812年有刘关绍、郑绍章、史文玑三人,1815年则有刘德高、余文恭、史文玑三人,他们“分片各司其职地进行管理”。[19]但三区划分,史料并无明确记载。而澳葡政府则以教堂为中心,亦将澳门城分为三区,即大堂区、风顺堂区、花王堂区。进入19世纪初,葡澳政府职能改革,其治安分区亦为三区,即西区、花王堂区、圣老楞佐区。这是否可以说明,澳葡政府与广东政府在管理澳门城区时存在某种默契。关于这一推测,尚有待进一步研究。
与此同时,广东政府对在澳门海域作业的船只与人员实施澳甲制度。1725年,广东政府在澳门实行贸易额船制度,限定居澳葡人的商船为25艘,并实施严格的编号、注册、进出口管理。[20]这其实是明清政府在沿海实行的澳甲制度的延伸。1749年(乾隆十四年)9月,澳门同知张汝霖制定了《澳门约束章程》,其第二款明确规定:“一切在澳快艇、果艇及各项疍户罟船,通行确查造册,发县编烙,取各连环保结,交保长管束。”[21]法令还规定,澳甲有责任稽查注册船只之“朝出暮归”。[22]
明清政府在澳门地区及其海域推行保甲与澳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预防与惩治澳门社会治安事件提供了有效的帮助,对稳定澳门社会秩序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功能。
二 发挥行会功能,规范从业人员的管理
澳门作为远东重要的转口贸易港口,需要大量华人提供后勤服务,如买办、引水、通事、维修工以及日常生活必需品经营者,对于此等人群,广东政府或直接管理,或利用行业组织,进行规范管理。
第一,三街会馆是澳门华商的行会组织,它起了平抑纷争,沟通澳门社会与广东政府的作用。三街会馆的始建年代,因文物湮毁,已无法确考。有学者认为始建于雍正末年至乾隆初年之间。[23]三街会馆创建的缘由,据《重修三街会馆碑记》载:“前明嘉靖年间,夷人税基地,以为晒贮货物之所。自是建室庐,筑市宅,四方商贾,辐辏咸集,遂成一都市焉。前于莲峰之西建一妈阁;于莲峰之东建一新庙。虽客商聚会,议事有所,然往往苦其远而不与会者有之。以故前众度街市官地旁,建一公馆,凡有议者,胥于此馆是集,而市借以安焉。”此馆创建的目的是“会众议,平交易,上体国宪,而下杜奸宄也”。[24]三街会馆虽是居澳华商捐建而成,但它也是广东政府在澳门宣示政策、了解社情民意的场所,所以有学者认为其具有“中国官方基层重要组织之性质”,[25]它在维护澳门城商业秩序、社会治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正所谓“二百年于兹,如赤子之依父母,故虽华夷错杂,耦俱无猜。而又得缙绅先生相与维持,而调护之所为,市廛不惊,嚣竞不作,于内崇国体,外绥夷情者,其必有道也”。[26]
第二,加强对买办与引水的牌照管理,确保贸易合法、有序地进行。买办与引水在进出口贸易中担当着中介角色,明清政府十分重视对这些人员的遴选与管理。清代,从事买办、引水者首先必须申领牌照,由澳门同知或粤海关统一管理。1727年,雍正皇帝颁行法令,规定“所有夷商买办之人,由澳门同知选择,取具保结,承充给予印照。在澳门者由该同知稽查,在黄埔者由番禺县就近稽查。如代买违禁货物及勾通代雇民人服役,查出治罪,失察地方官查参”。[27]为了保证买办人员的相对稳定,杜绝私充现象,广东政府规定一人一牌,不得私自转让。“此项人役,如系承充之后,或欲别业禀退,以及病废事故,需人接充,应令其将牌缴销,改换新牌,以杜私充滋弊。其牌务令当堂发给,不得假手胥役,以免需索。”[28]
至于引水,《管理蕃舶及寄居澳门夷人规约》对引水的遴选、发照、上岗以及违规处罚均有明确的规定:“请责县丞将能充引水之人详加甄别,如果殷实良民,取具保甲亲邻结状,县丞加结申送,查验无异,给发腰执照准充,仍列册通报查考。至期出口等候,限每船给引水二名,一上船引入,一星驰禀报县丞,申报海防衙门,据文通报,并移行虎门协及南海、番禺,一体稽查防范。其有私出接引者,照私渡关津律从重治罪。”[29]1809年,两广总督百龄加强对引水的作业程序进行改革,规定:“夷船到口,即令引水先报澳门同知,给予印照,注明引水船户姓名,由守口营弁验照放行,仍将印照移回同知衙门缴销。如无印照,不准进口。”[30]这些条例规范了引水的作业流程,规定引水首先必须取得资格,拥有上岗的腰牌;其次在准备作业时,也必须领有澳门同知发给的印照,并明确印照的发放与注销制度,以防私充或冒充之弊端。1835年,两广总督卢坤与粤海关监督中祥议定《增易规条》,其中规定:“嗣后澳门同知设立引水,查明年貌、籍贯,发给编号、印花腰牌,造册报明总督衙门与粤海关存案。遇引带夷船,给与印照,注明引水船户姓名,关汛验明放行。其无印花腰牌之人,夷船不得雇用。”[31]这一规条的主要特点就是提高了管理的级别,引水原由县丞甄选、审查、发牌,向澳门同知报备,改由澳门同知负责审查与发牌,向总督衙门与粤海关报备。
第三,利用行业组织,规范工匠与挑夫等人的行为。《管理蕃舶及寄居澳门夷人规约》规定:“夷人寄寓澳门,凡承造船只房屋,必资内地匠作,恐有不肖奸匠,贪利教诱为非,请令在澳各色匠作,交县丞清查造册,编甲约束,取具连环保结备案。如有违犯,甲邻连坐。递年岁底,列册通缴查核。如有事故新添,即于册内声明。”[32]其具体工作的监管,就是在泥水匠、木匠中成立行业组织,设立匠头或行长,议立章程,加以约束。“兹着泥水头、行长议立章程,自后遇有夷屋坏烂,应行修葺,无论大小工作,悉与泥水匠头并行长议定工价,即行绘图禀报,随即派拨诚实泥匠承修,速为完竣,不得迁延日欠。如散匠不为完工,即着落匠头、行长加匠修完。倘有推延拐价逃匿等弊,许该夷目据实禀报,以凭严拿究惩。”[33]广东政府在从业人员注册、成立行业组织、规范工作流程等方面,加强对驻澳的泥水匠、木匠的管理;同时,澳门作为一个转口贸易港,其货物装卸需要大量的挑夫,在澳门则设挑夫馆,选出总头与夫头,负责对各码头装卸或搬运货物的人员调配与管理。[34]
第四,集市经营,分行管理。澳门集市原设城墙外沙梨头,后因市民不便,管理混乱,议事会经香山知县同意,在营地街新建墟亭,1789年4月竣工,香山知县彭翥亲临部署,分猪肉、鲜鱼、鸡鸭及蔬菜四行,各行设立行长,各自分段摆卖,[35]规范了集市的管理。
明清广东政府通过对各行业组织的规范与管理,使相关政策与法规得以落实,有效地控制了澳门社会的各项商业活动。
三 遏制人口与楼宇增长,控制发展规模
澳门开埠以后,驻留人口激增,住宅楼宇迅速发展,尤其是万历年间,澳葡政府大兴土木,修建军事设施,使明朝士大夫深感不安。因此,遏制其膨胀性发展,成为明清时期广东政府管理澳门的一项长期政策。为了控制澳门的发展规模,广东政府主要从两个方面立法规管:一是控制人口过快的增长,二是限制住宅楼宇建筑。
第一,严格控制澳门人口的规模。澳门开埠之初,迁入人口激增,为遏制这一势头,1573年,广东政府在莲花茎建设关闸,严控华葡商民阑入阑出,并令“各处把海把澳官兵,严戢百工商贾,遇有阑出,多方设法侦捕”。[36]其后,明朝政府对出入澳门从事贸易活动者,实行票照制度,华商入澳要求申领“澳票”,葡商前往广州则须申领“部票”,从制度上控制澳门商民的自由出入。自明崇祯年间起,禁止葡商前往广州贸易,将葡商的贸易活动主要控制在澳门城内。入清以后,广东政府实行行商制度,有效地控制澳门的转口贸易。至雍正二年,因葡商独享中国与南洋贸易之利,澳门对外贸易迅速发展,为此,广东政府实施了贸易额船制度,限定居澳葡人的贸易商船数目为25只,不得添置。当时两广总督孔毓珣上奏申明实施此制度的理由,称:“其澳门居住之西洋人,与行教之西洋人不同,居住二百年,日久人众,无地可驱,守法纳税,亦称良善。惟伊等贩洋船只每从外国造驾回粤,连前共二十五只,恐将来船只日多,呼引族类来此谋利,则人数益众。”[37]由此可见,实施额船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从经济上遏制居澳葡裔人口的增长。18世纪80年代后,葡方利用协助剿灭海盗的机会,多次要求增加额船数目,但清朝政府始终不肯让步,实际上也是保证将澳门的经济发展规模始终限制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
对于华人进入澳门,广东政府也严加管控,在保甲法的严密规管下,华人要进入澳门并非易事,“任何中国人进入澳门,必须持有一纸印照,写明姓名与雇佣情况,并有使其行为规规矩矩的保证”。[38]至清乾隆年间,由于全国禁教,对华人移居澳门的管理更为严格。1744年印光任制订《管理蕃舶及寄居澳门夷人规约》,第四款规定:“凡贸易民人,悉在澳夷墙外空地搭篷市卖,毋许私入澳内,并不许携带妻室入澳。责令县丞编立保甲,细加查察。其从前潜入夷教民人,并窜匿在澳者,勒限一年,准其首报回籍。”[39]1746年12月,香山知县张汝霖入澳调查澳门天主教情况后,针对其发展态势提出了一套整治的办法:“夫除弊之道,绝流不如塞源,应请将进教一寺,或行折毁或行封锢,其寺中神像、经卷,或行焚烧,或饬交夷人收领。各县人民概不许赴澳礼拜,违者拿究。并令附近各县多张晓示,凡从前已经赴澳进教之人,许令自新,再犯加倍治罪。其有因不能赴澳礼拜,或于乡村城市私行礼拜诵经,及聚徒传习者,察以左道问拟。则各县每年一次赴澳进教之弊,似可渐除矣。惟是在澳进教一种,有稍宜熟筹者,伊等挟有资本,久与夷人交关,一经迫逐,猝难清理。其妻室子女若令离异,似觉非情;若以携归,则以鬼女而入内地,转恐其教易于传染。应否分别协理:其未经娶有鬼女,又无资本与夷人合伙,但经在澳进教,自行生理者,不论所穿唐衣、鬼衣,俱勒令出教,回籍安插。其但有资本合伙,未娶鬼女者,勒限一年清算,出教还籍;其娶有鬼女,挟资贸易,及工匠、兵役人等,穿唐衣者勒令出教;穿番衣者,勒令易服出教,均俟鬼女身死之日,携带子女回籍。其未回籍之日,不许仍前出洋贸易及作水手出洋充当番兵等项,应先勒令改业。至买办、通事,澳夷所必需,但勒令易服改教,不必改业,仍各取具地保、夷目收管备查。其往来夷人之家,仍打鬼辫者,一并严行禁止。至现在十九人之外,或有未经查出者,除再密查外,应令自行首明,并饬夷目查明呈报。隐匿者,察出治罪,似亦逐渐清除在澳进教之一法也。夷人在澳,有必需用唐人之处,势难禁绝。然服其役即易从其教,苟非立法稽查,必致阴违阳奉,应请饬行夷目及地保人等,将夷人应用唐人之处,逐一查明,造册具报。岁终出具并无藏留进教唐人甘结。缴查其册,一年一造。有事故更换者,据实声明。如此,则稽查较密,而唐夷不致混杂。”[40]
通过这两次整顿,对居澳华人进行较为严格的清查,有效地阻遏华人进入澳门。但日久法弛,嘉庆年间,华人移居澳门有上升之势,1809年两广总督百龄再次立例规定:“民人携眷在澳居住者,亦令查明户口造册,止准迁移出澳,不准再有增添。”[41]试图遏制澳门人口的增长。
第二,遏制楼宇建设。1614年,海道副使俞安性发布《海道禁约》,其中第五款规定:“禁擅自兴作。凡澳中夷寮,除前已落成,遇有坏烂,准照旧式修葺。此后,敢有新建房屋,添造亭舍,擅兴一土一木,定行拆毁焚烧,仍加重罪。”[42]清承明制,仍然对居澳葡修建房屋进行遏制,并完善其管理法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维修楼宇的审批制度;二是对承修葡人房屋的华人工匠进行规范管理。1744年,印光任提了治澳7条建议中,规定:“夷人寄寓澳门,凡承造船只、房屋,必资内地匠作,恐有不肖奸匠,贪利教诱为非,请令在澳各色匠作,交县丞清查造册,编甲约束,取具连环保结备案。如有违犯,甲邻连坐。递年岁底,列册通缴查核。如有事故新添,即于册内声明。”[43]随后,就泥水匠、木匠分设匠头、行长,议立章程加以约束。根据相关规定,各工匠在与葡人签订维修合同后,必须向香山县申请许可证方能施工。[44]其申请报告中要求载明维修房屋的样式及长宽高低,说明是否依照旧基址修葺。[45]
1749年,澳门同知张汝霖与香山县令暴煜详筹澳门善后事宜,首次对澳门的房屋楼宇进行全面清查,在新修订的《澳门约束章程》中,明确规定:“澳夷房屋、庙宇,除将现在者逐一勘查,分别造册存案外,嗣后止许修葺坏烂,不得于旧有之外添建一椽一石,违者以违制律论罪,房屋、庙宇仍行毁拆,变价入官。”[46]这是清朝政府首次在澳门对葡人的物业进行清查,建立档册管理,并加重对违令者的处罚。针对一些有法不依、有令不止的现象,1806年,香山县知县彭昭麟下理事官谕,规定:“嗣后凡有房屋、庙宇坏烂,务须向该夷目告知,开明工程做法,雇请工匠姓名人数,禀明澳门军民府存查。”[47]也就是在申报维修工程时,除匠头申请外,还要求理事官出面担保,这实际上是要求澳门理事官负起监督的责任。
广东政府关于澳门的房屋政策,使得葡人要获得维修房屋的批文并不容易。1803年,澳门主教曾抱怨说:“澳门仅在名义上属于葡萄牙。葡萄牙人在这里并不拥有任何土地,也不能买得土地。没有中国官吏的允许,他们不能建一堵墙,开一扇窗和修理他们自己的房屋和房顶。”[48]但事实上,这些法规对葡人违法添建楼宇只是起到一定的阻遏作用,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葡人常常通过贿赂,与匠头、地方衙役勾结,伪造房屋档案,从而骗取了房屋维修批文,使澳门的建筑物在不断地增加或扩建。1815年,乡绅赵允菁、叶恒澍与澳门地保奉香山知县之令对澳门沿海一带的铺屋进行调查,在报告中指出:“澳门夷人历来添造房屋,俱系汉人瞒禀照旧修复,拚工包整,已照界溢出数倍。”“更多并无片纸只字,或因前始设法取巧,以避查勘者。”[49]
尽管广东政府三令五申,不断推出新的措施,但事实上,澳门人口在不断地增长,楼宇也不断地翻新与扩建。面对这一情况,1809年两广总督百龄做出无奈的决定:“将澳门所住西洋及内地人名户口,查明造册,所有夷人续建房屋,不必全行拆毁,亦不准再为添改;民人携带眷口,不必概予驱逐,亦不准复有增添”[50],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化解当时澳门社会的矛盾。
由上可见,澳门作为中国封建王朝体制边缘的“特区”,明清时期广东政府对澳门社会的管理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借助传统基层管理的模式,推行保甲法,利用行会组织,对居澳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控;二是遏制楼宇建设,以限制澳门城区发展的规模。通过这些措施,既能维持一定规模的商贸发展,满足社会各方利益的需求;又能保证广东海疆安全,稳定了广东沿海的社会秩序。
(原文载于《广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1] 陈文源,暨南大学文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2] 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一《抚处濠镜澳夷疏》,广东文献丛书本。
[3] 参见(明)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一《抚处濠镜澳夷疏》、(明)霍与瑕《勉斋集》卷十九《处濠镜澳议》的相关讨论。
[4] 王植:《崇德堂稿》卷二《香山险要说——复抚都堂王》,续修四库全书本。
[5] 《明史》卷三百二十五《外国六·佛郎机传》。
[6] 霍与瑕:《勉斋集》卷十九《处濠镜澳议》,光绪丙戌重刊本。
[7] 陈吾德:《谢山楼存稿》卷一《条陈东粤疏》,四库存目丛书本。
[8] 郭棐:《(万历)广东通志》卷六十九《番夷》,稀见中国地方志丛刊本。
[9] 金国平、吴志良:《“议事厅”历史》,载《过十字门》,澳门成人教育学会,2004,第164页。
[10] 郭棐:《(万历)广东通志》卷六十九《番夷》,稀见中国地方志丛刊本。
[1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研究所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五册,人民出版社,2009,第398页。
[12] 文德泉:《关于澳门土生人起源的传说》,《文化杂志》1994年第20期。
[13] 〔瑞典〕龙思泰(A.Ljungstedt):《早期澳门史》,吴义雄等译,东方出版社,1997,第71~72页。
[14] 乾隆官修《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九,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99。
[15] 刘芳辑《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章文钦校,澳门基金会,1999,第424~425页。
[1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研究所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人民出版社,2009,第192~193页。
[17] 刘景莲:《明清澳门涉外案件司法审判制度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第79页。
[18] 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上《官守篇》,赵春晨校注,澳门文化司署,1992。
[19] 刘景莲:《明清澳门涉外案件司法审判制度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第80页。
[20] 陈文源:《清中叶澳门贸易额船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
[21] 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上《官守篇》,赵春晨校注,澳门文化司署,1992。
[22] 刘芳辑《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章文钦校,澳门基金会,1999,第413页。
[23] 谭世宝:《金石铭刻的澳门史:明清澳门庙宇碑刻钟铭集录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第247页。
[24] 谭世宝:《金石铭刻的澳门史:明清澳门庙宇碑刻钟铭集录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第249页。
[25] 谭世宝:《金石铭刻的澳门史:明清澳门庙宇碑刻钟铭集录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第247页。
[26] 谭世宝:《金石铭刻的澳门史:明清澳门庙宇碑刻钟铭集录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第258页。
[27] 梁廷枏等编纂,袁钟仁校注《粤海关志》卷十七《禁令》,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
[28] 刘芳辑《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章文钦校,澳门基金会,1999,第421页。
[29] 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上《官守篇》,赵春晨校注,澳门文化司署,1992。
[30] 刘芳辑《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章文钦校,澳门基金会,1999,第417页。
[31] 梁廷枏编纂,袁钟仁校注《粤海关志》卷二十九《夷商四》,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第565页。
[32] 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上《官守篇》,赵春晨校注,澳门文化司署,1992。
[33] 刘芳辑《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章文钦校,澳门基金会,1999,第428页。
[34] 刘芳辑《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章文钦校,澳门基金会,1999,第4页;澳门基金会,1999,第421页。
[35] 王廷钤等纂辑《香山县恭常都十三乡采访册》卷下《艺文门》录海防同知侯学诗《澳门营地新建墟亭碑记》,第82~83页;刘芳辑《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章文钦校,澳门基金会,1999,第14页。
[36] 陈吾德:《谢山楼存稿》卷一《条陈东粤疏》,四库存目丛书本。
[37] 王之春:《清朝柔远记》卷三,中华书局,1989年校点本。
[38] 〔瑞典〕龙思泰(A.Ljungstedt):《早期澳门史》,吴义雄等译,东方出版社,1997,第129页。
[39] 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上《官守篇》,赵春晨校注,澳门文化司署,1992。
[40] 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上《官守篇》,赵春晨校注,澳门文化司署,1992。
[41] 刘芳辑《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章文钦校,澳门基金会,1999,第417页。
[42] 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上《官守篇》,赵春晨校注,澳门文化司署,1992。
[43] 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上《官守篇》,赵春晨校注,澳门文化司署,1992。
[44] 刘芳辑《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载:“查葺夷屋定例,匠头报明本分县批准,方许承修。”第24页。又“署澳门同知吴为蕃人雇匠修漏有违定例事下理事官谕”称:“查内地匠人承修尔夷房屋例应绘图,先赴本府衙门,据实报明,方准兴工,此仍天朝法度,工匠自应遵守。”澳门基金会,1999,第429页。
[45] 刘芳辑《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载:“查泥水报修该夷等房屋,定例照依图内开载,长宽高低,丈尺式样,照旧基址修葺。”澳门基金会,1999,第27页。
[46] 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上《官守篇》,赵春晨校注,澳门文化司署,1992。
[47] 刘芳辑《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章文钦校,澳门基金会,1999,第405页。
[48] 〔葡〕贝来拉:《澳门的中国海关》(A Margues Pereira:As Alfandegas,Chinese de Macau,Macau,1870),第33页。引自王昭明《鸦片战争前后澳门地位的变化》,《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3期。
[49] 刘芳辑《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下),章文钦校,澳门基金会,1999,第778页。
[50] 刘芳辑《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章文钦校,澳门基金会,1999,第4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