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旅安否:清代重庆的商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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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二

因为李伯重先生介绍,我与周琳大约2008年3月开始通信。她有志探究清代商人团体问题,并索取我于1995年6月在台大历史所提交的博士论文《商人团体与社会变迁:清代苏州的会馆公所与商会》,我即发去全文电子文件请她指教。2008年12月底,周琳在四川省档案馆查读《巴县档案》时,再次给我一封电子邮件,她分享其发现同治年间江西八府客民在重庆城发起募款白银5000两重建“万寿宫”的一个有趣案卷,针对这群江西客商捐款究竟是“摊派”还是“乐捐”的疑问,我们以电邮交换意见,也自此开启我们透过《巴县档案》琢磨清代商人团体与市场制度的论学情谊。

2009年8月,周琳仍在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我有幸读到她寄来的其中有关“中介贸易制度”的一个章节。我对她以“资料结合概念”的认真态度印象深刻,特别是她探究晚清厘金制对牙行制度的影响,我认为是彭泽益之后较少学者触及的重要课题。我当时在信中也提供两个建议:第一,牙行制度在明清是个全国性现象,它既涉及商业制度变化,也和财政政策与法律结构有关。这个领域既有吴奇衍等前辈学者所做的官牙制研究,也有日本学者探究明末清初江南“禁革行役”的论著,如何以这些研究成果为对话基础并将重庆放在全国性脉络中做比较,应很值得认真考察。第二,清代城市各有不同的商业环境,“本地行帮”与“外来客商”在各城市商业中介行业扮演角色似乎颇有差异,相对而论,外来客商在重庆城垄断中介牙行业务的现象似乎颇为特殊,与江南地区牙行多为本地人充任的情形颇不相同,值得更加注意。

第一次见到周琳是2010年的5月下旬。当时我正饱受椎间盘突出问题之苦,有幸得到桑兵先生以及商全与李佩桦介绍,我由台北飞赴北京,往昌平区一家医院接受王燮荣医师的小针刀治疗。当时我已先请熟悉昌平环境的张小也帮我张罗住宿与交通事宜。幸喜治疗颇有效果,感谢王医师这些我生命中的贵人帮助。当时因疗程需要,我延长了停留北京时间,乃趁便拜访北京一些师长与朋友,并约了周琳。5月下旬某日我们两位笔友终于见面。那时周琳应是刚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我们见面几乎没有客套,很快便讨论起她的论文主题,以及《巴县档案》中“八省绅商”受川东道委派改善河运险滩工程等有趣案例,我们又立即沉浸在清代商人团体与商业制度的历史世界。

2011年之后,我与周琳工作地点都有多次变动。我们有时相遇于成都查读《巴县档案》期间,有时是我在香港中文大学接待她与夫婿张宏伟,又或是我与内人耿暄到重庆与成都时相约两家出游。交往机会愈多,我也知晓周琳英译才华等更多学术强项,后来我即推介王国斌先生,并在其后见识到她的新译稿件,实际领略了周琳译事的一丝不苟以及她的译笔明快晓畅,最终出版《大分流之外:中国和欧洲经济变迁的政治》这一备受赞扬的好书,为明清与全球史译林再添佳作,我也私自与有荣焉。

如今有幸先睹这部书稿,我感到特别艳羡。大概自1998年开始,我即构思撰写《物质生活与法律秩序:清代前期重庆经济的制度变迁》,为此还颇兴奋地在当时任职的史语所报告了准备撰写此书的提纲。然而,十分惭愧,二十二年过去,自己只写了两三篇直接相关《巴县档案》的小文章,与心中理想的专书实在距离远甚。之所以完成不了自己的书稿,是可勉强提些理由,但毕竟都只是个人借口。以档案史料做研究,需要更多精力、耐性以及体力、眼力,想到周琳即将加入以《巴县档案》为关键史料撰成专书的作者行列,我确实满心羡慕。这部著作不仅史料论证扎实、征引论著丰富,而且问题意识明确,相信会成为相关研究领域的佳作。此书出版,我好似看到多年好友登上舞台做了主人公,真是十分欣喜!

此书强调兼重档案史料与田野访察,周琳有意运用历史人类学相关问题意识,并有志撰成“活”的制度史,既想写出清代商业发展过程的“社会关系之网”,也欲考掘清代重庆城的“城市气质”。这些主张都极令人赞同,也与现今明清史学发展趋势若合符节,可谓一部“预流”之作。

以下略谈此书自己最感兴趣的两方面议题,一是如何看待经济与行政/法律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二是如何进行更细致的历史比较。

本书主要透过三大群人物讨论清代重庆商业制度发展,分别是:官牙行与私牙,包含会馆与行帮在内的商人团体,以及脚夫群体。分析这三大群人物,总免不了要同时讨论“市场经济”与“行政/法律”的双重作用。以牙行为例,此词自唐代即见诸文献,学界将其视为中国经济史上一种重要中介商人,这类商人涉及各地商贸如何媒合买卖双方完成交易,故与市场经济密切关联。另一方面,牙行自唐宋以来逐渐成为政府核可设立的商业行政组织,明初甚至在《大明律·市廛》中立有对“官牙”的专门规范。降至18世纪,清政府又针对“牙帖”更新发放时效,以及究竟该由地方或中央何种层级衙门发放“牙帖”等典章制度,制定各项施行细则。这些细则不仅详载《户部则例》,更成为中央政府与某些省份改革牙行积欠客商债务问题的律例与“省例”相关内容。因而,牙行乃变成兼具全国“统一性法令”以及地方政府“补充性操作规定”的重要商业行政组织,具有明显的“行政/法律”性质。面对这样一种兼具市场经济与行政/法律“两重性”的商业与行政组织,若对其中任何一个侧面畸轻畸重,恐怕便难准确拿捏牙行全貌。

牙行兼具市场经济与行政/法律的两重性,还同时表现在不同时空环境。我很赞成周琳强调的“社会关系之网”,确实应将牙行放入特定空间、时间、行业乃至省籍、方言群甚至种族等不同“族群”脉络内。不过,在考虑社会关系网络影响不同行业牙行时,来自行政/法律的强制力固然重要,来自市场经济的作用也不容小觑。在牙行存在的不同城镇与行业里,客商、店家与牙行三方面交易者,会在价格搜寻、谈判议价以及契约执行等方面形成情势各有异同的市场“交易成本”问题,这些交易成本问题肯定会与行政/法律强制力一并影响牙行与社会关系网络的互动过程。至于牙行之外的会馆、行帮、脚夫等人群组织,也都不同程度地面对“市场经济”与“行政/法律”的双重作用。

周琳强调清代重庆出现由“以差驭商”到“以厘驭商”的制度变迁现象,并论证这种“既违背国法,又备受道德诟病”的制度,究竟如何“在事实上维系了”清代中后期的重庆市场,她强调“国家权力机构的决策和行为”是理解清代中国市场何以运行“相对脆弱”的关键。在我看来,这也可谓周琳同时考虑交易成本“市场经济”与“行政/法律”强制力双重作用之后所得出的重要结论。我多年来研读苏州、松江碑刻等资料,探究明末清初以降苏、松地方官府以“禁革行役、禁止把持”法令处理当时工商业纠纷,以及商人捐款参与“行帮”与“会馆、公所”等团体组织,两相比较,清代重庆城的牙行、行帮与会馆、公所相关事例,与苏州、松江相关史料呈现情况实在差异巨大。

如明崇祯四年(1631)《苏州府为永革布行承值当官碑》即已记录苏州知府颁下“永革铺行”禁令:“民生之蠹□,行户承值,其一也。已奉圣旨,立石永禁。”因为颁下圣旨禁革“行户承值”,故而苏州地方官员将“从前团牌,随营销毁”,并规定“一切上司按临府县公务,取用各色□足额设原银两公费钱粮”,地方政府以此经费“照依时价平买”,故而“该房胥役供应,并不用铺行承值”。苏州知府为维持禁令而重申,日后“但有仍寻铺行、仍用团牌,口称官□□票借用”者,“许诸人首告,差役究,遣官听参”。[1]尽管日后苏州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户承值”办差现象,乃至民间也常出现假借“差务”或自称“小甲”名号以勒索商人钱财的弊端,但这些现象基本遭地方政府明令禁止。再如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州贩卖木材商人控告脚夫假借“小甲”名号强揽生意,长洲知县先做了基本调查:“查一切牙行脚夫把持垄断,久奉禁革。况苏郡地方凡有生意行当,动称小甲,从中滋事需索,殊堪发指。”长洲知县接着做出重要澄清:“凡有差务衙门借用木植,本不常有。如有需用,即着牙唤簰夫运送,于牙佣内着给饭食。再簰夫多系穷民,趁工过活,大约都在两汇揽运,缓急无难招集。”长洲知县认为根本没必要赋予特定脚夫“差务”名色以垄断运送木材特权,因而重申禁令:“奉批:木排小甲既无设立成案,自未便听地棍把持扰累。如详,严饬革除,勒碑永禁。”[2]

早自20世纪80年代学者整理与研究苏州工商业碑刻以来,类似洪焕椿下述看法,应该即是此领域学者的主流认识:苏州地方官禁革“行户承值”的实际功效,仍然是比较好的。[3]需要澄清的是,清代苏州、松江当然也总会出现某些人物试图垄断市场的行为,但以我浅见所及,在既存史料里,明末清初以来的苏、松地方政府在禁止“把持垄断”方面可谓毫不含糊,这是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可谓是一种经济与法律领域的“强势修辞”,更重要的是,苏松地区各行业商人似乎也都整体认可并且公开支持这项可以保护他们经济权益的政令。

可惜苏州未留下类似《巴县档案》这么丰富的诉讼与判决文书,但苏州、松江留下商业碑刻以及其中摘录司法文件自也不少,在学者相关研究成果中,一直很少见到类似《巴县档案》那种地方政府几乎完全肯定“以差驭商”或是“以厘驭商”正当性的现象。未来如何考察牙行、会馆、公所、行帮等组织对不同城镇商业制度实际造成作用的异同,这对学界全面理解明清商业制度与市场演化议题,应该仍颇为关键。

我想指出的第二层问题,是如何进行更细致的历史比较。无论出诸何种原因,我们治明清社会经济史的大多数学者,一般很难绕过各自脑海里的“西方意象”。市场“看不见之手”与“市民社会”等命题,固然是很多明清史家视为理所当然的西方意象。但若细读波兰尼《巨变》(或译《大转型》)分析18~19世纪英国资本主义发展历程,拥护“市场自由竞争”以及保卫“社会平等安全”两派之间的舆论攻防,以及由此延伸并爆发的司法与立法斗争,真可谓烽火不断、历久弥新。然则,在所谓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运作之下,何曾只有鼓励、支持市场自由竞争的单一主张与政策呢?再看资本主义的众多企业,按组织社会学“制度学派”的分析,企业于实际运作过程中,总是想方设法努力试图取得各种合法或是不那么合法的垄断权力,这根本即是所谓“自由企业”实际运作的常态。时至今日,欧美国家以“公平贸易”平衡“自由贸易”的事例依然屡见不鲜,以“社会公平”而限制“市场自由”,本来也是西方市场运作常态。然则,所谓市场“相对脆弱”的现象,其实并不是清代中国独有现象,重点可能在于政府乃至厂商在什么时候以什么理由对不利于自己理念的“自由竞争”提出限制范围与压制措施。

清代苏州、松江地方政府审理市场竞争相关讼案,一方面强调《大清律例》明载“禁止把持”的反对垄断、维持竞争立场,但另一方面主张经济事务不得因为过度竞争而危害“小民生计”,地方官常力在反对任何特权者“把持”垄断市场以及维持小民生计而支持“经济弱势者”垄断的两种立场之间进行权衡。放在西方司法实务的历史脉络中做考察,恐怕也并不存在某种“自由竞争市场”,也总是要在诸如市场有如“看不见之手”必须予以尊重之类的经济修辞,以及必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乃至必须禁止或加征课税外国商品以免冲击本国产业的“贸易保护主义”等政治与法律理念之间做平衡。更不用提这个再明白不过的事实:由17世纪初年以降的英、荷各国西印度公司、东印度公司,两百多年伴随着欧洲的市场经济发展,这些垄断性经济组织也不断蓬勃发展,乃至构成欧洲国家开展资本主义与帝国事业的某种“外包”经济与军事组织。所谓西方“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也绝非保护垄断与市场竞争之间的消长过程而已。

竞争与垄断,本来即是市场与层级组织之间不断互动的结果,史迹斑斑,真实世界何来纯粹的“自由竞争市场”?因而,探究清代市场“相对脆弱”这类问题,也值得酌采王国斌《转变的中国》、彭慕兰《大分流》以及历史社会学家蒂利共同倡议与落实的“互惠式比较”研究成果,将中、西历史的市场竞争与垄断问题,认真视作双方同时经历的复杂制度变迁过程,把自己心里那个不言自明的“西方意象”,由潜藏其中的“背景”角色,予以更公开与更细致的“前景化”。

无论重庆、苏州、松江乃至其他商业发展城镇的商业制度、商人团体与市场问题,明清制度经济史需要更多扎实个案与实质对话,与此同时,我们也需继续加强自身进行“互惠式比较”的更好素养与更多谨慎,才能把中国经济发展轨迹更有效地放进包括西方“现代资本主义”在内的人类历史经验里。本书为清代重庆市场与社会长期互动关系提供了一幅深度描绘的图景,为明清社会经济与法制史学界增添了一部扎实的个案研究,再次恭喜周琳出版此部佳著。

邱澎生

2020年8月于上海交通大学


[1] 苏州历史博物馆等合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第53页。

[2] 《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120页。

[3] 洪焕椿:《明清史偶存》,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第5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