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话的定义
“普通话”的定义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几十年中一直是不明确的,存在不同的说法。1955年10月召开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将汉民族共同语的名称正式定为“普通话”,同时给普通话下了定义,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1955年10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为促进汉字改革、推广普通话、实现汉语规范化而努力》的社论。文中提到,汉民族共同语就是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普通话。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指出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这个定义从语音、词汇、语法3个方面对普通话做了说明,更加科学周密。
1.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
“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是指普通话采用北京话的语音系统,但不包括北京话中的土音、土语成分和不必要的轻声、儿化音,因为它们会给普通话的推广带来许多麻烦。从1956年开始,国家对普通话的字音进行了多次审订,制定了标准读音。
2.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
“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是指普通话以通行于广大北方方言区的词语为词汇规范的标准。“北方话”的适用范围包括整个东北、华北、西北、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西南地区,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以及江苏省、安徽省的大部分地区。普通话摒弃了北方话中的土语,因而使其他方言区的人也能听懂。普通话所选择的词汇,一般都是流行较广且早已用于书面的词语。2004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出版,这进一步规范了普通话词汇。
3.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是指普通话以现代经典作家的白话文著作为书面语应用的典范。其包括4个方面的意思:“典范”是指排除不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白话文”是指排除文言文;“现代白话文”是指排除五四运动之前的早期白话文;“著作”是指普通话的书面形式,它建立在口语基础上,但又不等同于一般的口语,而是经过加工、提炼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