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何谓“逻辑地思考”
根据对手,“何谓逻辑地”“也”会变
◎所谓逻辑地,换句话说,就是能否给自己的主张添加有说服力的根据
那么,我们来假定一下,你们在讨论派谁来担任新项目的领导合适。你的脑海里浮现出A君的身影,你试着推荐他。
你:“我认为A君可以。”(1)
课长:“原来如此。你为何会这样认为?”
你:“对,因为我认为A君能胜任这个职位。”(2)
课长:“所谓胜任指的是?”
你:“因为A君一直努力工作。”(3)
课长:“你说得对,他确实很努力啊。不过,要说努力的话,其他人也是这样啊,仅仅说努力这一点,有点难以判断是否能胜任啊……”
你:“您这样说的话,(我要补充一点)A君的业绩最好。”(4)
这段对话看起来有点像笑话,但在实际生活中,尽管程度有差异,同样的事情不是也在频繁发生吗?
在这里,关于“你认为A君可以”的主张,让我们先来整理一下其中具体包含的逻辑。
首先,我们来看(1)“我认为A君可以。”这是你的主张。自己主张什么是明确的,这自然没有问题。接下来,课长的问题就像“是这样吗?”那样自然,是作为听众的正常反应,“为什么?”这一疑问喷涌而出。为了回答“为什么”这个问题,有必要预先准备成套的能支撑自己主张的根据。
(2)“对,因为我认为A君能胜任这个职位。”这个回答,乍看像是用理由回答了问题,实际上却没有任何内容。对于“你为何会这样认为?”这一提问,用“因为我认为A君能胜任这个职位。”来回答,简直就像“因为认为可以,所以认为可以”一样,是同义反复。
到了(3)“因为A君一直努力工作。”才第一次提出了“因为努力工作”这一理由。但是,这个理由能否被接受另当别论。借用课长的话来说,因为在“努力”方面和别人相比难以说有大的差别,我们可以判断,将此作为证据显得薄弱。
到了(4)“A君的业绩最好”,情况有所改变,在与他人对比的意义上,终于提出了业绩这一视角,但由于没有更具体地说明取得的业绩是什么,所以无法成为充分的证据。
正如上述分析所示,重要的是对自己的主张是否有根据,以及人们听了根据以后能否对主张“点头称是”。
也就是说,所谓“符合逻辑的”,从根本上说,可以归结为“是否对主张添加了有说服力的根据”。
◎不存在100%的逻辑
那么,为了让其具有说服力,何种证据为宜呢?我们来看几种类型:
〈类型1〉
我认为A君可以。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业绩第一”“能力超群”“值得信赖”。
我们来看一下,刚才只提到了业绩,现在加上了“能力”和“信赖”两个因素。尽管还留有“将业绩具体化”“将能力具体化”“将值得信赖到何种程度具体化”的余地,但相比只将业绩作为根据,通过增加“能力”和“信赖”两个因素,不是增加了说服力吗?
那么,我们在此基础上再加上“他本人对做这个职位有强烈的意愿”和“组长对他有良好评价”这两个根据来看一下。
我认为A君可以。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业绩第一”“能力超群”“值得信赖”“他本人对做这个职位有强烈的意愿”和“组长对他有良好评价”。
通过将根据由三个增加到五个,我们增强了说服力。
那么,假定数量的增加会加强说服力的话,增加到几个为好呢?七个、八个、九个……不断增加,不仅没有尽头,而且人们还容易反过来问:“那么,究竟哪个根据重要呢?”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两点:一是关于所举根据的数量,有一个应画休止符的点;二是不管我们如何努力去增加根据,都达不到百分之百。
我们再来看一个相同的类型。
〈类型2〉
我认为A君可以。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和A君类似的B君也做得很好”“和A君类似的C君也做得很好”“和A君类似的D君也做得很好”。
如果只列举B君作为根据,就有被反唇相讥为“只有一个人和他类似啊”的可能性,那么要回答列举几个人为好的问题,就和类型1一样,就必须找到一个“再列举比这个数量更多的人,也无法增强说服力”的临界点。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不同的类型。
〈类型3〉
我认为A君可以。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这对他本人的成长很有意义”“这对组织的成长也很有意义”。
或者……
〈类型4〉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从短期来看,可以预见该项目业绩的提高”“从中长期来看,可以预见成员的成长”。
那么,类型3和类型4如何呢?类型3以他本人的成长和组织的成长为视角,以对对象(个人和组织)有好处为根据来立论。类型4的视角则是短期和中长期这一时间轴。
这两个类型,尽管各自还存留着具体是怎样的成长和成果、将根据更具体化的余地,但对对象轴和时间轴的罗列本身就对人有说服力。
那么,从类型1到类型4,哪个类型作为根据最具有说服力呢?
·列出因素的类型1
·展示成功事例的类型2
·按照对象思考的类型3
·以时间为轴的类型4
非常遗憾,以上所列的所有类型一概不属于说服力强的类型。还有,我们不能否认根据报告对象的不同反应会有形形色色的可能性,正如既有喜欢类型1的对象,也有认为类型3说服力强的对象所显示的那样。
结果,关于何种类型为宜,就只剩下“个别论”和“相对论”这两种理论。前者认为,不同对象适用不同的类型;后者认为,任何类型都可以改善,但能够改善到何种程度有一个限度。因此,具有百分之百的说服力,本来就是至难之事。然而,不能因此就说,给自己的主张赋予根据是不必要的,这一点无需多言。当此之际,重要的是,不要过于追求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