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二
《红楼梦》历来被称为百科全书式的中国古典小说,因此若谈起文学与其他门类的所谓交叉学科,《红楼梦》恐怕是“之最”之一了。凡举政治、经济、哲学、伦理、宗教、历史、法律、管理学,乃至建筑、绘画、音乐、医药、餐饮、风水等,皆可与《红楼梦》产生交叉学科进行研究。尹伊君认为,“《红楼梦》中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制度、典章、器物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描写,乃是高度真实与虚幻的统一,其中存在着可以与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互为解释的巨大空间。”作为一位普通的《红楼梦》阅读者和研究者,我也曾读过一些从其他学科门类来探讨《红楼梦》的文章和著作,有些的确能以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深入挖掘和探讨《红楼梦》的思想和艺术,也不乏浮光掠影或浅尝辄止的涉猎之作,甚至是生搬硬套或牵强附会的浮夸之作。陈超女士的这部洋洋30万字的《〈红楼梦〉士人礼法面面观》书稿,无疑是我所看到的从法律专业角度探讨《红楼梦》思想和艺术价值的成功之作,因此,在至今没有与作者谋面的情况下,我也愿意为她的这部书稿写上几句话,如蒙不弃,权作序言。
本书开篇就表明:此为“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学科研究,即在划出“文学的归文学”“法学的归法学”的学科理论边界的基本前提下,挑选出可融合两学科理论的综合性命题进行深入分析,将文本、原著作者和其所处的社会大环境视为“三位一体”,探究士人观念,勾勒历史原貌,从而做到文学与法史学科研究方法的有机融合。我有幸一年之内先后两次阅读了这部书稿,综观全书五章内容,陈超在对法学与文学交叉互动的事件分析与论述中,我觉得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称道。
首先,翔实的历史事件与丰富的小说文本相互印证。因为探讨《红楼梦》中描写的种种与明清法律相关的事件,必然要联系中国古代法律的历史和案例,作者从浩如烟海的古代法律案例中搜罗到形形色色与小说文本相关的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与《红楼梦》中的文本书写进行对比分析,体现出作者对相关法律案例的熟稔与对小说文本的分析能力。诚如作者所说:“将它(《红楼梦》)作为法律思想史、观念史或社会文化史的研究对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拓展法学研究方法的视界。”
其次,严谨的法律规则与复杂的世态人情相互结合。探讨《红楼梦》的法律事件,虽然需要大量的相关法律规则及历史事件相印证,但《红楼梦》毕竟是文学作品的书写,小说再现的诸多案例远比历史上各种法律条例及文献中记载的案例更为形象和复杂。这就需要作者既要有逻辑缜密清晰的法律思维,又要对小说文本再现的虚构事件深入分析,联系小说中所涉案例的前后情节进行合理阐释。亦如作者所言:“法律学人对《红楼梦》的深入分析,可以为人们阅读这部经典著作提供一种新奇、理性的打开方式。”例如,在“贾府家祭仪式与士庶阶层的互动”一节中,作者先是考察了贾府家祭仪式的来源,得出结论:“没有明代中晚期至清初宗法礼制的变迁与不同阶层的融合,便没有《红楼梦》中刘姥姥为荣国府带来的乡野故事与民间俗文化。”在“违禁的佛道法事”一节中,作者对《家礼》《高宗纯皇帝实录》以及清代江苏省各府县丧礼风俗进行考察,通过比较江苏省各府县的丧礼习俗,可以看出这些地区的丧礼呈现出一些共同的特点与流变趋势:曹氏笔下秦氏充斥着鼓乐、佛事的奢华丧仪正是江南地区富庶之家的丧葬场景在小说中的反映。
最后,《红楼梦》人物事件与其他古典小说文本互证。作者说:“《红楼梦》中的大观园即为一个与外在世界区隔开来的内部空间。外部政治社会是由男性主导的、污浊的、开放的且危险的;而理想中的大观园则是由女性主宰的、洁净的、私密的且安全的。”同时,她认为类似的情景还见于唐代传奇小说《莺莺传》中。在论述“因果报应观及作者的继承和批判”一节中,涉及《红楼梦》中的因果叙事,作者既有对《红楼梦》中相关案例的分析,又辅之以《金瓶梅》《醒世姻缘传》等其他明清小说中的类似情节。这就使得全书既以《红楼梦》中涉及法律内容的故事情节为主,又参照其他古典小说中的相关案例进行对比,极大丰富了该书的文学研究对象。正是在与其他古典小说的对比中,《红楼梦》的丰富性和独特性得到进一步体现。作者在本书结尾说:“《红楼梦》作者、续作者以一曲‘悲金悼玉’的家族挽歌,一句句地唱出了帝制社会末期,整个国家礼法制度如何一步步走向腐朽与衰亡的历史哀音。”
此外,作者还在书中运用了大量的图表文献,不仅为论题提供了丰富翔实的数据支撑,而且有效节约了篇幅,让读者更为直观、形象地了解相关问题的真实性和丰富性,体现了作者严谨的治学态度、缜密的思维方式和规范的书写技巧。
当然,上述特点并不是说本书的研究达到了尽善尽美的程度,例如,从法学的角度探讨《红楼梦》的思想和艺术,需要冷静地甄别小说中几乎所有的与法律相关的人物和事件,进而以严密的逻辑思维进行对比、辨别和分析,才能得出具有一定深度的、接近科学的结论。对于《红楼梦》这部古典小说名著来说,这难免在一定程度上淡化甚至消解《红楼梦》书写世态人情的温度,这何尝不是一柄双刃剑?本书冰冷的法律分析与含蓄的文学描写总会让人感觉有些不太协调。
与较多的文史哲学者从交叉学科角度探讨《红楼梦》的思想和艺术不同,陈超女士所学专业一直是法学,可以说,如果没有对《红楼梦》以及其他古典小说的偏爱,她的法学出身与文学研究根本不会有任何交集。陈超女士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的诉讼法硕士、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律史博士,毕业后在绍兴文理学院法律系工作至今,很难想象这样法学科班出身的专业人士会对《红楼梦》如此热爱,乃至情有独钟。据我所知,仅在2018和2019年她就发表了《在场·聚焦·观照:论〈红楼梦〉“边缘”女性形象的叙事功能》《纨素与梅红:李纨人物造象中的性别焦虑》《〈红楼梦〉钗黛二美的象喻符号探微——兼论闺阁中女性诗化的自我表达》《〈红楼梦〉贾探春的法家人格投影探迹》等四篇专门探讨《红楼梦》及其与法学相关问题的学术论文,其中两篇发表在所谓“红学”业内人士都不易刊载的《红楼梦学刊》上面,这足以显示她对《红楼梦》的热爱程度,更证明她是“红学”圈外颇具实力的《红楼梦》研究者。
今年春季,我在学校科研部门交给我的匿名评审出版资助材料中看到这部书稿,经过仔细认真阅读,认为这是颇值得资助出版的《红楼梦》研究著作,当然也是一部相对专业的法学著作。今年暑期,我意外地收到陈超女士发来的信息,得知这部书稿即将正式出版,并希望我能为该书写篇序。我深知,凭我的普通教师的身份和粗陋浅薄的学识实在是难以胜任的,但又觉得自己曾认真阅读过这部书稿,脑海里颇有一些印象,因此还是斗胆应承下来,写了上述这些挂一漏万甚至隔靴搔痒的文字,算不上评论文章,但于陈超女士来说,也算是我们之间的文字之缘吧。
高玉海
(浙江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红楼梦学会理事)
2023.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