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士人礼法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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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问题缘起与研究方法

“《红楼梦》是一部小说,可以反映历史吗?”这恐怕是不少人看到本书题目的第一个疑问。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红楼梦》在中国小说谱系中的位置。当现代人谈论“小说”时,一般指的是作为散文叙事文学的“小说”,而不是传统目录学的“小说”。根据石昌渝先生的分类标准,两者的分水岭就在于是实录还是虚构。其中,记述事实的(至少作者自认为)是传统目录学的“小说”,艺术创作的是作为散文体叙事文学的小说。石昌渝:《中国小说源流论》(修订版),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8页。《庄子·外物》中有“饰小说以干县令,其于大达亦远矣”,郭庆藩:《庄子集释》,王孝鱼点校,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918页。是“小说”两字连用的最早出处。其后,桓谭因袭庄子之说。他认为,小说虽只是浅识小语,但依然有阅览价值与可取之处,所谓“若其小说家合丛残小语,近取譬论,以作短书,治身理家,有可观之辞”(《拟李都尉从军注》)。(梁)萧统:《文选》卷第三十一《杂拟下》,李善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453页。班固同样从社会功能的角度在《汉志》中对“小说”进行了界定:“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闾里小知者之所及,亦使缀而不忘。如或一言可采,此亦刍荛狂夫之议也。”(汉)班固:《汉书》卷三十《艺文志第十》,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745页。这一定义成了传统目录学“小说”的经典概念。唐代刘知幾进一步议道:“偏记小说,自成一家。而能与正史参行,其所由来尚矣”。(唐)刘知幾、(清)浦起龙通释:《史通》卷十《杂述第三十四》,吕思勉评,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93页。明代胡应麟亦承认,“汉《艺文志》所谓小说,虽曰街谈巷语,实与后世博物、志怪等书迥别”,小说乃“子书流也,然谈说理道或近于经,又有类注疏者;纪录述事迹或通于史,又有类志传者”。(明)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卷二九《九流绪论下》,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280、283页。此外,清代纪昀主持编纂《四库全书总目》时,依然延续了班固的传统做法,以忠于史实、雅训、允正为原则,将“小说”类(叙述杂事、记录异闻、缀辑琐语)所录书目视为史传的分支或补充。昭梿《啸亭杂录》论曰:“稗史小说虽皆委巷妄谈,然时亦有所据者。”(清)昭梿:《啸亭杂录》卷十,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369页。总之,传统目录学“小说”通过依傍经史和子书,在史学史上始终占有一席之地。

实际上,到了唐代,作为史余之小说与文学意义上的小说已经开始发生分化。当时,源自汉魏六朝的一部分志人和志怪小说仍然保持着既有的实录原则和文章体例,发展成为具有一定史料价值的笔记体文字,即笔记小说和野史笔记。而与此同时,志怪小说的另一支则抛开了实录体的束缚,向着娱乐化、虚构化或口语化发展,演变为传奇小说,成为后世虚构性散文叙事文学的前身。经过宋元两代的雅俗互动和体例变迁,时至明代,作为散文叙事文学的“小说”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文体,即文学意义上的“小说”,与传统目录学“小说”不再相干。对于这类“小说”的特点,明代谢肇淛论道:“小说野俚诸书,稗官所不载者,虽极幻妄无党,然亦有至理存焉。”又云:“凡为小说及杂剧戏文,须是虚实相半,方为游戏三昧之笔。亦要情景造极而止,不必问其有无也。”(明)谢肇淛:《五杂俎》卷十五《事部三》,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47页。意为文学意义上的小说本就为娱乐而作,为求情节生动有趣,故事不必有本事、有出典,内容虚中有实才能彰显作者的高妙之处,从而划清了小说与史传的界限。

到了清代,这种虚实交织、真假参半的小说文体观直接影响了《红楼梦》的创作。关于《红楼梦》的虚构性特征,曹雪芹在首回就开宗明义地告诉了读者,该书的创作目的一为闺阁立传;二为解闷消愁,并特意隐匿了故事发生的时代:“我想历来野史的朝代,无非假借汉唐的名色,莫如我这石头所记,不借此套,只按自己的事体情理,反倒新鲜别致。况且那野史中,或讪谤君相,或贬人妻女,奸淫凶恶,不可胜数;更有一种风月笔墨,其淫秽污臭最易坏人子弟。至于才子佳人等书,则又开口‘文君’,满篇‘子建’,千部一腔,千人一面,且终不能不涉淫滥。……竟不如我这半世亲见亲闻的几个女子,虽不敢说强似前代书中所有之人,但观其事迹原委,亦可消愁破闷。”作为一部成书于清代乾隆时期的白话小说,《红楼梦》诚然早已脱离了史传实录原则,属于被古典目录学“小说”排除在外的典型的散文叙事文学。

但若因此就说《红楼梦》的内容纯属虚构,恐怕也不尽然。鲁迅在《中国小说史略》中将《金瓶梅》《红楼梦》均归类为“人情小说”或者“世情小说”。所谓“世情小说”,是指小说的内容以描写现实社会的日常生活为主,包括爱情、婚姻、家庭、商业、官场等。换言之,小说内容或许有作者杜撰的成分,但故事素材势必要取自社会现实,符合生活经验和逻辑。郑振铎先生曾对《金瓶梅》的写实性及其带有的现实主义色彩表示高度赞扬:“在文学的成就上说来,《金瓶梅》实较《水浒传》《西游记》《封神传》为尤伟大。《西游》《封神》只是中世纪的遗物,结构事实,全是中世纪的,不过思想及描写较为新颖些而已。《水浒传》也不是严格的近代的作品;其中的英雄们也多半不是近代式。(简直可以说是超人式的)……在始终未尽超脱过古旧的中世传奇式的许多小说中,《金瓶梅》实是一部可诧异的伟大的写实小说。她不是一部传奇,实是一部名不愧实的最合于现代意义的小说。”郑振铎:《插图本中国文学史》(下),岳麓书社2013年版,第897页。曹雪芹创作《红楼梦》,当然也会吸收当世或历代的人物原型、典章制度、名物风俗与前代世情小说的创作方法。从这一意义上说,《红楼梦》同样是具有写实性的。

一直以来,红学索隐派和考证派花费了大量的笔墨探究小说的本事、作者的微言以及故事中的诸多细枝末节,其中取得的一些成果为现代红学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然而,他们在索隐探赜、反复论辩的过程中,时常忽略《红楼梦》背后更宏观的创作主旨:作者在讲述故事时,未必要将具体的人事、地点或器物一一落到实处,而主要是在借这些社会现象展示我国传统制度与文化,并有意无意地表达着自己的思想观念,其中既包括作者对清代社会中人情世故的体会,也包括前朝与历代的人物、事件、制度与思想文化的看法。“《红楼梦》中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制度、典章、器物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描写,乃是高度真实与虚幻的统一,其中存在着可以与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互为解释的巨大空间。”尹伊君:《红楼梦的法律世界》,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1页。

举例而言,《红楼梦》中的元妃省亲在清代初中期是不可能出现的,曹家也只有王妃而无贵妃,以此推论,大观园的建造似乎无凭无据。但贾元春这一人物有无原型并不是最重要的,大观园的原址在何地何处也非关键,元妃所代表的皇权以及省亲过程表现出的权力格局与君臣关系才是作者试图重点展示的政治文化现象,而这一行政行为与曹家接待清圣祖下江南并无本质区别。又如,贾宝玉与林黛玉的前世身份以及两人在太虚幻境结下的木石前盟,当然源于作者的想象和虚构,但这种投瓜报玉式的人类自然情感、对等关系和契约意识却是周制古礼例如贽见礼、婚礼的重要源头。再如,贾府出现危机时,未出阁的庶出之女贾探春负担起协理家事的重任。这种情形是否会真的出现在清代贵族家庭中?恐怕可能性不大。但她在理家过程中展示的强硬作风及制定的除弊措施,却是传统政治体变法革新中士大夫法家人格与“法”“术”“势”执政思想的生动体现。

《红楼梦》中,与之类似的“事之所无,理之必有”的故事情节不胜枚举。因此,与其将《红楼梦》仅当作某个断代史料的补充,不如将之视为以作者、续书作者、脂批系统以及各类评注者为代表的清代社会士人群体观念的一种呈现。相比于静态的制度史研究,这一呈现方法是动态的、立体的、有生命的。一些新托马斯主义(Neo-Thomism)学者认为,制度是“人类在一个观念之下的联合”,是表示在法律上“延续的观念”。“一个人终不免一死,个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在性质上也是暂存不永的。可是一种制度,……大概在未来的长期中将延续下去。在这样一种制度中所包含的观念,在这些制度的原始的创立者死后,还生存着而且盛行下去,而且这个观念完全地脱离了起因的个人们——他们只是在某个特定时期归属于制度罢了。”[美]博登海默:《博登海默法理学》,潘汉典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54页。同理,《红楼梦》在社会文化史、法律思想史研究中展现出的意义要大于其在某一断代的制度史研究中可能体现的价值。本书所关注的是其中最为基础且重要的礼法观念,即涉及儒家基本人伦关系的礼制思想与法律文化。从这一角度而言,本书当属于法律观念史研究范畴,或是一部广义的法律思想史专论。

关于文史交叉学科,当今学界使用的研究范式主要有两类:一是研究国家政治制度、社会历史条件对文人和文学产生的影响,其研究重点仍在文学,同时也关注文学创作个体和团体所处的外部环境;二是沿袭陈寅恪先生“以文证史”的研究思路,即文学作品只是用来勾勒历史原貌的史料之一种。本书以第二种研究方法为主。首先,将《红楼梦》书中出现的实物意象、人物关系、家庭礼仪和社会风俗等,作为探究士人礼法观念源流的重要线索和补强证据,侧重探索传统社会礼法文化中延续性的一面。其次,作者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教育经历,以及他所处时代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显而易见会影响其文学创作,甚至可以说小说文本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作者意识形态的表达。其中的一些观念可能是符合主流意识形态的,也可能是反主流意识形态的,还可能是随着时间发展而前后变化的,作者会有意无意地将这些观念融入故事脉络的发展与小说人物的思想中。因此,在考镜源流的基础上,本书也会同时结合小说中的故事情节,考察某一历史时期不同个体或群体之间思想观念的对抗和交融,以及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儒家礼法文化的历时变迁,侧重探究礼法系统内部的矛盾与因革之处。

此外,以法律逻辑、法言法语来分析叙事文学中的个别案例,为“法律与文学”中“文学中的法律”一支通常采用的研究范式,也是本书采用的研究方法之一。但由于本书关注的重点是包括司法者在内的士人的礼法观念,而非法律制度的适用过程和结果,因而笔者并不对案件的诉讼程序以及相关司法制度作过多论述,而是通过个案案情分析或将案件作类型化处理,探求案件事实所反映的社会现象、文化或亚文化。

本书为“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学科研究,即在划出“文学的归文学”“法学的归法学”的学科理论边界的基本前提下,挑选出可融合两学科理论的综合性命题进行深入分析,将文本、作者和作者所处的社会大环境视为“三位一体”,尽力考索作者原意,探究士人观念,勾勒历史原貌,从而做到文学与法史学科研究方法的有机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