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配套工程
第三十五条 填埋场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其设备标准应能满足填埋场全天候安全作业和不污染环境的要求。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配套工程设置的规定。填埋场配套工程主要包括与主体工程规模相应的生产管理区、作业区管理用房、场外道路以及供电、供水、计量、环境监测、消防、绿化、设备维修、通讯等相关设施。
第三十六条 Ⅰ、Ⅱ、Ⅲ类填埋场应设置化验监测室,配备垃圾、渗沥液、填埋气体、填埋场大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常规指标的化验分析仪器和监测设备。Ⅳ类以下的填埋场不宜设置监测室。
Ⅳ类以下的填埋场由于规模小不宜设置环境检测室,其检测活动可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 填埋场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的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中间宜用绿化带隔离。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的设置及有关要求的规定。填埋场管理区是填埋场的行政管理、经营决策、指挥调度、机械设备维修、后勤生活服务等活动的中心与主要基地,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尽量设置在上风向,以不受填埋气体、气味和蝇、鼠影响为原则。在填埋区与管理区之间应有足够的绿化带隔离,尽量减少填埋区对管理区的环境影响。
第三十八条 填埋场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供电宜采用三级负荷。电气设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等有关规定设避雷接地装置。
填埋场供电电源尽量由当地接入。考虑到填埋场特点,供电等级不宜太高,采用三级负荷即可。此外,为保证各电气设施运行安全、有效,各电气设施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设置避雷接地装置。
第三十九条 填埋场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本条文是关于填埋场供水设施的规定。填埋场供水水源从城市供水管网接入为宜,如因填埋场所处地域难以与城市供水管网相接,则需建设有效的供水系统,并配置相应的供水设施。
第四十条 填埋场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场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要求。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消防设施的规定。生产管理区建(构)物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J 16)执行,灭火器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配置。填埋作业区需配备洒水车及消防用砂土,以备应急。
填埋场应配备填埋气体测定仪和自动报警设施,并定期对填埋场及周围进行甲烷浓度监测。
应对作业人员加强消防知识教育和训练,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场。
第四十一条 填埋场设备维修宜实行社会化服务,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配备相应的设备维修设施。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机械设备维护维修设施设置的规定。填埋场的机械设备维护维修应充分利用社会化服务设施,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在没有条件的地方,应有完善的维护维修设施,机修车间要便于推土机、装载机等大型设备进出。配备的主要维修设备有电焊机、气焊设备、铣床、钻床、车床、刨床、吊车等。
第四十二条 填埋场的外部道路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要求。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外部道路工程的规定。场外道路是指填埋场区至城市道路或公路的道路,在选线时应避开居民点和村庄,以免引起人们的不满。
第四十三条 填埋场通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络和对外通信的需要。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通信设施的规定。填埋场因距城较远,填埋作业区又与行政、生活管理区有一定距离,故填埋场的对外联系及各作业区(岗位)相互之间的通信联系极为重要。因此,场内通信可通过配备无线对讲机等方式解决,与外界联系需架设电话通讯线路。
第四十四条 填埋场专用道路两侧及填埋场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填埋场终场覆盖后应及时进行生态恢复。
绿化隔离带可种植易于生长的高大乔木,并与灌木相间布置,以减少对道路沿途和填埋场周围的居民点的环境污染。终场绿化可选用易于生长的浅根树种、灌木和草本作物等。
本条是关于填埋场绿化的规定。为减少填埋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加强绿化。绿化范围主要包括填埋作业区周围、封场区域、场外道路两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