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民法基本原理
1.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理是意思自治,一方面,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一方无权干预另一方的行为,所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就能够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自由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
按照性质,法律可分为公法与私法。民法属私法,其特点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遵循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自主决定权,非经当事人请求不允许国家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进行干预。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意思自治的实质,就是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公法调整国家统治关系,为命令与服从的非平等关系。对公法关系,国家不仅首先干预,而且自始至终干预。
2.意思自治在民法上的体现
意思自治理论最初是用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重要的理论,因此也有人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契约自治原则。到了现代,意思自治理论已发展成为民法的普遍的原则,在民法的各个部分中都有体现,主要为以下方面:
第一,所有权自由。这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所有物,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所有权自由包括不可侵犯性、行使自由性以及优先性。
第二,合同自由。合同自由一般指当事人对自己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什么形式订立合同以及合同应为什么内容有决定权。
第三,投资、营业自由。商法具有公私混合性,如公司法包含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但从本质上讲,公司法仍属私法范畴。公司运营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均应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做干涉。集中表现在投资自由和营业自由上,即是否设立公司、经营何种行业、设立何种公司、是否退出(包括终止公司和转让股份)等原则上均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3.意思自治的限制
在资产阶级民法发展时期,意思自治几乎不受限制。但是,随着经济的高度发达,合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增长,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雇佣者与受雇者之间交易地位产生了极大的不平等,互换性也无法保证,失去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社会基础。因此,国家干涉就成为必然,相应的法律规定开始向着弱者如消费者或受雇人的利益倾斜,以协调这种不平等关系。
意思自治受限表现在当事人行使意思自治的范围、行使法律选择权利的时间、选择法律的方式、行使法律选择权的效力、可否选择适用于合同不同部分的法律、所选的是某国具体的法律规定还是法律整体、选择的法律与有关国家的强行法的关系以及选择的法律与法院的公共秩序的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