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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有效要件
签订合同属于典型的民事行为,因此,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当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即按照《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应当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
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绝对不许按照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即为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