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计价应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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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遵循的原则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中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是指狭义上的合同。

(二)合同遵循的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完全自愿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只有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平等协商,才有可能订立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自主的决策权,其合法的民事权利可以抗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也不受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3.公平的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应当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民法通则》、《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只有将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纳入法律的轨道,才能保障建设工程的正常秩序。

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经过协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①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③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记载内容的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这是合同自由的重要体现。当事人订立合同,其目的就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必然涉及彼此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事人只有对合同内容具体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方可成立,但具备这些条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

1.要约及其有效的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和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间的规定。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逾期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5.要约内容的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四、合同的成立及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合同成立的情形还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二)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建设工程合同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建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其类型划分如下:

(一)按照工程建设阶段分类

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大体上经过勘察、设计、施工3个阶段,围绕不同阶段订立相应合同。

1.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即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商定的勘察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2.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即发包人与设计人就完成商定的工程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3.建设工程施工,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活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即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按照承发包方式分类

1.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人将全部勘察、设计或施工的任务分别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或一个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符合资质的分包人。据此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即为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在这种模式中,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订立总承包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订立分包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工作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单位工程施工承包,是指在一些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中,发包人可以将专业性很强的单位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与承包人分别签订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电气与机械工程承包合同,这些承包人之间为平行关系。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常见于大型工业建筑安装工程。据此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即为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3.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项目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等一系列工作全部发包给一家承包单位,由其进行实质性设计、施工和采购工作,最后向建设单位交付具有使用功能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总承包实施过程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据此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即为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

4.BOT合同(又称特许权协议书)。BOT承包模式,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授予承包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以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并自费经营和维护,向东道国出售项目产品或服务,收取价款或酬金,期满后将项目全部无偿移交东道国政府的工程承包模式。据此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即为BOT合同。

(三)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分类

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一般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一个总价,在这个价格下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项目。总价合同还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调价总价合同等。

2.单价合同。这种合同指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每一单项工程单价,结算则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每项工程单价计算。

单价合同还可以分为: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等。

3.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合同是指成本费按承包人的实际支出由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同时另外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数额或百分比的管理费和商定的利润。

(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为了委托监理人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建设工程物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建设工程保险合同。建设工程保险合同是指发包人或承包人为防范特定风险而与保险公司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建设工程担保合同是指义务人(发包人或承包人)或第三人与权利人(承包人或发包人)签订为保证建设工程合同全面、正确履行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