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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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规范”的编制、修订及“规范”内容概要

第一节 “规范”的编制与修订

一、“规范”编制

国内外大量调查资料都证实了这一令人不安的事实:室内空气污染程度往往比室外还高。多年来,许多国家都在耗费巨资治理大气污染,并初见成效。其实,室内空气污染比大气污染更为严重。继“煤烟型”、“光化学烟雾型”污染后,现代人正进入以“室内空气污染”为主的第三污染时期。

现代人平均有80%的时间生活和工作在室内,60%以上的时间在家里。而现代城市中室内空气污染比室外要高出多少倍!尤其糟糕的是,是谁经常在室内并受到室内空气污染危害的呢?是那些儿童、孕妇、老人和慢性病人,特别是儿童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室内空气污染的危害。一方面,因为儿童的身体正在成长中,呼吸量按体重比要比成人高50%。

室内空气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与室内空气污染有直接关系的各种疾病不仅给患者本人和家庭造成巨大痛苦和负担,也给社会、国家造成很大的负担和巨大经济损失。几乎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室内污染的受害者,所以室内空气质量不仅是环境专家们研讨的焦点,也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

据新华社1998年11月28日报导称,美国每年约有数万人因吸入过量的氡而患肺癌。

1998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全国11个省市108种石材调查,结果发现放射性超标的约占三分之一。

《质量时报》1999年12月23日以“墙内射线‘伤人’,住户要求赔偿”为题,报导了某城市某区的一栋住宅楼墙体材料放射性含量超标,引起居民上诉法院的纠纷事件。文章说,大量数据表明,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物质含量超标,将会导致室内放射性氡气超标,氡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19种致癌物质之一。资料显示,我国某地区地面空气中氡浓度约为全国平均值的43倍,肺癌发生率为0.36%。中外专家认为,氡是主要原因之一。

《人民日报》2000年1月7日以“谨防误入室内装修盲区”为题,发表署名文章,指出“消费者极少想到室内装修材料中对人体的非健康因素”,“不合格装修材料可引起身体不适甚至致癌”。

《河南日报》2000年8月5日在显要位置刊载文章,题目是“专家提醒:莫让装修害自己——省人民医院近日接诊中毒性心肌炎患者增多”,文中称,近期接诊一二十名被确诊为心肌炎的人(儿童居多),经仔细检查和分析,发现“元凶”是家庭装修材料所散发的有毒气体。

《人民日报》2000年11月1日又以“家庭装修不少,各种纠纷真多”为题发表署名文章说: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提供的材料,住宅装修业1997年为第二不满意服务行业,1998年对家庭装修质量的投诉为全国消费者投诉第二大热点,1999年,它仍是投诉十大热点之一,其中,相当一部分投诉内容即为装修引起的污染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2001年8月初公布一项调查结果,在北京对30户装修后的室内环境污染进行检测,甲醛浓度超标的达到73%,对杭州市53家装修后的室内环境进行污染检测,发现甲醛浓度超标的达到79%,最高的超标10多倍,此外,TVOC和苯的超标情况也很严重,分别占20%和43%。多数消费者反映眼睛、鼻子和呼吸道不适。分析原因,主要是使用劣质涂料、油漆、板材等引起的。

室内空气质量的优劣,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很大程度上,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各类新闻媒体的大量报道,以及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民事纠纷的日益增多,引起了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抓紧研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检查监督、惩处办法。所有情况表明,该是着手解决室内环境污染问题的时候了!

1999年,建设部联合国家其他7个部委,向国务院呈送了《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的报告。199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9]2号文件批转了这个报告,并强调指出:“要重视住宅节能、节水和室内外环境等标准的制订工作……加强住宅建筑中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完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住宅项目综合验收制度,未经验收的住宅,不得交付使用”。

随后,建设部以建住房[1999]114号文件下发了《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住房[1999]114号)文件。文件要求根据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环境性能和经济性能划分等级,并明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该管理办法将“室内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性”作为一项指标,列入商品住宅的安全性能指标之中,并要求在住宅性能认定之前“进行现场测试或检验”。这标志着商品住宅内的环境污染状况,已被国家建设部门正式纳入了工程质量验收考核内容。从这时起,对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的全面控制正式拉开了序幕。

为进一步控制室内的环境污染,确保室内空气的质量,逐步建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有效的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为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提供技术依据,已成为当时首当其冲的工作。2000年8月初,建设部委托河南省建设厅正式组织成立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编制组,具体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其他六个单位一起进行该规范的编制工作。

编制组人员广泛收集国内外资料,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走访建筑工程企业、建材生产厂家、工程监督管理及检测等部门,广泛了解工程实际情况,深入考察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为规范编制积累了大量资料。

编制过程中,建设部领导及国家领导人的关注大大推动了编制工作的进程。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温家宝同志曾两次批示:“此事关系居民身体健康,应引起重视”和“此事应抓紧,因社会日益关注,且影响人民的身体健康”。

领导的重视使参编人员倍感压力。经过将近一年半的紧张工作后,“规范”于2001年8月通过由建设部组织的评审鉴定,2001年11月发布,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范”结束了我国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无标准可依的历史,为建造安全舒适的民用建筑工程创造了条件,为保障人民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规范”修订

“规范”的出台,虽然使我国有了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国家标准,但毕竟该标准涉及的学科多、跨部门多、技术性强,加上当时国内对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许多基础性研究工作尚处于开始阶段,因此,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只能放在“规范”出台之后继续进行,特别是土壤氡及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检测方法方面的问题。

就是在这种情况下,2003年建设部以建标[2003]102号文件下达任务,对“规范”进行局部修订,关键工作是开展土壤氡及TVOC等方面研究。

为了组织好TVOC方面的研究工作,标准管理组约请了10个单位参加,进行了几个方面的专题研究,目的在于,根据工程检测的特殊要求(如工作量大、时间要求急、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缺少经验等),研究如何增强“规范”的可操作性,如何提高取样检测的工作质量等。

为进行土壤氡方面的专题研究,建设部设立了《土壤氡检测技术研究》科技攻关课题。课题分设以下4个子课题:①“国外土壤氡检测研究”子课题。②“国内土壤氡浓度检测资料汇总、整理研究”子课题。③全国17个城市土壤氡本底调查子课题。④“表浅土壤氡异常检测方法研究”子课题等。

课题调查了全国近500万平方公里国土面积,统计出全国土壤氡浓度平均值为7300Bq/m3

两年多时间里,由于课题工作量大,缺少经费支持,完成课题的难度可想而知。

在2003年至2005年“规范”局部修订过程中,我们曾将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往各地征求意见,在大量的反馈意见中,大家对“规范”的基本方面给予了充分肯定,也有不少单位(人)对“规范”的若干主要方面提出了新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这些意见和建议虽然都有一定道理,但考虑到问题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在“规范”“局部修订”过程中难以解决,时间上也来不及。

局部修订后的“规范”于2005年7月完成并通过了建设部评审鉴定。

应当说,局部修订后的“规范”比修订前有多处改进,回答了修订前的许多急切问题,给现场工作带来很大方便。

按照建设部关于“局部修订”的要求,涉及“规范”更多内容修改的问题,可以作为今后需要研究的问题另行考虑。也就是说,在2003~2005年进行“规范”局部修订时,涉及更多内容的问题并未全部回答,只能放到后来解决。

实际上,适时总结“规范”贯彻执行近10年以来的工作经验,对“规范”进行全面研究和正式修订是必要的。

2008年6月,建设部以建标[2008]102号文将“规范”正式修订列入2008年建设部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应当说,“规范”的基本方面是肯定的(例如,其基本内容、其重视建筑材料的控制、其工程过程控制精神、体例及结构框架、其民用建筑的分类以及适合的检测方法等),2008年建设部确定的“规范”正式修订仍是有针对性的。

建设部“计划”要求修订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是否增加控制的部分空气污染物种类,是否修改需控制的空气污染物限量值;②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的分类,细化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污染物控制要求;③进一步细化对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控制限量要求;④进一步细化检测方法等。

计划下达后,国家标准管理组组织了“规范”修订编制组,根据“规范”发布以来各地提出的具体修订意见和建议,将研究工作重点分为以下6个方面:

(1)研究并考虑是否增加空气中控制的污染物种类。例如:是否增加甲苯、二甲苯指标,而将TVOC改为VOCS,或者将TVOC改为“苯、甲苯、二甲苯超标情况下的增加指标”?是否增加室内建筑噪声指标?是否增加微生物指标、电磁辐射指标等。

(2)研究并考虑是否部分修改“规范”中控制的空气中污染物限量值。

(3)研究是否部分修改民用建筑分类。例如:办公楼的归类问题,食堂饭厅、食品冷库、地下半地下旅馆及商店的进一步分类解释问题等。

(4)细化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的污染物控制要求。例如:土壤氡测量问题;室内新风补充问题;验收阶段发现污染物超标后,是否提出治理措施要求等。

(5)进一步细化建筑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控制要求。例如:原来未列入控制的部分建筑装修材料问题等。

(6)进一步细化取样检测方法。

从2008年开始,“规范”修订编制组分设了5个专题组,分头开展调研,并密切结合“规范”的适用范围,注意彼此分工与联系,注意与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问题。大量收集国内外的相关资料,尽量利用国内已有科研成果,同时开展了若干专题研究,并经过反复认真讨论,形成以下若干结论性意见:

1.关于是否增加空气中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及是否部分修改“规范”中控制的空气中污染物限量值问题

考虑到:①“规范”主要面对的是建筑材料产生的污染问题;②应本着“普遍存在且危害严重的污染物首先控制,逐步扩大控制范围”的原则,同时,在参考了国际标准等方面情况后,认为:

(1)暂不增加甲苯、二甲苯等项室内空气污染物控制指标。理由如下:

苯、甲苯、二甲苯都是无色、有芳香气味、易挥发液体。工业上甲苯目前主要用作硝基纤维素涂料(硝基漆)的稀释剂。工业混合二甲苯溶剂(含3种同分异构体)由于其溶解力强,挥发速度适中,是聚氨酯树脂的主要溶剂,也是目前涂料工业应用面最广、使用量最大的一种溶剂。当前美国、欧盟等已禁止含苯涂料、溶剂的生产使用。

调研表明,甲苯、二甲苯的生物毒性比苯低两个数量级。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根据人类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报告和动物致癌实验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苯是人类致癌物,而未将甲苯和二甲苯列入。世界卫生组织(WHO)(2006)认为目前为甲苯、二甲苯制定相应室内空气导则值所需的科学证据不够充分,而推荐甲醛和苯等9种室内污染物首先制定导则,为其他国家制定IAQ标准提供参考。目前仅有德国、波兰、中国香港等国家(地区)在其室内空气质量立法管理中对甲苯进行限量,关注二甲苯的国家更少。

编制组认为,工程验收的污染物考核指标以少而精为好,且指标间尽量不要存在相互包含关系。而甲苯、二甲苯和TVOC(已纳入考核指标)是具有一定的包含关系的,尽管和TVOC的检测条件有所不同,但污染物考核指标“TVOC”中实际上包含了甲苯和二甲苯,因此,它是一个综合的指标,并且室内检测数据通常表明,苯、甲苯、二甲苯(简称“三苯”)通常是TVOC中的主要成分。

另外,考虑到TVOC是一个反映和衡量复合污染物对人体产生的综合效应的指标,这种健康效应已经包括了甲苯和二甲苯(本身毒性较低)导致的或与其他物质协同导致的健康效应,因此,暂不增加工程验收中甲苯和二甲苯作为室内空气污染物的单独控制指标是可以的。

目前采用的三种室内有机污染物指标(即致癌物甲醛、苯,以及有机物综合指标TVOC)已在“规范”实施中起到抓主要矛盾的作用。如要从严控制甲苯和二甲苯,完全可以从严控制TVOC、进行总量控制做起。

“规范”是室内空气污染的控制规范,应更强调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进行污染物的源头控制,工程验收过程的空气限量则体现了对源头控制效果的检验。结合国家已发布的十多项强制性材料标准,“规范”修订时已严格了建筑装修材料的指标和限量值控制,对材料中释放量大的、人们普遍关心的污染物进行了优先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合理限制含有甲苯和二甲苯、乙苯的辅材使用,即已体现了更好的保障居民健康。

(2)暂不增加室内建筑噪声指标。理由如下:

噪声能够影响人的生理、心理健康。据了解,近期来,涉及民用建筑的噪声投诉虽时有发生,但尚未发现因室内噪声引发重大事件。

对于民用建筑工程的质量来说,建筑室内噪声主要是隔声的问题,《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建筑隔声测量规范》GBJ 75—84、《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J 121—88均对建筑隔声有明确要求,从技术规范的角度来看,涉及建筑噪声的标准规范已比较完善,而且《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中部分条文已列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噪声控制的目前状况是:由于多种原因,实际工程过程中防止噪声污染的监督检验和控制工作普遍执行比较差。在这种情况下,若将建筑噪声列入本“规范”控制指标,指望通过“规范”的贯彻,以推动噪声污染的监督检验和控制,将会大大增加“规范”实施的难度,恐也难以解决问题。

(3)暂不增加室内空气微生物指标。理由如下:

从ISO和其他国家的IAQ标准来看,室内微生物污染的控制主要体现在对室内水蒸气(表现为湿度指标)、霉菌等指标的控制。室内空气中微生物来源主要包括:室外空气(如霉菌)进入室内环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如地毯、壁纸)因潮湿发霉孽生、空调机组过滤网、冷却盘管等滋生的细菌、人及动物身上的微生物(如细菌和病毒)等。控制室内环境微生物污染的最有效的方法是进行合理的室内工程设计,以保证有充足的通风和除湿。

本“规范”第4.1.3条文已经对通风设计要求作了规定。而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可能存在因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设计布置地点的不合理(如过于接近水源,空调冷凝水的导排不合理,室内装修夹层细缝存在等),使得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室内局部地方可能会产生滋生室内微生物的隐患问题。但考虑到目前针对工程过程的防潮还没有相应标准,因此,“规范”修订时对工程过程可能存在的微生物滋生环境提出了防止措施要求,而未把微生物作为控制指标。

(4)暂不增加室内电磁辐射限量指标。理由如下:

室内电磁辐射主要来源于家用电器,以及室外电磁辐射(通信、广播电视、输变电线站等)的穿透。据环保系统近年来在全国所做的大量调查表明,极少发现室外辐射源(通信、广播电视、输变电线站等)造成室内电磁辐射超标的情况,而家用电器在出厂检验合格、能够正确使用的情况下,电磁辐射强度一般也较低。

电磁辐射的危害问题研究正在受到国内外普遍关注,许多人对原先国家颁布的电磁辐射限量标准提出异议(即:按“对人的辐射危害确定”合适否?人们普遍认为限量数值定得较高)。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规范”属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坚持慎重从事原则,因此,本次修订暂不增加室内电磁辐射控制要求。

综上所述,本次修订仍维持原空气中污染物控制5项不变(甲醛、氡、苯、氨、TVOC),控制限量值也不变,而在第3章材料、第4章工程勘察设计、第5章工程施工中的多个地方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控制要求。

2.关于是否部分修改民用建筑的分类

例如:办公楼的归类问题,食堂饭厅、食品冷库、地下半地下旅馆及商店的进一步分类解释问题。

研究结论是:将办公楼仍归Ⅱ类民用建筑,食堂饭厅、地下半地下旅馆及商店归属Ⅱ类(条文解释),食品冷库不归属“规范”管理范围。

理由如下:

经在河南、深圳等地调查,近年来,精装修办公楼室内污染超标情况(按II类建筑)依然突出:超标比例在40%左右,污染物主要以甲醛和TVOC超标为主。调查结果见表1-1:

表1-1 精装修办公楼室内污染超标情况调查

考虑到现有办公楼验收时检测超标的这种情况,若提高办公楼的归类等级,势必造成更大比例的验收不合格,对“规范”实施不利。因此,今后除进一步加强工程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外,可考虑待办公楼整体室内环境水平有所提高后再将其划入I类。

食品冷库属“仓储性建筑工程”,原先已明确不属本规范管理范围,另外,考虑到目前大部分省市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均未对食品冷库的建设过程实施监督,所以,难以通过实施“规范”来实现对食品冷库的室内空气污染控制。

3.关于细化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的污染物控制要求

经过研究,编制组形成如下意见:

(1)关于在“规范”中是否提出分户验收问题。

“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目前的问题是:在分户验收的情况下,是否逐户检测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据了解,分户验收是北京市建委在2005年首先提出并实施的,并在2005年11月14日印发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此后各省市也先后推行了分户验收,它对于工程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同时查阅了其他地方对于分户验收的有关规定,发现:目前推行的分户验收重点是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其内容主要包括:

1)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2)门窗安装质量;

3)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4)防水工程质量;

5)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6)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8)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目前,多个城市已经开展的“分户验收”的检测项目主要依靠观感以及简单的现场测量,例如,测试墙面空鼓,目测是否有裂缝、起砂现象,外墙是否有渗漏现象,屋面是否有渗漏积水等,均不包括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等技术要求较高的检测项目。另外,从经济可行性来看,室内环境检测项目费用较高,不适合全数检验(其他检测项目,例如,结构检测、节能检测也都是抽样检测)。

实际上,室内空气污染主要来自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在建设过程中,同一座建筑物在使用同样材料的情况下,室内污染物水平一般应差别不大(受施工水平影响造成的波动不大),根据目前抽样检测的情况来看,只要抽样具有代表性,目前规范中5%的抽样比例基本可以反映出建筑物室内空气质量。

因此,本次修订中,未对“分户验收”提出要求。

(2)根据目前许多建筑物由于过度密封、新风补充不足、室内环境污染超标频频出现的现实情况,修订中提出了建筑物内新风补充要求。

(3)关于毛坯房与精装修房室内环境检测的分别要求问题。

人们经常所说的“毛坯房”只是一个通俗的称谓,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因此,“毛坯房”情况下的污染源也有所差异,例如,墙面的粉刷情况就有水泥砂浆无饰面、罩白、使用水性涂料饰面等多种情况。针对“毛坯房”的这一情况,我们调研了河南、天津、海南等十几个省市的200多项工程,从中可以把“毛坯房”的装修材料(污染源)使用情况列入表1-2:

表1-2 “毛坯房”的装修材料(污染源)使用情况调查

从表1-2统计结果看,毛坯房的污染源主要来自墙面粉刷、内门油漆、外加剂、厨房卫生间使用的防水涂料等,产生的污染物仍然包括甲醛、苯、氨、TVOC和氡。

因此,不可因为是“毛坯房”而减少工程验收时的检测指标。当然,在充分掌握污染源的情况下,减少某项检测指标是可以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厨房、卫生间进行溶剂型防水涂料施工而未进行装饰或无保护层时(毛坯房时往往如此),污染问题十分突出,很容易超标,但是,经进一步装饰或增加保护层后,会大大改观,也就是说,毛坯房交工时的情况可能很严重,而住户使用时的情况反而大有好转(交付使用后已经有饰面层)。

(4)关于“工程验收阶段发现污染物超标后是否提出具体治理措施要求”。

编制组调研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进行了10余种治理产品相关实验,主要情况如下:

1)据调查,造成精装修房室内环境污染超标问题突出的主要原因是建筑装修材料污染物释放量大,解决室内环境污染的根本出路仍然首先是从源头进行控制。

2)目前国内污染治理技术及治理企业状况不能令人满意。市场上流行的室内空气治理产品大体可以分为两类:试剂类和空气净化器类,前者工作原理是:将试剂喷涂到污染源上,试剂与污染物甲醛、氨、苯、TVOC反应,达到治理效果;后者工作原理是:应用过滤材料、静电净化技术、非平衡等离子净化技术、负离子净化技术、试剂类净化技术、光催化技术、膜分离技术、生物净化技术中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可借助于外力吸气,对空气中的污染物进行净化(若停止使用净化器,室内空气将持续受到污染)。

为实际了解治理产品(试剂类)效果测试,我们通过网络和实地考察,从郑州市10家治理企业中选定相对有技术支持、单位较规范的4家治理公司的产品(甲醛类)进行了测试比较,发现其中一家产品效果较好,其他3家的污染物去除率只有10%~30%。实验还表明,产品短期治理效果虽然可以,但长期效果明显降低。另外,我们还选择了北京、上海各一家产品进行测试比较(时间所限),发现北京某产品两个月内效果都较好,上海某产品开始去除效率达99%,一周后降至40%。

据调查,目前市场上名目繁多的治理公司一般既进行治理又进行治理效果的测试检验(不合理),绝大多数公司没有合法的检测资格,检测结果无法保证,而且,据进一步了解,治理公司一般以加盟的方式成立,相关专业人员较少,缺乏技术支持。

3)目前有关污染治理方面的国家标准存在缺陷。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有关污染治理的标准,如:《空气净化器》GB/T 18801—2008、《室内空气净化产品净化效果测定方法》QB/T 2761—2006等,这些标准虽规定了治理产品的检测方法,但未明确测试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污染源(例如,实际情况中的污染源为人造板材、溶剂、胶粘剂等,都是持续释放污染物的材料),而标准中提出的供测试用的污染源均为不能持续释放污染物的试验材料,而且也缺少治理长期效果的指标要求。

因此,编制组意见:维持原“规范”第6.0.19条内容和原则提法(“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暂不进一步提出具体的治理要求。

4.关于进一步细化建筑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控制要求

“修订稿”中进一步细化了建筑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控制要求,并增加了“规范”相应附录内容。

5.关于进一步细化取样检测方法

“修订稿”中进一步细化了取样检测方法,并增加了“规范”相应附录内容。

“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形成后,于2009年8月初分发到全国各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环保、卫生、建筑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开发商、建设及建材研究单位等50家单位,同时,在建设部网站上进行了公布。在两个多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标准管理组利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工具,力所能及地同各方面进行沟通,有的甚至反复多次。

“征求意见稿”发出后,收到各地反馈意见超过40个,其中书面反馈意见28份。

从反馈意见可以看出,大家对“征求意见稿”总的是肯定的,各地有关部门均表现出对本次“规范”修订工作的极大关心,建设系统内外不少人士,还以个人身份来电、来函发表意见,有的多次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规范”修订编制组对来自各方面的建议,再次认真进行研究,采纳了大部分建议,并相应对“规范”修订稿进行了修改;少数建议未被采纳(由于种种原因)。

修订后的“规范”共涉及正文75条,占原“规范”正文110条的约68%,修订后的正文为119条,同时对原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相应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附录F、附录G,条文说明也有若干修订之处。应当说,修订后的“规范”更加严谨、更具有可操作性,因而,更适合于我国当前控制室内环境污染工作的需要。

修订后的“规范”于2009年12月9日通过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审查委员会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