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导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政项目”)的管理,规范和指导市政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市政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导则。
1.2 市政项目后评价是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在对项目全过程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将项目实际达到的效果和影响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各项目标进行对比,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反馈给决策部门,用以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的工作。市政项目后评价也可以针对市政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1.3 本导则适用于政府投资的市政供水、排水、供热、燃气、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其他资金来源的市政项目,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参照本导则执行。
1.4 市政项目后评价应考虑市政项目的公共性、公益性、服务性、规划符合性、政府指导性、关联性等特点。
1.4.1 公共性。市政项目的服务对象是普通社会公众,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后评价时应注重其社会公平和环境影响。
1.4.2 公益性。市政公用设施是为了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是为社会服务的产物,其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增进社会公众福利,后评价时应注重项目的社会效益。
1.4.3 服务性。项目建设目标是为城市提供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其最终目标是增加或提供一定服务功能,形成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后评价时应重点关注项目的群众满意度目标是否实现。
1.4.4 规划符合性。市政项目是在城市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建设的,项目的建设规模既要满足城市近期需要,又要考虑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的要求。
1.4.5 政府指导性。市政项目主要是政府投资,政府是市政公用事业的责任主体,对市政公用事业实施行业监管和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为核心的规制。市政项目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是指项目实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项目,或因政策性原因,难以补偿项目运营成本、回收投资,需要政府给予部分运营补贴的项目,此类项目一般采取市场定价的规制;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实行收费,全部由政府投资建设,并给予全部运营补贴的项目,此类市政项目无直接财务收入,一般采取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规制。
1.4.6 关联性。市政项目具有网络效应、规模经济效益和集合影响,单个项目评价往往不能完整反映项目之间的关联效益和关联成本。从区域容量或区域规划的角度,对项目群进行综合分析,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不利影响、统筹建设时序和明确投资重点。
1.5 市政项目后评价应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评价过程要透明,评价资料要真实可信。
1.6 市政项目后评价的内容包括过程评价、效果评价、目标与可持续性评价、后评价结论与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