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一)我国法律实施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律实施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
1)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法律的阶级性并不矛盾,因为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在法律制定时已体现了鲜明的阶级性,实施时把法律的规定平等地应用于每一个公民,保证了工人阶级和人民意志得到真正实现,这不仅没有抹煞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本质,反而真正使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性在实施中得到体现。
(二)我国法律的适用和遵守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方式包括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1.我国法律的适用
法律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其职权实施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简单而言,就是依据法律来解决具体问题。我国法律的适用,除也应遵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外,更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克服主观主义,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在调查研究和占有详尽资料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进行全面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根本,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案件,就是用法律这个准绳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无罪还是有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两个方面不可分割,要紧密结合起来。国家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对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一律平等,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的要求。
2.我国法律的遵守
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我国的许多法律规定,主要依靠国家机关来贯彻执行,因此,一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企事业组织首先要模范地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同时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同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国家机关的活动主要由其工作人员来进行,这就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并谙熟宪法和有关法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遵守社会主义法律,既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也包括遵守劳动纪律、技术规范和一些群众自治组织所制定的乡规民约等,后者虽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但都是社会主义法律所要求的。
保证我国法律的实施,从根本上说,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人民一旦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律代表了他们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就会自觉地遵守,并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其实施。
(三)法律效力
1.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在什么领域、什么时期和对谁有效的问题,即法律规范在空间上、时间上和对人的效力的问题。因此,法律效力与法律适用密切相关。
(1)空间上的效力。在我国,凡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只在其管辖的地区内生效。
(2)时间上的效力。包括法律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
1)生效:法律规范通常以发布公告上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2)失效: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法律规范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日期;二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即为旧法失效之日;三是明令宣布废除某法,并规定了废除日期。
3)法律溯及力:指法律规范对在它公布生效以前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规范的问题,即有无溯及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即不适用于在它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但也有例外情况,即有时法律明确规定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我国刑法在溯及既往的适用上,就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2.法律规范的效力体系
由于法律规范的权威和强制力的来源不同,各种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效力等级,或称法律的位阶。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高低有序、效力不同的效力体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了明确规定: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5)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6)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7)地方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定: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8)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