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1901年 清廷增修《大清律例》,《杭州白话报》诞生
乘骐骥以驰骋兮,来吾道夫先路。
——[战国·楚]屈原《离骚》
1901年,辛丑年,清廷被迫签订割地赔款的《辛丑条约》,让中华民族蒙受奇耻大辱。在此前一年的庚子年(1900),“八国联军”悍然攻占北京,慈禧太后携光绪帝仓皇西逃,至此拉开了新千年的序幕。
《辛丑条约》亦称《北京议定书》或《辛丑各国和约》,其措辞并不是战败后通常使用的peace teary,而用的是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Protocol的意思是“议定书”,而不是战败书。这是因为清廷“宣战诏书”的对象是“被等”含糊用语,没有明确的交战对象;列强也未对清廷宣布迎战书。列强宣称,他们的军事行动意在解救其在华公使和国人,并未与清廷构成战争关系;其军事行动乃帮助清廷“剿除拳匪,恢复秩序”。这一条约的签订,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统治,亦表明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
在这一背景下,中国民间舆论要求“启迪民智,进行变法”的呼声更烈。清廷内部的一些官吏,如廪生出身并曾任两广总督、两江总督的刘坤一,以及同治进士并历任翰林院侍讲学士、两江总督的张之洞,于1901年在慈禧太后由西安返回北京途中联衔会奏变法条陈。此名动天下并谓之“江楚会奏变法三折”的上奏,要求各地官吏提出改革建议并次第实行,最终为朝廷所接受。从此,中国开启了晚清最后十年的变革历程。
就在这一年,《清议报》《苏报》以及《中外日报》(原名《时务日报》,1898年创刊)、《同文沪报》(前身为《字林沪报》)等,为变革发出了呐喊之声。对此局面,梁启超称赞这个报中的佼佼者——新版《苏报》说:“屹立于惊涛骇浪、恶毒迷雾之中,难矣,诚可贵矣!”
这一年,《清议报》出满一百期,但报馆却被焚,被迫停办。当《申报》也出满一万号之际,在上海避难的“戊戌变法”志士英敛之(英华,1867—1926)已跃跃欲试,适逢受到上海紫竹林天主教总管柴天宠之邀,他便悄然乘火车北上天津筹办《大公报》——这张名重中国报刊史的报纸,正酝酿着横空出世。
是年6月20日,《杭州白话报》在杭州西湖畔诞生,由求是书院学生、杭州名士项藻馨(项兰生,1873—1957)创办。《杭州白话报》初为月刊,后改旬刊,又改三日刊,再改为日刊。1910年,《杭州白话报》改名为《全浙公报》。该报撰文者有陈叔通(陈敬第,1876—1966)、孙翼中(孙耦耕,1872—?)、汪曼峰(汪嵚,1881—1921?)等,分别论说北京纪闻、中外纪闻、杂文、科学小品、译文等栏目,文章采用通俗的白话文体,是白话文倡导之先声。报刊内容以鼓吹新政,反对外国侵略,提倡男女平权和爱国精神,提倡移风易俗,反对缠足、迷信和鸦片,这才有了杭州第一个“女子放足会”出现。
值得一提的是,为《杭州白话报》写发刊词的是初涉报坛、后成为报界名笔的林白水(1874—1926)。此发刊词《论看报的好处》,用通俗、易懂、生动的大白话文所写,别开生面,为读者喜闻乐见。说到白话文运动,林白水回忆当年,“说到《杭州白话报》,算是白话的老祖宗”。——此话可信。在其影响下,是年9月出现了北京最早的白话报《京话报》。
大名鼎鼎的以古文名世的光绪举人、曾任教京师大学堂的林纾(林琴南,1852—1924),创作“白话道情”发表在《杭州白话报》上。那时,林纾因译了《黑奴吁天录》(第一部译成中文的美国小说,今译《汤姆叔叔的小屋》)而名噪文坛,提出“不以仕途为念”,思想开放,倡导维新。后来,林纾思想转向保守,以遗老自居。不过,林纾借助他人口译并以古文义法译述了欧美等小说一百七十余种,在介绍西方文学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新的思想。
1901年,这边厢民间的报纸顺应国情民意,如雨后春笋般拱出地皮,鼓吹新政,启迪民智;那边厢管学大臣张百熙(1847—1907)应诏上疏,提出朝廷应创办官报控制舆论,以对抗民报。张百熙称,报纸是“耳目”,上下中外之间皆靠其疏通,民间报纸“多不免乱是非而淆视听”,加上多数民报设在租界、挂着洋旗,以“清议”名义谤议朝政、评论时局,“惟有官家自设官报,诚使持论通而记事确。自足以收开通之效而广闻见之途”。因此,张百熙建议“各省及有洋关设立等处”各设报馆一所(官报一张),并“粗定报律:一、不得轻议宫廷;二、不得立论怪诞;三、不得有意攻讦;四、不得枉受贿赂”等。(方汉奇《中国新闻事业编年史·上》,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94—195页)这四点,无疑给民办报纸戴上了紧箍咒。
张百熙,同治进士,授编修,后迁侍读学士,再迁内阁学士。戊戌变法后,因荐举康有为获罪,被革职留任。1900年,补任礼部侍郎,次年擢工部尚书兼左都御史,后转任刑部尚书。《辛丑条约》后,上疏陈述“增改官制,整理财政,变通科举,广建学堂,创立报馆”之革新大计,并及疏官报。1902年,任管学大臣,主持京师大学堂,创医学、实业、译书三馆,选派留学生出国深造,遂有各省派官费生出国留学之举。由此可见,张百熙的变法与刘坤一、张之洞的变法主张一脉相承,即保清廷前提下的变法。所以,张百熙才上疏建官报、定“报律”。
张百熙此举,从侧面印证了民办报纸对晚清中国的重要影响。
最后,清廷接纳了张百熙的应诏上疏。同时,此年出版的《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公布了增修《大清律例》中有关言论出版的条款。其中,“造妖书妖言”一项条款如下: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监候。(被惑人不坐。不及众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若(他人造传)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条例】凡有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及以鄙俚亵嫚之词刊刻传播者,内外各地方官即时察拏,坐以不应重罪。若系妖言惑众者,仍照律科断。
凡坊肆市卖一应淫词小说,在内交与八旗都统、都察院、顺天府,在外交督抚待转行所属官弁,严禁务搜版书,尽行销毁,有仍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看者杖一百。该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与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仍不准借端出首讹诈。
各省抄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该管官不行查出者,交与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其在京贵近大臣家人子弟,倘有滥交匪类,前项事发者,将家人子弟并不行约束之家主并照例议处治罪。(《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
细看此增修律例,皆“百法”之概念,无法可依,尤其是关于言论出版的更是专为钳制言论出版自由而设。掌权者可任意罗织拿捏,动则“斩”或“流三千里”,是为清廷大兴“文字、言论罪”之严刑峻法的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