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湿地保护地方性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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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湿地保护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湿地的定义、分类与特征

一、湿地的定义

湿地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森林、海洋和湿地)之一,是介于水体和陆地之间的生态交错区。地球上不同海拔高度地区和不同纬度带都有形式各异的湿地,它们的形成过程、土壤类型、水文特征和植被等各具特色,从而产生了不同的生态效益。同时,湿地还具有极强的经济功能和文化功能,特别是在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栖息、水源涵养及水质净化等方面,其优势甚至强于森林和海洋生态系统。

(一)生态学意义上的湿地定义

一般而言,湿地是一种以水饱和为主导因素的土地,它决定着底层的发展性质,以及底层和其表面上动植物群落的类型。大多数湿地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底层至少定期被水饱和或覆盖。1954年,美国鱼类及野生动植物管理局对美国的湿地进行了一次普查,并在1956年发布的《第39号通告》中将湿地定义为“被暂时的、间歇的或永久性的浅水层所覆盖的低地”。[1]1979年,美国为了对湿地和深水生态环境进行分类,对湿地内涵进行了重新界定,即“湿地是陆地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之间的过渡地带,其潜水面经常位于或接近地表,或者被浅水所覆盖”。美国鱼类及野生动植物管理局对湿地的定义,为美国发现的湿地类型的生物限值概念和术语提供了描述标准。此外,其他国家也将该定义作为本国湿地定义和分类的基础。一些地方的管理机构对湿地有管辖权,它们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和范围定义、描述湿地,以达到其管理目的。

1986年,美国学者W.J.Mitsch等在Wetlands一书中对湿地做出了如下系统的评述:①湿地的明显标志是有水存在;②有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独特土壤;③生长有适应多水环境的水生植物;④积水水深和时间长短不一;⑤通常位于陆地和水域之间的边缘区域;⑥面积差异较大;⑦分布广泛,从内陆到沿海、从农村到城市都有分布;⑧受人类活动影响强度各地不同。[2]1986年,英国学者E.Maltby在其著作Waterlogged Wealth中将湿地定义为“由水支配其形成、控制其过程和特征的生态系统的集合,即在足够的时间内足够湿润使得具有特殊适应性的植被或其他生物发育的地方”。[3]

由于湿地和水域、陆地之间没有明显边界,加上学术界对湿地的研究重点不同,造成对湿地的定义一直存在分歧。生态学上对湿地的定义大体上可分为两种:其一,狭义的湿地定义认为湿地是陆地与水域之间的过渡地带;其二,广义的湿地定义则把地球上除海洋(水深6米以上)外的所有水体都视为湿地。

(二)法律意义上的湿地定义

1.《湿地公约》对湿地的定义

1971年2月,苏联、加拿大、澳大利亚等36个国家在拉姆萨尔签署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湿地公约》)。《湿地公约》中将湿地定义为天然或人造、永久或暂时之死水或流水、淡水、微咸或咸水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水区。[4]这一定义也包含狭义湿地的区域,有利于将狭义湿地及附近的水体、陆地形成一个整体,便于保护和管理。

2.国外法律对湿地的定义

虽然为保护湿地专门立法的国家不多,但是从仅有的专门立法国家的法律及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可以看出,各国法律对湿地的定义或立法所保护的对象并不相同。有些国家是依据本国具体的湿地类型做出法律意义上的湿地定义,而有些国家则直接引用了《湿地公约》中对湿地的定义。

韩国《湿地保护法》中对湿地的定义近似于《湿地公约》中的定义,即所谓湿地,是指被淡水、盐水或咸水永久性或季节性淹没的区域,多指内陆湿地和海岸湿地。内陆湿地指陆地或岛屿上的湖泊、沼泽及河口区域,海岸湿地指涨潮时高水位线与退潮时低水位线之间的区域。[5]

1986年的美国《湿地资源储备法》规定,湿地是指在一个频率和持续时间内被地表水或地下水淹没或饱和时支持,在正常情况下不支持,含水湿土占主导地位的土地,一个典型适合饱和土壤条件生活的水生植物普遍的陆地。[6]美国明尼苏达州《湿地保护法实施条例》对湿地的定义最为全面,总的定义术语为75项,如果加上其中的小项,定义术语有近100项。例如,“湿地”是指在陆地和水系之间变迁,地下水位通常在地表附近或陆地被浅水覆盖的土地。“退化湿地”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如排水、流域的改道、填充、挖掘、污染径流和富营养化或附近高地的人为改造等,只能提供最低限度湿地功能和价值的湿地。“含水湿土”是指在生长季节饱和、淹没或蓄积足够长时间在上部形成厌氧条件的土壤。“受影响的湿地”是指某个湿地已经部分或全部受到影响。“非湿地”是指未能满足使用美国陆军工程兵团湿地说明手册作为管辖湿地的分类标准的山地区域或以前转变的区域,以及使用美国湿地和深水栖息地分类认定的深水栖息地。“殖民前湿地”是指明尼苏达州在成立时存在的湿地或公共水域。“替代湿地”是指恢复或创造的或第8420.0526章指定的湿地,或替代湿地区域的等价物,或受影响而丧失湿地功能的公共价值等。

乌干达《国家环境(湿地、河岸和湖滨管理)条例》[7]规定,湿地是指永久或季节性被水淹没,植物和动物已经适应的区域,包括沼泽、河口区域、泥炭地、山地沼泽、河岸、植被、阻碍排水区域或黑色盐碱地。

3.我国法律对湿地的定义

我国正在制定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故法律层面的湿地定义缺失,但我国已经颁布的有关湿地保护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对湿地做出了界定。例如,我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13年颁布并于2017年修订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提出,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8]此外,我国诸多有关湿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也对湿地做出了规定。如《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河流、湖泊、库塘、沼泽等常年或者季节性、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水体、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的地域。[9]《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并公布的河流、湖泊、沼泽和沼泽化草甸、库塘等。[10]

本书中的湿地,是指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和根据有关规定确认并公布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动植物生存、具有一定面积和生态功能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沼泽、沼泽化草甸等自然湿地和库塘等人工湿地。

二、湿地的分类

(一)《湿地公约》的湿地分类

1971年,《湿地公约》全面详细地将最具有代表性的湿地生态系统划分为3个大类,即海洋/海岸湿地、内陆湿地和人工湿地,以及35个亚类。

海洋/海岸湿地包括:①浅海区域;②海床;③珊瑚礁;④岩石性海岸;⑤沙或鹅卵石海岸;⑥河口水域;⑦潮间带;⑧咸水沼泽;⑨红树林/潮间带森林;⑩海岸性咸水湖;⑪海岸性淡水湖;⑫三角洲。

内陆湿地包括:①永久性河流/溪流/小河;②时令河:间歇性河流/溪流/小河;③永久性淡水湖;④季节性、间歇性淡水湖;⑤永久性咸水湖或沼泽;⑥季节性、间歇性咸水湖;⑦永久性淡水沼泽/池塘;⑧季节性、间歇性沼泽/池塘;⑨泥炭藓沼泽;⑩苔原/高山湿地;⑪灌木湿地;⑫林下沼泽;⑬淡水泉(包括绿洲);⑭地热湿地。

人工湿地包括:①鱼虾养殖鱼塘;②农用池塘/储水池塘;③灌溉地(包括稻田);④季节性泛洪农用地;⑤盐田/盐碱滩;⑥水库/拦河坝/坝区;⑦砾石场/烧砖场/取土场;⑧污水处理厂;⑨运河。

(二)美国的湿地分类

美国鱼类及野生动植物管理局认为湿地的特点是其表面常年或经常覆盖着水或充满了水,是介于陆地和水体之间的过渡带。从分类标准来看,湿地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①至少在一段时期内,土地上主要生长着水生植物;②基质主要为不排水的氢化物土;③基质为非土壤,在每年生长季节的某个时候,被水浸透或被浅水覆盖。[11]美国的湿地分类系统的分类结构是分级的,从系统和子系统在最一般的层次上分为类、子类和优势类型。[12]

美国明尼苏达州的《湿地保护法》则依照美国鱼类及野生动植物管理局对湿地的分类标准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1)“类型1湿地”是指季节性淹没的水池或平地。该类型湿地的土壤是被水覆盖的或在不同季节期间被水覆盖,但在植物生长季节的大部分时间其排水效果是良好的,未被水覆盖。类型1湿地位于洼地以及溢流沿河道的滩地,其上生长的植被依照季节和洪水时间的不同有很大变化,主要包括滩地双子叶植物及草本植物。

(2)“类型2湿地”是指内陆淡水草地。通常类型2湿地的土壤在植物生长季节的大部分时间内是没有积水的,但至少其表层拥有几英尺[13]的水。该类型的湿地植被主要包括青草、莎草、灯心草及各类阔叶植物。该类湿地既可以是浅水池、沼泽、农田,也可以是陆地一侧边缘的浅水沼泽。

(3)“类型3湿地”是指内陆浅水区域。通常类型3湿地的土壤在植物生长季节覆盖水并且水深可达6英尺或更多。该类型的湿地植被主要包括草、芦苇、水葱,以及香蒲、慈菇、梭鱼草、荨麻等其他湿地植物。该类湿地既可以充满浅湖水池,也可以是位于内陆的边缘或灌溉土地的渗漏区。

(4)“类型4湿地”是指内陆深处沼泽。通常类型4湿地在植物生长季节,覆盖着6英尺到3英尺或更多的水。该类型的湿地植被主要包括香蒲、芦苇、穗冲和野生稻。在开放区域,该类型的湿地可能还存在水池草、稚虫、金鱼藻、水蓍草、水草、浮萍、睡莲或圆叶萍蓬草等植物。这些深处沼泽既可以完全填充浅水池、积水洼、水槽,以及泥沼,也可以在凹陷处储存水。

(5)“类型5湿地”是指内陆地区开放的淡水、浅水塘、水库。类型5湿地水深通常少于10英尺,并且其边缘种植了类似于类型4湿地所种植的挺水植物。

(6)“类型6湿地”是指灌丛沼泽。通常类型6湿地在植物生长季节被水覆盖,其水深多达6英尺。该类型湿地生长的植被主要包括桤木、柳树、风箱树、山茱萸和湿地水蜡树。这种类型的湿地通常存在于流动缓慢的溪流处及偶尔存在于洪泛区。

(7)“类型7湿地”是指森林沼泽。类型7湿地的土壤在植物生长季节至少覆盖几英尺的水并且水深通常达1英尺。类型7湿地通常存在于流动缓慢的溪流处、平原、高地,以及浅水池处。该类型湿地生长的树木主要包括落叶松、侧柏、黑云杉、冷杉、红枫、黑岑树。北方常绿沼泽通常有一层厚厚的苔藓层覆盖。落叶沼泽经常作为浮萍和荨麻的支持层。

(8)“类型8湿地”是指沼泽。通常类型8湿地的土壤覆盖着水,并且表面覆盖着苔藓。类型8湿地存在于浅水池、高地、流动缓慢的溪流处。该类型湿地的植被为木本或草本或二者兼具,包括石南灌木、苔藓和莎草。在北方,该类型湿地通常种植羽叶、拉布拉多茶、小红莓、苔草、羊胡子草,可能散落地生长着黑云杉和落叶松。

(三)中国的湿地分类

我国对沼泽、滩涂等湿地的研究经验丰富,在实践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湿地分类系统。根据《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我国湿地主要分为以下5种类型:

1.沼泽湿地

中国的沼泽约11.97万平方千米,主要分布于东北的三江平原、大小兴安岭、若尔盖草原及海滨、湖滨、河流沿岸等,山区多木本沼泽,平原为草本沼泽。我国较大湖泊周围,一般都有宽窄不等的芦苇沼泽分布。另外,无论是外流河还是内流河,在中下游河段往往有芦苇沼泽分布。

2.湖泊湿地

中国的湖泊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并显示出不同的区域特点。据统计,我国大于1平方千米的天然湖泊有2711个,总面积约90864平方千米。

3.河流湿地

我国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有50000多条,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约1500条。因受地形、气候影响,河流在地域上的分布很不均匀。绝大多数河流分布在东部气候湿润多雨的季风区,西北内陆干旱少雨,河流较少,并有大面积的无流区,不产流的面积约160万平方千米。

4.浅海、滩涂湿地

中国滨海湿地主要分布于沿海的11个省区和港澳台地区。海域沿岸约有1500多条大中河流入海,形成浅海滩涂生态系统、河口湾生态系统、海岸湿地生态系统、红树林生态系统、珊瑚礁生态系统、海岛生态系统等六大类30多个类型。目前,对浅海滩涂湿地开发利用的主要方式有滩涂湿地围垦、海水养殖、盐业生产和油气资源开发等。

5.人工湿地

中国的稻田广布亚热带与热带地区,淮河以南广大地区的稻田约占全国稻田总面积的90%。近年来,北方稻区不断发展,稻田面积有所扩大。全国现有大中型水库2903座,蓄水总量1805亿立方米。另外,人工湿地还包括渠道、塘堰、精养鱼池等。

三、湿地的特征

(一)系统的生物多样性

由于湿地是陆地与水体的过渡地带,因此它同时兼具丰富的陆生和水生动植物资源,形成了其他任何单一生态系统都无法比拟的天然基因库和独特的生存环境,特殊的水文、土壤和气候产生了复杂且完备的动植物群落,湿地对于保护物种、维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难以替代的生态价值。

(二)系统的生态脆弱性

湿地的水文、土壤、气候相互作用,形成了湿地生态系统环境主要素。每一个要素的改变都或多或少地导致生态系统的变化,特别是水文,当它受到自然或人为活动干扰时,生态系统稳定性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进而影响生物群落结构,改变湿地生态系统。

(三)生产力高效性

湿地生态系统同其他任何生态系统相比,初级生产力较高。湿地生态系统每年平均生产蛋白质9克/立方米,是陆地生态系统的3.5倍。

(四)效益的综合性

湿地具有综合效益,它既具有调蓄水源、调节气候、净化水质、保存物种、提供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基本生态效益,也具有为工业、农业、能源、医疗业等提供大量生产原料的经济效益,同时还有作为物种研究和教育基地、提供旅游资源等社会效益。

(五)生态系统的易变性

易变性是湿地生态系统脆弱性的特殊表现之一。当水量减少以致干涸时,湿地生态系统演替为陆地生态系统;当水量增加时,该系统又演化为湿地生态系统,水文决定了系统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