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农民朋友的100个财产保护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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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家庭承包户内成员死亡后其承包地是否要被收回?

案例故事

因为村里当年分地的时候是按照人口分的承包地,村民赵幺弟在母亲过世后,担心村里会以此为借口,收回属于母亲的那份承包地。赵幺弟想知道,他这样的担心有必要吗?村里有权收回他母亲的那份承包地吗?

案例解析

村里不能收回赵幺弟母亲的那份承包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注意是农户,而不是个人。因此,承包人的“死亡”,是指承包家庭中成员全部死亡,也就是承包户家庭消亡的情况。只要有家庭成员存在,家庭承包单位就没有消亡。承包期内家庭中有个别成员死亡,只要承包方的“户”存在,就不能收回其承包地,其他家庭成员可继续经营。

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盛廷提示

家庭承包经营以“户”为单位,其承包经营权不会因户内单个人的死亡而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