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体验=审美体验?
“旅游体验”的定义通常被描述为一种纯粹的意识体验,旅游体验的对象通常被确定为旅游景观,那么,旅游体验与审美体验应该如何区分?在罗浮宫中达·芬奇的画作《蒙娜丽莎》前,旅游者的体验与一般的审美体验有何异同?对旅游研究的进展稍有了解就会发现,现有的旅游研究框架中的旅游体验的描述、定义、分析等研究,都无法与审美体验明确区分开来。我们以《旅游学刊》2019年第9期的笔谈所提供的“旅游体验”研究框架为例,分析为什么这个问题无法回答。
在这一期的笔谈中,“存在主义原真性”概念的提出者王宁教授提供了一个旅游体验研究的“分层对应论”分析框架:“同景同感”和“同景异感”。“同景同感”是“体验普遍论”,即对于同样的景观,不同的人会产生相同的体验元素。不论是谁,也不论他们来自哪里,都会对美丽的自然风景产生大致相同的美感体验元素,此即“同景感”。而“同景异感”,即面对相同的旅游景点,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体验,有人觉得美妙,有人则可能完全无感。王宁教授在笔谈里认为,“同景同感”虽是“体验的元素论”,但“同景同感”没有穷尽旅游体验的全部事实,因而旅游质性研究应该着重分析“同景异感”。
王宁教授的“分层对应论”分析框架中的“同景同感”与“同景异感”,是典型的用“审美体验”替换“旅游体验”概念,或者说,将“审美体验”作为“旅游体验”的框架背景。“同景”的“同感”,是依据景物本身的艺术性所感受到的审美体验;“同景”的“异感”,则是由于审美者主体性的差异而导致的体验差异。因此,区分“同景同感”和“同景异感”,本质上不是区分“审美体验”和“旅游体验”的问题,而是“审美体验”框架下的“同感”和“异感”分层问题。显然,这种“分层对应论”分析框架显然不能满足研究者希望得到独立的、特殊的“旅游体验”本质的需求,而从后面的笔谈内容来看,研究者都更为认同“同感”才是旅游本质定义的出发点。
旅游体验的“同感”定义分为三种:一是张凌云教授的“非惯常体验”,二是吴必虎教授的“愉悦体验”,三是谢彦君教授的“异地的休闲体验”。三者之间有着不同程度的内在相互关联。“非惯常体验”的概念,源自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UNWTO)对旅游的定义,“旅游是一个人离开其惯常环境(usual environment)24小时以上,不超过一年,并在到访地不从事有报酬的活动”,不仅有着丰富的理论内涵,而且完全可以胜任实践研究中操作性定义的角色。“愉悦体验”是从人类游历发展研究角度观察得到的,“旅途和目的地的愉悦体验”帮助旅游活动从人类游历史中脱颖而出,成为具有独立性、学科性的概念。其中,“异地的休闲体验”是本体论意义上的旅游体验,这个较早提出的旅游体验概念已经得到了大多数旅游研究者的赞同。
然而,这三种观点可以回答我们的问题吗?在罗浮宫中达·芬奇的画作《蒙娜丽莎》前,旅游者的体验与一般的审美体验的差异在于非惯常、愉悦,还是异地?这三者都有些牵强。对于一般的审美体验者,或者对于当地的居民来说,罗浮宫同样不是一个惯常的场所,它是非惯常的场所。而对于进入罗浮宫的参观者来说,愉悦几乎是每个人的体验。似乎“异地的休闲体验”相较于“本地的休闲体验”可以将旅游体验与一般审美体验区分开来。但如果只有通过“异地性”这一概念才能对二者做出区分,那是否说明旅游体验的本质必须被限定在某一个物理空间?须知,“异地的休闲体验”作为本体论的旅游体验,其中最富有争议性的就是“异地”的物理空间性限定。如果“异地”的物理空间性定义成了旅游本质的一部分,那研究者就需要用具体的数字明确规定多远算是“异地”。而这一客观距离衡量既不能满足质性定义的要求,也为实践研究造成了诸多不便。而更多的研究者认为,一个本体论的旅游体验,需要用质性代替量性,意指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和人际环境的空间限定,所以才有了“非惯常环境”对“异地”的替换一说。
从上述研究可知,虽然旅游研究者都认同“旅游体验是旅游本质”这一观点,但是对旅游体验意指的是“同景同感”,还是“同景异感”却是有争执的。王宁教授认为,“同景同感”没有穷尽旅游体验的全部事实,所以应当研究“同景异感”,但充斥了相对主义意味的“异感”如何能作为旅游的本质?而张凌云、谢彦君、吴必虎所规定的“同感”,既没有准确地把握住旅游体验性质,也没有成功地将“旅游体验”与“审美体验”区分开来。回顾研究发展史,“旅游”之所以变成了“旅游体验”,是在“旅游研究”历史性背景和学科独立性要求下,以忽视“旅”的移动性概念和“游”的身体生成意味为代价,围绕着纯粹意识体验的“游”展开的研究范式。因此,当“旅游”变成“旅游体验”的意识体验定义时,“旅游”的质性定义先天就存在着片面性,它无法独立,只有依靠客观物理空间性的“异地”进行规定。最后造成的结果就是,尽管客观空间性的“异地”既有来自本体论定义的不满,也造成了实证研究操作性定义中的麻烦,但旅游研究者总是无法摆脱这一客观物理空间的限定。
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迄今为止,所有的旅游体验的质性研究,都是将其当作摆脱经验事实、独立于外部世界的纯粹意识体验,因此在研究过程中总是会导向作为一般体验本质类型的审美体验。在此基础上,对旅游本质的研究,旅游学科构建,对旅游的内涵、价值、意义的探讨,都被“美学”的深刻影响笼罩着。这种状况既带来了旅游质性研究的繁荣,也造成了旅游本身的特性被埋没和被掩盖。
笔者的这样一种判断,不是对以往旅游研究的一种贬低,相反,是对过去旅游研究的一种肯定。因为“体验”的概念,从始至终就与艺术体验保持着亲缘关系。伽达默尔认为“审美体验不仅是一种与其他体验相并列的体验,而且代表了一般体验的本质类型”。而美学,从康德哲学开始,就是后现代哲学思潮的发源地和落脚点。可以说,如果旅游体验中没有审美体验的某些特性,那么旅游只是一种人类移动方式的简单表达,不会成为研究者的关注点,更不会发展成一门学科。正如谢彦君在《基础旅游学》一书指出的,“探讨旅游的起源,不可能不了解人类的休闲行为,不能不探讨审美意识的起源”,正是审美体验在旅游体验中的渗入,使得旅游体验的内涵、价值、意义都有了极大的提升。
然而,研究者渴求的“同感”,并非来自“同景”的审美体验“同感”,而是来自“旅游实践”的旅游体验“同感”。“旅游体验”对“审美体验”的超越,是现有的旅游体验框架首先要确立的。这一任务的艰巨性无异于审美体验为了确定其自主性对审美主体的意识超越。
退一步说,如果把旅游体验当作审美体验的某种样式的研究仅仅是独立性的问题,那么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似乎可以接受“异地性”“非惯常性”的质性规定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作为审美体验的某种样式的旅游体验必须要“消解旅游者”,而旅游者恰恰是旅游研究的必要的甚至唯一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