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凡例
一、志书与诸书异,必鉴古乃可知今,唯惟博通始能兼总。嘉鱼志有三:一止于前明弘治,一止于嘉靖,一止于本朝康熙辛亥,一止于乾隆丁巳,厥后止于乾隆庚戌选修。前志几详,然字句间有违碍,特加刊正。自庚戌以后,事实搜采详慎分注。“补遗”、“续编”、“提纲”仍旧分卷增则。
一、志书兼载废兴,虽陈迹久湮者,必录一以著创始之劳,一以寓兴复之望。如营建一条,自前明嘉靖迄今,已数百余年。
一、学校所关甚大。前志阙略尤多,今採邻邑通行,及新颁定者辑为一编,稍觉完备。盖同文之治,始于学宫,不得谓之勦袭也。
一、封域、形势、古今沿革,纪载悉详,又本地舆志以绘全图,披阅瞭如指掌。土宜土会,一切有利国计民生者,无不具载,可合风土类参考。
一、赋役原以足国法度,因时制宜,利上利下,斯为两全。畴昔则例繁多泥古,不免戾今,且非画一成式,故不载。所遵行而登志者,均以新例为准。
一、“秩官”、“选举”二条,名字、官爵旧志阙疑者颇多,其“选举”间有不应登者,因前人已编,一仍其旧。后来二条内新增之人,遭兵燹失案无考,亦自未敢臆断非略也。至所增贡、监专录,恩、拔、岁、优、迄、廪、增、附,加捐保举各项,如俊秀加捐,保举文武官阶,须有分发饬知,方录入志,仅虚衔者概不录。
一、善行必录,所以示劝。前殉难绅民入祠者,已详有案,略加点缀编入,不得背案铺张。现在孝义贞洁均系城乡绅耆结报公举,经县阅批入志,详略宽严,悉採舆论,并非徒执己见间,妄行去取。
一、各传出自旧志,秉笔原非一人,称名称公,体制参差,有所受之,不可易也。本朝者注“后编”二字以别之。今新增小传,均属已故先达,现存者不与匪徒以盖棺论定,亦仿史例“生不立传”之意云尔。
一、历任县尹有最可纪者,据事直书。旧志所谓“茧丝保障,各视其才”,惟泽及当时,声施后世者,为足述耳,公道在人,不以私徇。
一、“艺文”所志先达疏、记、书、序、杂体,悉关桑梓利害。建置源流,即长篇短咏,亦因一邑山川名胜而传。至于吟风弄月、摘艳薰香等作,概不敢登。
一、志与史异,纲目略同。纲有纲论,目亦如之。悉本前志未敢别立门类,作聪明以乱旧章也。
一、事有传讹,如秦钟寺本名寻钟寺,取诗“闻钟寻古寺”之义。鱼岳山本名鱼跃山,取“山形如鱼之跃”,且山、岳二字不应重叠。又头陀港,一名透脱港。杨叶洞,一名杨药洞。净保寺一名静宝寺,此类极多。其确有考证,俱已改定无稽者,姑仍其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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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书中凡字库找不到的字,用方括号(“[]”)标注,如卷三·秩官志第六:[王责],表示王字旁和责字边,若为其他结构的字,则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先外后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