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形成的动因
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作为网络平台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其形成动因应当与其他类型的网络平台既存在特殊之处,也存在共同之处。细致探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形成与演变进程,将有助于我们从深层次把控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法律规制的节点与规制脉络,进而提高法律规制的效率。总体而言,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形成动因可以从交易机制的演变、交易市场的分化以及平台战略的成熟三个方面进行阐释。
一、商业交易机制的演变
商业交易模式大致历经直接交易→间接交易→平台交易的过程。直接交易的最早阶段一般被认为是以物易物阶段,《易经·系辞下》中记载,“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人们通过约定俗成的时间和地点,聚合交易双方的信息,以此增加“对方拥有的产品是我需要的,而我拥有的是对方所需要的”的概率。在以物易物的阶段,商品与商品信息同时流转,商品流与信息流二者合一,但该阶段会出现交易双方的商品需求难以匹配以及交易双方对商品信息难以理解与沟通的问题。例如在以物易物阶段,交易的达成必须基于交易双方同时、同地、正好拥有彼此需要的商品为前提,但交易双方需求完全耦合的可能性较低,极易造成无法交易的情况或者买者基于自己的知识结构无法充分地理解与识别卖者提供的商品信息,进而难以达成交易。而后货币出现,形成货币流,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品需求的匹配问题,人们可以先将自己制造的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务转换为货币,而后通过货币这种交换媒介换取自己所需求的商品,但额外增加了货币接收方对货币信息的认知要求。例如货币接收方需具备对该货币的“真假”以及“足重足值”的认知能力。总体上讲,直接交易阶段仍属于“三流合一”的阶段(商品流、信息流、货币流仍集中于买卖双方),交易频次的高低与交易的成功率受商品流、信息流、货币流运行效率的影响较大。
在间接交易模式中,为了克服直接交易存在的问题,提升交易效率,在传统的双方交易模式当中出现了第三方中介机构(包括资金中介、商品中介、信息中介),打破了原有“三流合一”集中于买卖双方的交易模式,从而使商品流、货币流与信息流分离,解决了交易中“隔行如隔山”的问题。例如信息中介能够帮助买方了解商品的制造商、商品的来源、商品的质量以及卖方自身的实力、信用等,从而减少卖方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损害买方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又如商品中介会将市场中的商品集中收购起来然后持续向市场供应,以此剔除直接交易中因为时间、距离以及需求匹配等影响交易达成的不利因素。还如资金中介着力于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结算,这实质上降低了交易者对货币的认知成本,进一步提升了交易效率。基于此,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出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因为中介机构所具备的强大功能,为其操纵市场、垄断、进行不合理的客户选择提供了可能。例如中介机构采用“囤积居奇”的策略牟取暴利,利用自身对商品流、信息流以及资金流的优势欺诈客户,以及凭借自身庞大的市场势力选择能带来丰厚利润的大客户而怠慢小客户等。随着中介机构的实力越发强大,其衍生出的问题也变得日益严重,通过制度革新破除阻碍交易的不利因素成为此时期社会潜在的需求。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线下的交易平台演变成无形空间的线上交易平台,网络平台交易模式逐渐成型。线上交易平台将买卖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信息、协议的签订与执行等交易要素全部在网上平台实时对接,甚至为了加快交易的速度,额外形成货物运输系统(物流)与货币支付系统(支付流)。此时,商品流、货币流、信息流、物流、支付流在线上平台再次实现了统一。互联网平台交易模式逐渐弱化了中介机构对商品、货币等要素的识别功能,互联网时代的买卖双方亦能够通过互联网技术以及大数据技术完成交易各要素信息的识别。例如在淘宝网“买家评价”专栏中,潜在的购买者便能通过众多的购买评价获取该商品最真实的信息,以此帮助潜在买方获得“物美价廉”“货真价实”的商品。可以说此阶段抑制了中介机构带来的不良后果,这使交易量和交易效率大幅度提升。
由此可见,线上平台已经处于交易模式的核心地位。但这“五流”并不是由一家线上平台控制,而是“平台群”协同作用的结果。例如,电子商务平台控制着商品流与信息流,电子支付平台控制着支付流,物流平台控制着物流,银行控制着货币流。基于此种角度,可以得出的初步结论是,有效规制线上平台(互联网平台)是有效规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核心,有效规制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是有效规制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的核心。
二、商业交易市场的分化
如果说商业交易机制的演变展示了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得以形成的框架,那么商业交易市场的分化则是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得以形成的重要内在机理。这一论点可以在单边市场迈向多边市场的过程中得到佐证。
所谓单边市场是指企业在该市场中面对的市场需求是同一类需求,需求方由同一类顾客群体组成。以传统的出版社为例,传统的出版社将自己出版的图书卖给消费者,不管这个消费者是个人、图书馆还是企业,他们的需求都是一致的,都是需要出版社出版的书籍,而出版社通过将书卖给消费者获取利润,因此出版社面对的就是单边市场。再以更为复杂的商品销售商为例,销售商向商品生产商购买商品,再转手将该商品以高于买入价的价格卖给商品需求方,此时出现了卖方与买方之外的第三方,即中介方,但此时市场的需求仍旧是同一种需求,故而该三方关系面对的依然是单边市场。不过相较于出版社而言,中介方的出现赋予了中介企业新的功能,例如制定价格水平、提供流动性等。总体来说,传统企业通常是单边市场,在单边市场背景下的传统企业对第三方支付的需求较少,更多是卖方与买方的直接支付,即买方直接通过现金支付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货币支付给卖方。
随后单边市场开始裂变,中介方演化为交易平台,其链接的对象以几何倍数逐级上升,交易平台项下卖方与买方的需求也逐渐多样化,多边市场开始萌生。所谓多边市场是指,对企业来说,它不一定是商品、服务的供给方,还为供给方与需求方顺利达成交易提供商品、服务的主体,它不仅仅只为一种需求类型的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还为两个及其以上需求类型的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随着多边市场的不断发展,集聚于交易平台中需求各异的客户人数呈现爆炸式地增长,“规模效应”的特征愈发明显,交易平台内的交易笔数与交易数额也“直线式”上升,最终“量变引起质变”,推动了传统支付方式的变革。
最开始基于支付安全考虑,支付方式从现金支付逐渐过渡为本票、汇票与支票支付,采用此种支付方式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地消除携带大量现金所引发的安全风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效率原则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实体交易平台转变为网络交易平台。本票、汇票以及支票虽然减少了携带大量现金所引发的安全风险,但是使用本票、汇票以及支票作为支付手段在应对数量极为庞大的中小额支付、货币实时到账需求以及简约的承兑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则存有很大的局限性,此时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适时推出了电子支付(支付网关模式)。例如,淘宝网等电商平台最开始就是采用此种电子支付模式为支付用户提供支付服务。应当说,电子支付的出现再一次大幅度提升了交易的频次与效率,节约了交易的成本,基本实现了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的平衡。时至今日,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实现了深度融合,交易的笔数与数额更是大幅上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是对原有电子支付模式的替代。此种“替代”的发生是由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通常作为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的辅助平台,具有较强的客户黏性,用户使用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实际上减轻了用户(消费者)的两种成本。第一种成本为心理成本,用户在使用电商平台或者社交平台时,同时使用由电商平台或社交平台开发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实际上是遵循了用户的行为习惯,用户的使用行为未受到实质阻滞。换句话说,定位为“辅助”角色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与网络交易平台、社交平台在软件性能上能够实现无缝对接,支付用户能够在网络交易平台或者社交平台上快速、安全地完成支付行为,符合用户心理习惯与心理定势。第二种成本是经济成本。银行电子支付相较于本票、汇票与支票已经成功实现了一次经济成本的限缩。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较于银行电子支付而言,其实际上减少了银行电子支付繁琐的手续,经济成本再一次获得限缩。例如当时若要启用银行电子支付则需要向银行办理相应的认证开通手续,而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在兴起之时并未做此等强制要求,同时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支付服务也优于银行电子支付,如无需跳转过多的页面、等待时间较短、支付具备较高的安全性能等。基于此,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得以快速增长并且支付平台规模逐年扩大。
三、平台战略条件的成熟
如果说多边市场的出现是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得以形成的内在机理,那么平台战略条件的成熟则为该内在机理得以正常运行提供了不竭动力。实际上多边市场的出现以及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形成要满足以下三个战略要件:
第一,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用户群体。正如上文所述,存在两个及其以上不同类型的用户群体是区分单边市场与多边市场的重要指标,同时目前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也符合该要件。以支付宝平台为例,支付宝平台作为淘宝网的衍生平台,其面对不止一种类型的客户,而是具有多样需求类型的卖家与买家。即使在支付宝平台的内部,也不仅仅向支付用户提供支付服务,还存在一些资本增值服务,如支付宝平台中的《余额宝销售及服务协议》就明确指明,余额宝的目的在于为支付宝账户实名用户提供账户余额增值及理财服务。进一步说,在目前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中不仅仅存在只有支付需求的用户,还存在资本增值需求的支付用户以及获得个性化支付服务需求的支付用户,不同需求的用户不断地塑造出不同类型的用户群体。
第二,不同需求类型的用户存在正的交叉网络外部性。Armstrong于2006年提出“交叉网络外部性”概念,认为它存在于平台两边用户(或多边用户)之间,是平台运营的本质前提和重要特质。如果某一类用户群体的数量增加与另一类型用户群体的数量增加成正相关,则这两类群体就存在正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如果某一类用户群体的数量增加与另一类型的用户群体数量增加呈负相关,则这两类群体就存在负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对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而言,其主要存在付款方、支付平台以及收款方三方关系。使用支付平台的付款方人数增加势必使得收款方更愿意接受此种支付方式,此时使用该支付平台的收款方人数亦会增加。同理,若使用支付平台的收款方人数增加,则使用该支付平台的付款方人数也会增加。故此在以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作为中心媒介的前提下,付款方群体与收款方群体的数量呈现正相关,这表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同样满足正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的特征。
第三,具备将外部性内部化的能力。当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尚不存在之时,即使存在不同需求类型的付款方群体与收款方群体或是付款方群体与收款方群体存在正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受限于诸多成本的约束,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无法诞生。正是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为付款方群体与收款方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提供了保障,最大限度降低了付款方群体与收款方群体之间的成本,使得付款方群体与收款方群体的资金划拨往来遵循着“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的理想路径。此时,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就实现了市场参与者之间外部性的内部化,所以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诞生是必然且合理的。
应当说,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用户群体以及不同类型用户群体之间的正的交叉网络外部性是多边市场得以形成的重要原因,它们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内化功能一起促使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最终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