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中国文化产品出口增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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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

Chin和Grossman(1990)使用了一个较为简单的双头垄断模型对南北双方知识产权保护对一国福利水平的影响进行的研究,是首次针对开放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分析。随后,Grossman和Helpman(1991)、Helpman(1993)、Barro和Sala(1997)等人不断进行研究拓展,使得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理论逐渐形成体系。关于该领域的研究基本上是基于南北分析模型框架进行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南北双方的利益分配、知识产权保护与世界技术水平提升、经济增长与福利水平的变化、动态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等,但是研究结果并不统一,结论仍然存在分歧。

以Helpman(1993)为代表的经济学家研究的主要结论认为,南方国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从短期来说,能够鼓励北方企业的创新,阻止南方企业的模仿,从而导致发达国家的加速发展,而发展中国家则陷入次优的发展模式(Helpman,1993;Glass et al.,2002);长此以往,则会进一步导致北方创新企业市场力量的强化,致使南方国家进口价格的提高和贸易条件的恶化,国家福利水平受损(Deardorff,1992)。此外,长期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也会降低北方企业创新积极性,降低其技术革新率,进而降低技术转移率以及南方国家的技术进步率(Helpman,1993;Lai,1998;Mondal et al.,2008)。而当这种严格的保护涵盖整个南方国家时,对于世界整体经济增长和福利水平无益(Deardorff,1992)。Helpman(1993)在Grossman和Helpman(1991)南北贸易模型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关于创新、模仿和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分析框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通过贸易条件、地区间制造业的分配、产品的可得性、MD投资模式四种不同渠道对南北双方贸易和经济造成影响,并得出南方国家绝对不能从知识产权保护当中获益的结论。Ginarte和Park(1997)、Maskus等(2005)提出,对于技术劣势的南方国家来说,过早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不是建立推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充分条件。Shapiro(2001)认为,尽管知识产权的“专属效应”有利于激励技术创新,但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导致北方国家过分依赖专利保护而失去创新动力,同时南方国家的学习成本也会因此而增加,所以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利于技术创新。

以Markusen(2001)为代表的经济学家的研究结论则认为,加强南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会提高南北双方的贸易水平,有利于两国福利水平的增加(Markusen,2001;Yang et al.,2001),还会提高北方国家的技术创新水平,加大其向南方国家技术转移的力度,最终会促进世界总体技术水平的进步和福利水平的提高(Markusen,2001;Yang et al.,2001)。而对南方国家更重要的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改善吸引FDI(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环境,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和获得更多的国外技术,这有益于国家经济的增长(Smith,2001)。Zigic(2001)用技术溢出效应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指示性指标,通过构建南北双寡头动态知识溢出模型,证明了南方降低知识产权保护和北方弱化技术溢出效应之间方向的一致性,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南方国家不能是例外的结论,而且会带来北方国家更加高密度的研发和促进高技术的溢出效应,并通过知识快速传播的渠道促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国内学者韩玉雄和李怀祖(2003)、邹薇和代谦(2004)、张亚斌和易先忠(2006)、董雪兵等(2012)的研究也大多是在Grossman和Helpman(1991)的模型扩展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相关问题进行的探讨。然而,针对转型期的中国,短期内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还是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更有利于中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的问题同样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无论是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证角度对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的研究均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可能与理论模型假设的前提不同有关系,而从实证研究的角度来看,可能与采用的变量指标存在差异有关系。当然,最大的原因可能是知识产权保护在实践中对贸易和经济增长的影响复杂,既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力度和水平有关系,也与发展中国家自身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人力资本存量、实际技术能力、FDI的利用质量有关系,同时还与不同商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度存在差异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