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产保险的概念、保险标的与特征
人类发展史就是一部人类与风险抗争的历史,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和不确定性使得有效管理风险、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成为人类发展永恒的话题。无论科学技术多么发达,人类改造自然的力量多么强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总是不能完全避免。纵观古今中外,洪水、地震、台风、暴风雨、泥石流、雷击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轮船倾覆、飞机坠毁、火车相撞、石油井喷、煤矿塌方、机械故障、交通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等,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俯拾皆是。随着世界人口的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气候和环境的变化日益明显,各类灾害风险的危害性日益加剧。人们为了避免灾害事故给家庭和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总结出许多预测预防措施。面对灾害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各经济单位希望获得补偿以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财产保险正是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可以用货币来度量其价值。广义上来看,财产是金钱、财物以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按所有权划分,财产可以分为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按存在形式划分,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划分,财产可以分为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集合众多面临同质风险的经济单位,当其中部分经济单位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而造成损失时,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财产保险的概念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财产保险的外延
财产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商业保险按保险标的划分,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既然财产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大类,那么,保险的基本原理、原则和要素等同样适用于财产保险。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保险的对象,也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的载体。根据存在形式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划分为两种:一种是狭义“财产”,它是客观存在的、有形的,称为有形财产或物质财产;另一类是“有关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的某种经济利益,称为无形财产,它包括预期收益、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权利和义务等。
(三)财产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当保险单上约定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四)损失分摊机制是财产保险运行的基础
损失分摊机制的实质是保险人通过集合众多有同类标的且面临同质风险的经济单位,将个别经济单位遭受的经济损失在全体被保险人中进行分摊,即少数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分摊。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从财产保险的概念中我们知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此为依据,本书将财产保险标的从形态上分为以下两类:
(一)有形财产
有形财产是指投保时客观存在的各种物质财产。财产保险最早承保的保险标的是海上的船舶和货物,而后是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内陆运输的货物、各种运输工具、农作物、牲畜、在建工程等。目前,物质财产仍然是财产保险重要的保险标的,从家庭财产到企业财产,从普通财产到飞机、人造卫星等高科技产品,其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
(二)无形财产
无形财产也称为非物质财产,它们在投保时不是以物质财产形式存在的,而是表现为投保人的预期收益、责任、合同权利和义务等。该类财产无论以何种方式表现出来,其实质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它们一旦受损,均表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经济利益的减少或丧失。该类财产主要有三类:
1.预期收益
预期收益是指由物质财产产生的,或依附于物质财产而存在的各种货币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如工厂的利润、房屋的租金、汽车的营运收入等。预期收益与物质财产有密切的关系:物质财产未受损时,会给被保险人带来收益;而物质财产一旦受损,会造成预期收益的减少或丧失。
2.合同权利和义务
合同权利和义务表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经济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权利在不受损害的情况下,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若义务不能履行,未履行义务方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与预期收益不同,该类标的为“消极”财产,因为损害赔偿责任一旦发生,被保险人必须对他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会使被保险人现有利益的受损。
在保险实务中,具体到每一个险种,保险人并非对以上列举的所有标的都承保,每一张保险单上规定有具体的保险标的范围。保险人在承保时,一般把标的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保财产,即保险人可以承保的财产范围;第二类为特约承保财产,该类标的必须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才能承保;第三类是不保财产,即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
三、财产保险的特征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我国保险业务的两大种类,虽然二者都属于商业保险的范围,都对不幸事件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害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但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标的的性质及风险不同,二者存在许多差异,比较这种差异能进一步理解财产保险的性质。
(一)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特征
1.保险标的具有可估价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人的寿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当其作为保险保障对象时,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保障对象时,以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和劳动能力等状态存在。无论是人的寿命还是身体都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即具有不可估价性。
与人身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即具有可估价性。对于有形财产而言,其本身就有客观的市场价;对于无形财产而言,投保人对其具有的经济利益也必须是确定的、可以用货币来估算的,否则不能作为保险标的。
2.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保险价值,因此其保险金额的确定不是根据保险标的估价,而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对保险标的的估价确定。由于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本身具有保险价值,因此保险金额是在对保险标的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标的的市场价确定,也可以按重置价或商议价确定。
3.保险金的赔偿方式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伤残或死亡时,难以用货币衡量伤残程度,更难以用货币衡量被保险人死亡的价值量。因此,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一般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人身保险是给付性保险。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标的的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要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方式,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
(二)财产风险的特征
人身保险承保的是人身风险,它表现为人在一生中由于可能遭受的种种不幸事故或疾病、衰老等而伤残或死亡;财产保险承保财产风险,它表现为财产可能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财产风险与人身风险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财产风险较集中
人身保险的风险一般较为分散。人身保险受投保人交费能力的限制,单个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一般不会很高;由于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法律或合同对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制;由于科技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进步和发展,人身风险的发生可以得到一定的控制。因此,人身风险往往是分散独立的,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保险人的财务稳定不会造成太大的威胁,一般无须办理再保险。
与人身风险相比,财产保险的风险较集中。第一,财产保险承保了一些高额保险,如飞机保险、人造卫星保险等,其保险金额较高,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要支出巨额的保险赔款。第二,财产保险还承保了一些巨灾风险,如洪水、风暴等,这些风险一旦发生,会使大量的保险标的同时受损,导致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剧增。由于财产风险的集中性,为了分散风险,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再保险对财产保险而言是必须的。
2.与人身风险相比,对财产风险发生规律的掌握相对较难
人身风险包括人的生老病死伤残,国家和社会鉴于对人的重视,有专门的部门对人的生老病死进行研究和管理。每隔一定时间,国家还要进行人口普查,编制国民生命表。保险人也要对其承保的被保险人进行专门的研究和统计,编制经验生命表。这样一来,保险人认识和掌握人身风险的规律性就比较容易和准确,据此制定的保险费率与风险发生概率的偏差较小。
财产风险与人身风险不同。首先,财产风险种类繁多、千差万别。其次,受人们的认识能力和科技水平的限制,人们对一些灾害事故无法有效防范。最后,人们对财产风险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统计资料不健全。基于以上原因,保险人要准确地掌握财产风险的规律性较为困难,根据所掌握的风险资料所制定的保险费率与所承保的财产实际发生的损失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偏差。
(三)保险期限短
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由于保险期限较长,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采用年度均衡保险费制,保险费多为按年度分期交纳,保险费按复利计算;第二,对被保险人而言,其既具有保障性,又具有储蓄性;第三,保险人每年都有固定的保险费收入,其形成的保险基金可供保险人进行中长期投资。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不同,其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由于期限短,财产保险实务中要求投保人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不计利息;其形成的保险基金不能作为保险人中长期投资的资金来源;财产保险只有保障性,不具有储蓄性,保险单没有现金价值。
此外,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及适用的合同原则也不尽相同(详见第二章),二者在经营管理上也存在差异(具体可结合第十一章学习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