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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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务管理制度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含义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税务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等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特别提示】“三证”是指原先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特别提示】“五证”是指原先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核发的统计登记证。

把各类证照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的“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申请核发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申请核发的具体办理流程如图1-1所示。

图1-1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申请核发的具体办理流程

(三)设立税务登记

1.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纳税人,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设立登记情形总结如表1-2所示。

表1-2 设立登记情形总结

【特别提示】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

(1)申请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填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住所、经营地点;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生产经营期限;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3)税务登记证件的核发和管理。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其补充修正或重新填报。

(四)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一照一码”登记之后为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如下: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证件、资料

纳税人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公章和其他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公章和其他有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领取并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在相关位置盖上单位公章并在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处签上相关人员姓名,之后将“变更税务登记表”交至税务登记窗口。

【实务问答】换了“一照一码”新证的企业,发生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信息变更,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还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问答解析】办理“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即各区税务局申请变更。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五)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因自身经营的需要暂停经营或恢复经营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特别提示】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1.停业登记程序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特别提示】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复业登记程序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六)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出现法定情形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情形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注销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部门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迁达地重新注册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特别提示】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由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账簿和凭证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核算财务收支的重要资料,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管理、核查的重要依据。纳税人所使用的凭证、登记的账簿、编制的报表及其反映的内容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计征税款依据的真实性,从而影响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因此,账簿和凭证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一)账簿的设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是其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直接关系到计税依据的真实合理。

1.备案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以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税法规定优先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

三、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领购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证明文件,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发票一般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国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与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特别提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首次领购发票时,同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税款协议,送交税务主管部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特别提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1.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发票开具应注意的问题

(1)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具体来说,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特别提示】根据规定,发票上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不能加盖财务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5)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6)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7)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8)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3.发票保管应注意的问题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课程思政】根据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且酌情给予奖励。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但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请思考:上述规定对举报人和税务机关赋予了哪些权利与义务?这些规定至少反映了哪些方面的思政元素?

【问题思考】某企业取得国外的发票或凭证,如何入账?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问答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企业取得境外发票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需要由单位和个人提供确认证明。

(三)网络发票

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以离线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特别提示】随着网络发票推广应用,以无纸化为特征的电子发票试点的步伐也在加快。电子发票是信息时代发票形态及服务管理方式变革的新产物,是储存信息系统的电子记录信息,是全新的无纸化发票形式。电子发票有利于进一步简化发票的流转、贮存、查验、比对,提升节能减排效益,降低纳税人成本,强化税务发票管理。从长远看,电子发票将是发票的未来发展方向。

四、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申报的主体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纳税申报是确定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和界定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凡是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代征人、扣缴义务人(含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缴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指派专门办税人员持办税员证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必须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应对其申报内容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与资料

1.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2.纳税申报的资料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其他纳税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目前,我国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直接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委托申报、邮寄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等。

1.直接申报

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

2.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是指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这种方式运用了新的电子信息技术,代表着纳税申报方式的发展方向,使用范围逐渐扩大。

【特别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

3.委托申报

委托申报又称代理申报,是指纳税人委托经批准的,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代理记账公司等)代为纳税申报。

4.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送达税务机关。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5.银行网点申报

银行网点申报是在税银联网的基础上,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指定银行受理纳税申报和代征税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税务机关指定银行签订委托代缴税款协议,开设缴税账户,并在规定的申报缴税期限内,到开户的缴税银行网点进行申报纳税,或者委托银行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直接划缴入库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

6.简易申报与简并征期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这里所称的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定的期限内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按半年、按一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纳税申报的要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课程思政】某纳税人从事免税项目,但未办理纳税申报。后来税务机关上门查出了该问题,对该纳税人依法进行了处罚。请思考: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是正确的。

【思政解析】该纳税人的做法不正确,及时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无论是否纳税。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批准。

【特别提示】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灾情报告;第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遭受查封、冻结、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有法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执行通告或事故证明;第三,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的依据;第四,货款拖欠情况说明及所有银行账号的银行对账单、资产负债表。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报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①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进行书面申请。

②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方可延期缴纳税款。

【特别提示】第一,延期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且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免予加收滞纳金。第二,经核准延期办理以上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第三,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纳税。延期申报需要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的税结算。

(4)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有效期间,没有取得应税收入或所得,没有应缴税款发生,或者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开始经营或开业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纳税人,除已办理停业审批手续的以外,其他的必须按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间进行零申报。纳税人进行零申报,应在申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正常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并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零”或“无收入”字样。

【特别提示】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 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须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五、税款征收与缴纳管理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具体包括:

(1)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查定征收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2)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查验征收适用于对城乡集贸市场中的临时经营者和机场、码头等场所的经销商的课税。

(3)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多税种合并征收的方式。

【课程思政】核定征收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或者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一个合格的纳税人应该依法设立会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设置账簿、保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按要求提供纳税资料,同时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这是诚实守信纳税人的基本职责与义务,企业纳税是对国家强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民富裕的积极贡献,理应大力提倡和弘扬。

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

代扣代缴是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所支付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代收代缴征收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这两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税源零星分散、不易管控的纳税人。

4.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为了解决税务专管员人力不足的矛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并根据加强税款征收,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实际需要,依法委托给其他部门和单位代为执行税款征收任务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5.自核自缴

自核自缴也称“三自纳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根据其财务会计情况,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缴款书,自行向开户银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对纳税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6.其他征收方式

其他征收方式包括利用网络申报、用智能卡(IC卡)纳税申报等方式。

(二)税款征收程序

因征收方式不同,税款征收程序也有所不同。税款一般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家金库经收处(设在银行)缴纳。国库经收处将收缴的税款,随同缴款书划转至金库后,税款征收入库手续即告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作为税务机关收取税款时的专用凭证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证明,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完税凭证的种类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及其他完税证明。

(三)税款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分别采取预储划转、现金缴税、支票缴款的缴库方式。

(1)预储划转缴库方式的程序。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内所设的银行专柜开设“税款预储”账户,在自行计算出应缴税款后,先将应纳税款转入“税款预储”账户,之后持纳税申报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税手续,由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明并通知银行将其应纳税款直接从其“税款预储”账户划转国库。

(2)现金缴税缴库方式的程序。现金缴税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持现金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税,税务机关填开缴款书或完税证明交给纳税人,纳税人持现金和缴款凭证到办税服务厅内银行专柜办理缴款;二是纳税人持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税,税务机关收款后当即开具完税证明,现金于当日由税务机关汇总入国库。

(3)支票缴款缴库方式的程序。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应付税款等额支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税,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当即填开完税证明交给纳税人,支票由税务机关当日集中送交国库办理缴款。

2.纳税人采用网上数据电文等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实行网上申报、电话语音和银行批量扣缴申报的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的程序如下:

(1)纳税人在建立银税网络的银行网点开设税款结算账户,用于授权银行扣缴应纳税款,纳税人应保证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在税款结算账户中存足不低于当月应纳税额的存款(也可以一次存足数月应纳税额的存款)。

(2)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通过使用申报纳税客户端软件(网上申报方式)、拨打“12366”电话(电话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纳税。纳税人申报成功后,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及时扣缴税款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3)纳税人申报后若需取得完税证明的,可以在申报纳税后六个月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开设税款结算账户的银行网点领取。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

尾篇课程思政

某县供销社下属的某乡农副产品采购供应站,现已累计欠税4万多元。2017年11月15日,该乡税务分局的税务员张某来站上对站长说:“11月20日前再不缴清欠税,我们就要采取措施了!”11月20日上午,站长正在向县供销社经理汇报税务局催缴欠税的事,突然接到站里打来的电话说:“税务局来人将站里收购的3吨价值6万多元的芦笋拉走了!”站长急忙赶回站里,果然装满芦笋的汽车不见了,只见办公桌上放着一张“查封(扣押)证”和一份“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经过多处筹集,供应站在11月22日将所欠税款全部缴清。但供应站人员在向张某索要扣押的芦笋时,张某说芦笋存放在食品站的仓库里。当供应站人员一同赶到食品站时,食品站的人说:“保管员回城里休假了。”3天后供应站人员才见到芦笋。因为其间下了一场大雪,芦笋几乎已全部冻烂。这给供应站带来了4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为供应站未能按合同供应芦笋,还要按照合同支付购货方1万元的违约金,合计损失5万元。

2017年12月5日,供应站书面向该乡税务分局提出了赔偿5万元损失的请求,分局长说要向上级请示。12月10日,供应站再向该乡税务分局询问赔偿的事时,分局局长说:“张某及另外的一位同志对供应站实施扣押货物,未经过局长批准,纯属个人行为,税务局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分局局长还拿来“查封(扣押)证”的存档联交给供应站有关人员看,果然没有局长签字。12月16日,供应站向县税务局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县税务局裁定该乡税务分局实施扣押货物违法,同时申请赔偿5万元的损失。截至2017年12月30日,县税务局尚未作出答复。

请根据上述已知资料,思考下列问题:

(1)该乡税务分局扣押供应站的货物是否违法?

(2)如果上述扣押属于违法行为,供应站的损失应由税务分局来赔偿还是应该由税务人员张某来赔偿?

(3)县税务局若一直不愿做出裁定或裁定不予赔偿,供应站该怎么办?

(4)简要说明本案例所蕴含的思政元素,并谈一谈如何做一名合格的诚实守信的纳税人和优秀的依法行政的税务人员。

课程思政评析

(1)税务分局的行为是违法的。

①该乡税务分局扣押供应站货物的行为,既不是税收保全措施,也不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先向站长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若逾期仍未缴纳时,才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采取扣押货物等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货物后,税务机关应直接对扣押的货物进行依法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收保全措施应该先向供应站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限期内若发现供应站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税务分局还应首先责成供应站提供纳税担保。若供应站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税务分局才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对供应站采取扣押货物等税收保全措施。

②扣押的货物超过应纳税额。该乡税务分局在执行4万多元的税款时,扣押了供应站6万元的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即应当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③税务人员张某在扣押供应站的货物时,没有通知供应站领导到场,也没有让供应站主要负责人在“查封(扣押)证”和“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上签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程序。

④既然税务分局在扣押供应站的货物后,又允许供应站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税务分局应该在供应站缴税后一日内解除对供应站货物的扣押。该税务分局在三天后才解除对供应站货物的扣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2)税务人员张某等扣押货物违法,并给供应站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害,乡税务分局是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税务人员张某等对供应站采取扣押货物的行为,虽未经局长批准,但完全是税务机关执法不严造成的,与纳税人无关。张某等的行为完全代表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而不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3)供应站申请行政复议及要求行政赔偿的程序都是合法、有效的。若县税务局至2018年2月14日(申请复议后满60日)尚未做出复议决定,或者供应站对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应在2018年3月3日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只就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因此,对该供应站支付给购货方1万元违约金的间接损失,国家将不予赔偿。

(4)本【尾篇课程思政】所蕴含的思政元素至少涉及了专业知识素养、执法程序、法律适用、纳税人主体意识以及公务员的服务意识等问题(学生根据所学知识加以具体化),请思考如何做一名合格的诚实守信的纳税人和优秀的依法行政的税务人员(学生根据所学知识简要谈一谈个人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