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三 宣告失踪纠纷
(一)案件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都是二婚,婚姻基础本来就不牢固,且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固定的收入,特别是在20××年女儿出生后,双方的经济更加窘迫,矛盾进一步激化。后来被申请人以外出打工挣钱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在其外出期间,他甚至逢年过节都不与申请人及其女儿联系,更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及父亲的责任。申请人选择原谅被申请人抛弃妻女的行为,历经十多年的等待与坚守,依然没有等到被申请人回心转意及回家的任何消息,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起诉离婚,请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分析
(1)程序上,因一方长期杳无音信,申请人想解除与其婚姻关系的话,只能先进行死亡宣告。
(2)一旦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申请人不需要再起诉离婚,但宣告死亡并不是真的死亡,不影响被宣告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如果宣告死亡人再次出现,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三)法律文书研习指导
宣告死亡申请书
申请人:陈××,女,汉族,19××年××月生,自由职业,住××市××区××路××保障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01×××××100××××,联系电话:1××10××85××
申请事由:
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张××死亡。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张××系夫妻关系,因张××2005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回,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张××死亡。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月××日
(四)《民法典》法律条文指引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