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物权编案例研习
一、《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
2007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现行的《民法典》在原来《物权法》的基础之上修改并将其纳为第二编,并按照国家对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物权编也分为总论与分论。
(一)物权的通则
《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的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础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很好地贯彻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有了新的表述,为贯彻会议精神,《民法典》将有关基本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二)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是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编的第二分编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征用归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的成立业主大会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尤其是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基金的特别程序,《民法典》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是动产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地配合开展相关的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等内容。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该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并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之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是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二是完善农村集体所有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改革,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删除了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第二编的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当中,《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了衔接性的规定(三百六十一条和三百六十三条)。三是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设用地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了居住权这一个新型的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遗嘱,对他人房屋占有、使用(第二编第十四章)。
(四)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二编的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做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物权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具体规则。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与2007年的《物权法》相比,《民法典》在现行物权规定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了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了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是删除了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关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了空间;三是简化了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四是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第四百一十四条)。
(五)占有
占有是指不动产或者是动产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第二编的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第二编第二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