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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市政工程清单计价体系
2.1 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2.1.1 一般规定
(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6)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相关规定编制。
(7)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的代码04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4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